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3240702007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6/LCEWA01_100506_0002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6/LCEWA01_100506_0002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2-04-01"],"會議代碼":"院會-10-5-6"},{"會期":"10-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4-01"],"會議代碼":"院會-10-5-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教育基本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5:57:37+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4-01","last_time":"2022-04-0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6","會期":5,"字號":"院總第1605號委員提案第28199號","laws":["01741"],"提案編號":"1605委28199","提案人":["萬美玲"],"案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9人，鑒於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為我國教育基本目標，「國民教育法」亦開宗明義將其作為教育宗旨。然而「教育基本法」為我國教育體制之根本大法，卻未將「美育」載入規範，不符五育均衡發展之教育理念。爰提案修正「教育基本法第二條」，將「藝術和美學素養」納入教育目的之範疇，以落實五育均衡發展。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李德維","林為洲","林德福","游毓蘭","謝衣鳯","費鴻泰","賴士葆","溫玉霞","鄭天財Sra Kacaw","鄭麗文","孔文吉","李貴敏","吳斯懷","林文瑞","馬文君","呂玉玲","楊瓊瓔","張育美"],"說明":"一、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與並重為我國固有教育理念，「國民教育法」第一條即說明國民教育以養成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之健全國民主志宗旨。教育部亦自99年起開辦「德智體群美五育理念與實踐」教材敦法設計徵選，盼落實五育並重之精神。再者，我國現行12年國民基本教育，其第一個核心即為五育均衡，顯現落實五育均衡目標之重要性與必要性。\n二、「美育」長時間為我國教育體制所忽略，然教育部已於102年8月提出「美感教育中長程計畫──第一期五年計畫（103年至107年）」，將美育的執行與推動列入長期政策計畫，得以彰顯五育並重理念，但藝術和美學素養仍缺乏法律層面的宣示與保障，實難彰顯國家對於推動五育均衡發展以及國民藝術涵養與美感素養之重視。\n三、綜上所述，「教育基本法」為學劃我國教育制度以及落實教育精神之根本大法，推動教育之現代化，並補充憲法原則性規範之不足。該法第二條訂明教育目的，羅列現代化國民之特性，然其中缺乏美育之意涵。爰擬具「教育基本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將「藝術涵養與美感素養」納入，使「教育基本法」更為完備與周全，俾利我國教育體制之發展，並落實全人教育之目標。","對照表":[{"law_id":"01741","law_name":"教育基本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教育基本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n\n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人文涵養、愛國教育、鄉土關懷、資訊知能、強健體魄及思考、判斷與創造能力，並促進其對基本人權之尊重、生態環境之保護及對不同國家、族群、性別、宗教、文化之瞭解與關懷，使其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n\n為實現前項教育目的，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應負協助之責任。","law_content_id":"01741:01741:2005-11-08-修正:2","說明":"將「藝術和美學素養」納入教育之目的，以確保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之理念受法律保障。","修正":"第二條　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n\n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人文涵養、愛國教育、鄉土關懷、資訊知能、強健體魄及思考、藝術和美學素養、判斷與創造能力，並促進其對基本人權之尊重、生態環境之保護及對不同國家、族群、性別、宗教、文化之瞭解與關懷，使其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n\n為實現前項教育目的，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應負協助之責任。"}]}],"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324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