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3240702019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6/LCEWA01_100506_0003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6/LCEWA01_100506_0003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2301397/1112301397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2301397/1112301397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2301397/1112301397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2301397/1112301397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2-04-01"],"會議代碼":"院會-10-5-6"},{"會期":"10-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4-01"],"會議代碼":"院會-10-5-6"},{"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4-21"],"會議代碼":"委員會-10-5-22-9"},{"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5-04"],"會議代碼":"委員會-10-5-22-1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修正草案」、委員鄭運鵬等21人、委員賴品妤等17人分別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26人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一及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吳思瑤等25人、委員謝衣鳯等18人分別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二條、第三十條之一及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國書等23人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范雲等19人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一及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何欣純等17人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志偉等16人、委員邱臣遠等19人分別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增訂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吳玉琴等17人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16人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504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草案」及「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304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運鵬等21人「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10070202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7人「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20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26人「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一及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20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思瑤等25人「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11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8人「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25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18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二條、第三十條之一及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28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23人「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10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19人「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一及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21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7人「教保服務人員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12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志偉等16人「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增訂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29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臣遠等19人「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增訂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09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7人「教保服務人員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0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16人「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7070204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14070201300"}],"議案名稱":"「教保服務人員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6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5:58:18+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4-01","last_time":"2022-05-0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6","會期":5,"字號":"院總第1073號委員提案第28212號","laws":["07101"],"提案編號":"1073委28212","提案人":["林宜瑾","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案由":"本院委員林宜瑾、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有鑑於配合2018年06月27日所修正施行之《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三條之立法意旨，幼兒教育及照顧型態多元，不僅限於幼兒園，亦包括居家式托育、社區、部落或職場互助式，為求明確，而將「幼兒園」文字刪除；又教保服務機構及人員非僅限於幼兒園，亦有上開其他服務方式之可能，故酌作文字修正，以符合整體法律體系之架構，爰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王美惠","湯蕙禎","江永昌","管碧玲","林俊憲","陳素月","蘇巧慧","林楚茵","楊曜","莊競程","沈發惠","鍾佳濱","陳瑩","黃秀芳"],"說明":"一、考量教保服務機構及人員非僅限於幼兒園，亦有其他服務方式之可能，故酌作文字修正，以符合整體法律體系之架構。（修正條文第三條、第六條、第十條、第十一條）\n二、幼兒教育及照顧型態多元，不僅限於幼兒園，亦包括居家式托育、社區、部落或職場互助式，為求明確，而將「幼兒園」文字刪除。（修正條文第十條、第十一條）","對照表":[{"law_id":"07101","law_name":"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教保服務人員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教保服務人員，指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第二條第四款所定在幼兒園服務之園長、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law_content_id":"07101:07101:2017-03-31-制定:4","說明":"依現行即2018年06月27日修正施行之《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第三條第五款規定，教保服務人員係指提供教保服務之園長、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爰修正本條。","修正":"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教保服務人員，指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第三條第五款所定提供教保服務之園長、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現行":"第六條　幼兒園園長，應同時具備下列各款資格：\n\n一、具幼兒園教師或教保員資格。\n\n二、在幼兒園（包括托兒所及幼稚園）擔任教師、教保員，或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科、系、所畢業之負責人，並實際服務滿五年以上。\n\n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設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科、系、所、學位學程之專科以上學校辦理之幼兒園園長專業訓練及格。\n\n除前項規定外，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亦取得幼兒園園長資格：\n\n一、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法核定在案之托兒所所長及幼稚園園長，且於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仍繼續在職，並轉換其職稱為幼兒園園長。\n\n二、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法核定在案之托兒所所長、幼稚園園長、已修畢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戊類訓練課程，或已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規定修畢托育機構主管核心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且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一者，得由服務之幼兒園檢具教保服務人員名冊及相關訓練課程之結業證書，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取得園長資格：\n\n(一)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未繼續在職致未能依前款規定轉換為幼兒園園長，於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再任職幼兒園並擔任園長。\n\n(二)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仍繼續在托兒所擔任教保人員，或在幼稚園擔任教師，於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擔任幼兒園園長。\n\n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之一者，得採計為第一項第二款之服務年資：\n\n一、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服務於幼稚園，同時符合下列各目資格之代理教師之代理年資：\n\n(一)大學以上學歷。\n\n(二)代理期間具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或取得其輔系證書。\n\n(三)其代理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且代理期間連續達三個月以上。\n\n二、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服務於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設立之托嬰中心，同時符合下列各目資格之教保人員之服務年資：\n\n(一)任職期間具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或取得其輔系證書。\n\n(二)其任職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n\n第一項第二款服務年資證明，應由服務之幼兒園開立，或得檢附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核發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證明文件，並均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確認其服務事實。\n\n第一項第三款專業訓練，其受訓資格、課程、時數、費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7101:07101:2017-03-31-制定:8","說明":"一、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五項未修正。