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324070201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6/LCEWA01_100506_0003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6/LCEWA01_100506_0003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001317/1114001317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001317/1114001317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001317/1114001317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001317/1114001317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2-04-01"],"會議代碼":"院會-10-5-6"},{"會期":"10-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4-01"],"會議代碼":"院會-10-5-6"},{"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4-11"],"會議代碼":"委員會-10-5-15-10"},{"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4-20"],"會議代碼":"委員會-10-5-15-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賴惠員等20人、委員黃國書等20人、委員馬文君等27人及委員陳明文等20人分別擬具「消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421070300700"},{"議案名稱":"行政院「消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2250701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惠員等20人「消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21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20人「消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0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馬文君等27人「消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28070202400"}],"議案名稱":"「消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明文等20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5:57:54+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4-01","last_time":"2022-04-2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6","會期":5,"字號":"院總第1307號委員提案第28204號","laws":["01178"],"提案編號":"1307委28204","提案人":["陳明文","林宜瑾"],"案由":"本院委員陳明文、林宜瑾等20人，針對高雄城中城大火釀成嚴重傷亡事件，為落實停歇業場所之管理，強化消防安全，爰擬具「消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余天","蘇震清","蘇治芬","邱泰源","王美惠","賴惠員","陳歐珀","羅致政","何志偉","何欣純","劉櫂豪","林岱樺","陳亭妃","蔡易餘","江永昌","吳思瑤","賴瑞隆","莊瑞雄"],"說明":"一、明確規範各類場所有歇業或停業之情形，管理權人亦應定期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檢修結果之申報。\n二、增訂小面積或消防安全設備簡單場所，其消防安全設備得由管理權人辦理檢修。","對照表":[{"law_id":"01178","law_name":"消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消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條　依第六條第一項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場所，其管理權人應委託第八條所規定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其檢修結果應依限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消防機關得視需要派員複查。但高層建築物或地下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之定期檢修，其管理權人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辦理。\n\n前項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之項目、方式、基準、期限、檢修結果報請備查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第一項所定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其申請許可之資格、程序、應備文件、證書核（換）發、有效期間、撤銷、廢止、執行業務之規範、消防設備師（士）之僱用、異動、訓練、業務相關文件之備置與保存年限、各類書表之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178:01178:2016-12-30-修正:11","說明":"一、現行法令下對於歇業或停業之場所並無要求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之規定，容易變成消防安全之死角，爰提案將歇業或停業場所納入管理。\n\n二、增訂場所所在之建築物無使用之情形者，至該建築物恢復使用前，得免定期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檢修成果申報。","修正":"第九條　依第六條第一項所定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應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其檢修結果應依限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消防機關得派員複查。但高層建築物或地下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之定期檢修，其管理權人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辦理。場所有歇業或停業之情形者，亦同；但各類場所所在之建築物已無使用之情形，該場所之管理權人報請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後至該建築物恢復使用前，得免定期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檢修成果申報。\n前項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之項目、方式、基準、期限、檢修結果報請備查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第一項所定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其申請許可之資格、程序、應備文件、證書核（換）發、有效期間、撤銷、廢止、執行業務之規範、消防設備師（士）之僱用、異動、訓練、業務相關文件之備置與保存年限、各類書表之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324070201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