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3240702017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6/LCEWA01_100506_0003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6/LCEWA01_100506_0003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2-04-01"],"會議代碼":"院會-10-5-6"},{"會期":"10-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4-01"],"會議代碼":"院會-10-5-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刪除第九十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明文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5:58:12+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4-01","last_time":"2022-04-0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6","會期":5,"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8209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28209","提案人":["陳明文"],"案由":"本院委員陳明文等17人，鑒於刑法第九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有關強制工作之規定，經大法官釋字第812號解釋，以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八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不符，而為無效之宣告。為遵循大法官會議對本規定解釋之指引，爰提出「中華民國刑法刪除第九十條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陳秀寳","蘇治芬","邱議瑩","何欣純","張廖萬堅","陳歐珀","羅致政","何志偉","賴惠員","劉櫂豪","林岱樺","吳玉琴","蘇震清","王美惠","邱志偉","吳思瑤"],"說明":"一、刑法第九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對受刑人為刑之執行前命為強制工作，其目的一則在訓練一技之長，另則可並行教化功能。\n二、惟此規定經大法官會議第812號解釋，認為強制處分實質上具有自由刑的性質，其實施內容和方法亦皆得在刑之執行中進行，對受刑人再加以強制處分，屬雙重評價，不符比例原則，且對其自由權造成侵害，有違背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及第八條對國民自由權保障之意旨，乃宣告相關規定失效。\n三、爰本修正草案依大法官會議第812號解釋本旨，擬將刑法第九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刪除；又同條第三項因前兩項之刪除而失所附麗，是本草案一併予以刪除。","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刪除第九十條條文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十條　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n前項之處分期間為三年。但執行滿一年六月後，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n執行期間屆滿前，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法院得許可延長之，其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一年六月，並以一次為限。","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05-01-07-修正:106","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依現行刑法第九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分別規定命強制工作之原因及期間。\n\n三、惟相關規定，係以剝奪受處分人之人身自由為其內容，在性質上，帶有濃厚自由刑之色彩，且目前強制工作執行之內容與方法，亦均可在有期徒刑之執行中進行，與刑罰之目的和手段並無二致。又追求特別重要公共利益，所採手段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且屬對受處分人權利侵害最小者，所犧牲之私益與所追求之公益間，應具相稱；前開規定對受處分人之自由造成重大侵害，有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八條人民自由權之保障之情形，而為相關規定失效之宣告。\n四、本於前揭大法官會議解釋之意旨，本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應予前除。\n\n五、本條第三項係為前兩項之延續，前兩項如經刪除，本項規定亦失所據，是本修正草案一併予以刪除修正。","修正":"第九十條　（刪除）"}]}],"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324070201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