\n\n二、依《幼照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將第一項第二款、第四項之「幼兒園」修正為「教保服務機構」。","修正":"第六條　幼兒園園長，應同時具備下列各款資格：\n\n一、具幼兒園教師或教保員資格。\n\n二、在教保服務機構（包括托兒所及幼稚園）擔任教師、教保員，或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科、系、所畢業之負責人，並實際服務滿五年以上。\n\n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設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科、系、所、學位學程之專科以上學校辦理之幼兒園園長專業訓練及格。\n\n除前項規定外，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亦取得幼兒園園長資格：\n\n一、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法核定在案之托兒所所長及幼稚園園長，且於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仍繼續在職，並轉換其職稱為幼兒園園長。\n\n二、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法核定在案之托兒所所長、幼稚園園長、已修畢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戊類訓練課程，或已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規定修畢托育機構主管核心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且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一者，得由服務之幼兒園檢具教保服務人員名冊及相關訓練課程之結業證書，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取得園長資格：\n\n(一)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未繼續在職致未能依前款規定轉換為幼兒園園長，於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再任職幼兒園並擔任園長。\n\n(二)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仍繼續在托兒所擔任教保人員，或在幼稚園擔任教師，於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擔任幼兒園園長。\n\n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之一者，得採計為第一項第二款之服務年資：\n\n一、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服務於幼稚園，同時符合下列各目資格之代理教師之代理年資：\n\n(一)大學以上學歷。\n\n(二)代理期間具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或取得其輔系證書。\n\n(三)其代理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且代理期間連續達三個月以上。\n\n二、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服務於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設立之托嬰中心，同時符合下列各目資格之教保人員之服務年資：\n\n(一)任職期間具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或取得其輔系證書。\n\n(二)其任職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n\n第一項第二款服務年資證明，應由服務之教保服務機構開立，或得檢附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核發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證明文件，並均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確認其服務事實。\n\n第一項第三款專業訓練，其受訓資格、課程、時數、費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十條　幼兒園教保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n\n一、修畢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系科之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且取得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證書。\n\n二、具備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證書，並取得經中央主管機關發給之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n\n除前項規定外，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亦取得幼兒園教保員資格：\n\n一、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取得托兒所教保人員資格，且於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仍繼續在職，並轉換其職稱為幼兒園教保員。\n\n二、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修畢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具保育人員資格，或已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規定修畢教保核心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於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未繼續在職致未能依前款規定轉換職稱為幼兒園教保員，其於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再任職幼兒園並擔任教保員者，得由服務之幼兒園檢具教保服務人員名冊及相關訓練課程之結業證書，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取得教保員資格。\n\n第一項第一款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系科之師資、設施、招生名額、課程之設置基準、學分抵免、審議、認可、廢止認可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中央主管機關得自行或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定期辦理教保相關系科評鑑，並公告其結果，作為核定、調整各教保相關系科招生名額及廢止認可之參考；其評鑑項目、類別、程序、救濟、效力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第一項第二款持國外專科以上學歷者，申請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應檢附之文件、資料、認定基準、收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教保相關系科之學生，其入學資格及修業年限，依大學法及專科學校法之規定。","law_content_id":"07101:07101:2017-03-31-制定:12","說明":"一、第三項至第六項未修正。\n\n二、依《幼照法》第三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五款規定，教保服務人員提供教保服務之方式不限於「幼兒園」，爰刪除第一項及第二項之「幼兒園」。\n\n三、依《幼照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將第二項第二款「幼兒園」修正為「教保服務機構」。","修正":"第十條　教保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n\n一、修畢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系科之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且取得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證書。\n\n二、具備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證書，並取得經中央主管機關發給之修畢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n\n除前項規定外，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亦取得幼兒園教保員資格：\n\n一、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取得托兒所教保人員資格，且於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仍繼續在職，並轉換其職稱為教保員。\n\n二、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修畢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具保育人員資格，或已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規定修畢教保核心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於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未繼續在職致未能依前款規定轉換職稱為教保員，其於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再任職教保服務機構並擔任教保員者，得由服務之教保服務機構檢具教保服務人員名冊及相關訓練課程之結業證書，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取得教保員資格。\n\n第一項第一款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系科之師資、設施、招生名額、課程之設置基準、學分抵免、審議、認可、廢止認可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中央主管機關得自行或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定期辦理教保相關系科評鑑，並公告其結果，作為核定、調整各教保相關系科招生名額及廢止認可之參考；其評鑑項目、類別、程序、救濟、效力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第一項第二款持國外專科以上學歷者，申請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應檢附之文件、資料、認定基準、收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教保相關系科之學生，其入學資格及修業年限，依大學法及專科學校法之規定。"},{"現行":"第十一條　幼兒園助理教保員，應修畢國內高級中等學校幼兒保育相關學程、科之課程，並取得畢業證書。\n\n除前項規定外，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亦取得幼兒園助理教保員資格：\n\n一、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取得托兒所助理教保人員資格，且於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仍繼續在職，並轉換其職稱為幼兒園助理教保員。\n\n二、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修畢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具助理保育人員資格，或已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規定修畢教保核心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於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未繼續在職致未能依前款規定轉換職稱為幼兒園助理教保員，其於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再任職幼兒園並擔任助理教保員者，得由服務之幼兒園檢具教保服務人員名冊及相關訓練課程之結業證書，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取得助理教保員資格。\n\n第一項相關學程及科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7101:07101:2017-03-31-制定:13","說明":"一、第三項未修正。\n\n二、依《幼照法》第三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五款規定，教保服務人員提供教保服務之方式不限於「幼兒園」，爰刪除第一項、第二項序文之「幼兒園」。\n\n三、依《幼照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將第二項第二款之「幼兒園」修正為「教保服務機構」","修正":"第十一條　助理教保員，應修畢國內高級中等學校幼兒保育相關學程、科之課程，並取得畢業證書。\n\n除前項規定外，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亦取得助理教保員資格：\n\n一、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取得托兒所助理教保人員資格，且於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仍繼續在職，並轉換其職稱為幼兒園助理教保員。\n\n二、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修畢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具助理保育人員資格，或已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規定修畢教保核心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於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未繼續在職致未能依前款規定轉換職稱為幼兒園助理教保員，其於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再任職教保服務機構並擔任助理教保員者，得由服務之教保服務機構檢具教保服務人員名冊及相關訓練課程之結業證書，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取得助理教保員資格。\n\n第一項相關學程及科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324070201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