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3240702006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6/LCEWA01_100506_0002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6/LCEWA01_100506_0002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2-04-01"],"會議代碼":"院會-10-5-6"},{"會期":"10-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4-01"],"會議代碼":"院會-10-5-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財團法人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設置條例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5:57:34+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4-01","last_time":"2022-04-0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6","會期":5,"字號":"院總第1721號委員提案第28198號","laws":["02805"],"提案編號":"1721委28198","提案人":["林奕華"],"案由":"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6人，有鑑於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已於103年升格為科技部，又《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組織法》已於110年三讀通過，科技部將再度改組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促使科學發展相關事務能夠跨部會推動及整合，然《財團法人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文字，多年來仍未更新，爰擬具「財團法人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設置條例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陳超明","鄭正鈐","萬美玲","鄭天財Sra Kacaw","游毓蘭","孔文吉","林文瑞","蔣萬安","陳玉珍","曾銘宗","洪孟楷","林德福","吳怡玎","魯明哲","許淑華"],"對照表":[{"law_id":"02805","law_name":"財團法人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設置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財團法人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設置條例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本中心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law_content_id":"02805:02805:2002-05-24-制定:4","說明":"文字內容修正。","修正":"第四條　本中心之主管機關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現行":"第五條　本中心創立基金為新臺幣五億元，由中央政府分年編列預算捐助之。\n\n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供同步輻射研究使用之國有公用財產，依法定預算程序捐贈本中心，不受國有財產法有關處分規定之限制。","law_content_id":"02805:02805:2002-05-24-制定:5","說明":"文字內容修正。","修正":"第五條　本中心創立基金為新臺幣五億元，由中央政府分年編列預算捐助之。\n\n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供同步輻射研究使用之國有公用財產，依法定預算程序捐贈本中心，不受國有財產法有關處分規定之限制。"},{"現行":"第七條　本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九人至十五人，由行政院院長就下列人員遴聘之：\n\n一、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主任委員及有關機關首長。\n\n二、國內、外具有卓越科學技術成就及國際聲望之學者、專家。\n\n董事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依前項第一款遴聘之董事人數不得超過董事總數三分之一，並依職位任免改聘；依前項第二款遴聘之董事任滿前出缺者，由行政院院長補聘之；其聘期至補滿原任者之任期為止。","law_content_id":"02805:02805:2002-05-24-制定:7","說明":"文字內容修正。","修正":"第七條　本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九人至十五人，由行政院院長就下列人員遴聘之：\n\n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任委員及有關機關首長。\n\n二、國內、外具有卓越科學技術成就及國際聲望之學者、專家。\n\n董事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依前項第一款遴聘之董事人數不得超過董事總數三分之一，並依職位任免改聘；依前項第二款遴聘之董事任滿前出缺者，由行政院院長補聘之；其聘期至補滿原任者之任期為止。"}]}],"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324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