{"billNo":"11103240702001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10702269/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12/LCEWA01_100512_0048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12/LCEWA01_100512_0048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22-04-01"],"會議代碼":"院會-10-5-6"},{"會期":"10-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4-01"],"會議代碼":"院會-10-5-6"},{"會期":"10-05-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日期":["2022-04-15","2022-04-19"],"會議代碼":"院會-10-5-8"},{"會期":"10-05-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22-05-06","2022-05-10"],"會議代碼":"院會-10-5-11"},{"會期":"10-05-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2-05-13","2022-05-17"],"會議代碼":"院會-10-5-1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廖婉汝等18人","議案狀態":"三讀","提案人":["廖婉汝","翁重鈞","楊瓊瓔"],"連署人":["吳斯懷","孔文吉","游毓蘭","林為洲","廖國棟Sufin‧Siluko","江啟臣","洪孟楷","馬文君","呂玉玲","萬美玲","羅明才","張育美","徐志榮","陳以信","溫玉霞"],"mtime":"2024-01-18T15:38:21+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4-01","last_time":"2022-05-1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6","會期":5,"字號":"院總第159號委員提案第28193號","laws":["07228"],"提案編號":"159委28193","案由":"本院委員廖婉汝、翁重鈞、楊瓊瓔等18人，現今敵情威脅日益嚴峻，我國針對教召制度修訂更為精實以面對威脅。為降低後備軍人接受教育召集對生計之影響，增加後備軍人召集期間優惠及福利措施，激勵後備軍人士氣，強化戰力及減少召集期間對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營運之衝擊，爰擬具「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草案」，以保障後備軍人接受召集之相關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7228","law_name":"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例之立法目的。\n\n二、面對日益嚴峻之敵情威脅，中共近年來持續軍事擴張及不放棄武力犯臺威脅之挑戰，動員與後備為國家面臨戰爭威脅之存續關鍵及生存戰略，精實後備戰力已是國軍必須面對之嚴肅課題，故強化後備軍人召集訓練，俾增強國軍整體戰力。\n\n三、後備軍人在鄉期間，承受家庭生活及職場工作之壓力，為降低對後備軍人生計影響，並兼顧常備部隊人才招募，保障後備軍人接受召集之相關權益，增加後備軍人召集期間優惠及福利措施，及減少對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營運之衝擊，爰制定本條例。","增訂":"第一條　為保障後備軍人接受召集之相關權益，增加後備軍人召集期間優惠及福利措施，並減少召集期間對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營運之衝擊，特制定本條例。"},{"說明":"一、第一項定明本條例之主管機關。\n\n二、第二項定明本條例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增訂":"第二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國防部。\n\n本條例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說明":"一、第一項定明本條例所定召集之範圍。所稱其他法律，指兵役法施行法、召集規則等相關法律及法規命令。\n\n二、第二項定明第一項之臨時召集限於兵役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所定平時為現役補缺，不包括同款所定停役原因消滅回役、戰時為人員補充、在軍事警備上有需要時實施等召集原因。另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款等規定，志願再服現役之人員，亦非本條例所定之後備軍人。\n\n三、第三項就第一項所定一定期間，授權由國防部依軍事需要公告之。","增訂":"第三條　本條例所定召集，為依兵役法或其他法律，接受教育召集及臨時召集入營服現役達一定期間以上者。\n\n前項臨時召集，以後備軍人應兵役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所定平時為現役補缺之召集為限。但依法志願再服現役者，不適用之。\n\n第一項所定一定期間，由國防部視軍事需要公告之。"},{"說明":"一、按兵役法施行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後備軍人接受教育召集以四次為限，惟得依其志願繼續參加。為鼓勵後備軍人積極參與召集訓練，並保障後備軍人召集相關權益，爰第一項定明後備軍人接受教育召集或臨時召集入營並完成訓練合計達四次者，應自第五次起，於完成當階段訓練後，由召訓機關或部隊發給召集獎金。\n\n二、第二項定明發給對象、條件、金額、認定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擬訂，並會商其他召訓機關後，報請行政院核定。","增訂":"第四條　後備軍人接受教育召集或臨時召集入營，並完成訓練合計達四次者，應自第五次起，於完成當階段訓練後，由召訓機關或部隊發給召集獎金。\n\n前項召集獎金之核發對象、條件、金額、認定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說明":"鑑於現役軍人始有國軍醫療院所就醫減免優惠，為提升後備軍人接受召集福利，爰定明後備軍人自年度解除召集之日起一年內，亦享有國軍醫療院所就醫之掛號費全免。","增訂":"第五條　後備軍人自當年度解除召集之日起一年內，持全民健康保險憑證及解除召集證明書至國軍醫療院所就醫，得享有免掛號費之優惠。"},{"說明":"鑑於後備軍人僅具有榮民資格者，始得進入國防部福利事業管理處所屬福利站購物及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軍人之友社所屬國軍英雄館自費住宿，為提升後備軍人接受召集福利，爰定明後備軍人於前條所定期間內亦得為之。","增訂":"第六條　後備軍人於前條所定期間內，得憑解除召集證明書至國防部福利事業管理處所屬福利站購物及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軍人之友社所屬國軍英雄館自費住宿。"},{"說明":"按兵役法施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受教育召集、勤務召集、點閱召集之學生及職工，應給予公假。惟後備軍人志願短期在營服役以「臨時召集」方式為之者，則不在上開規範之內，爰參照勞工請假規則第八條，定明後備軍人因訓練、演習、協助災害防救及服勤等原因而接受召集期間，其所屬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應給予公假，並核實發給薪資。","增訂":"第七條　後備軍人接受召集期間，其所屬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應給予公假，薪資照給。"},{"說明":"一、後備軍人接受召集期間，將影響其服務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之營運、人力調配及經營效率，為兼顧國家安全及減少雇主負擔，爰定明前揭機關（構）、事業單位等，給付員工依第七條規定請假期間之薪資費用，得就該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二百至三百，自申報當年度所得額減除。\n\n二、考量國內有不少「經常雇用員工數未滿五人」之小規模企業與「經常雇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的中小企業，對員工被教育召集的承受力差異極大，爰依經濟部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照員工規模給予不同的所得額減除。\n\n三、為避免前揭機關（構）、事業單位等就同一薪資費用重複享有租稅優惠，爰定明員工請假期間之薪資給付金額已適用其他法律規定之租稅優惠者不適用之。\n\n四、授權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訂定本文之請假期間、員工、給付薪資金額範圍、所得額範圍與減除方式、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並明定租稅優惠實施年限及相關辦理規定。","增訂":"第八條　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給付員工依前條規定請假期間之薪資，得就該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二百至三百，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減除。但該薪資金額已適用其他法律規定之租稅優惠者，不適用之。\n\n前項所得額減除之標準如下：\n\n一、經常雇用員工數未滿五人者，減除百分之三百。\n\n二、經常雇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者，減除百分之二百五十。\n\n三、經常雇用員工數滿二百人者，減除百分之二百。\n\n第一項本文請假期間、員工、給付薪資金額範圍、所得額範圍與減除方式、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n\n第一項租稅優惠實施，年限為八年；其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一次，並以八年為限。"},{"說明":"本條例所需經費支應方式。","增訂":"第九條　本條例所需經費，由國防部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說明":"為使一百十一年度參與教育召集及臨時召集之後備軍人皆能適用本條例所定優惠，以維公平，爰定明本條例之施行日期。","增訂":"第十條　本條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324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