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3240702021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10702381/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12/LCEWA01_100512_0052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12/LCEWA01_100512_0052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2-04-01"],"會議代碼":"院會-10-5-6"},{"會期":"10-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4-01"],"會議代碼":"院會-10-5-6"},{"會期":"10-05-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日期":["2022-04-15","2022-04-19"],"會議代碼":"院會-10-5-8"},{"會期":"10-05-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2-05-13","2022-05-17"],"會議代碼":"院會-10-5-1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增訂第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0人","議案狀態":"三讀","提案人":["林宜瑾","何志偉","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沈發惠"],"連署人":["林俊憲","賴惠員","楊曜","陳秀寳","張廖萬堅","邱議瑩","何欣純","吳玉琴","管碧玲","李昆澤","許智傑","林楚茵","洪申翰","吳思瑤","湯蕙禎","黃世杰"],"mtime":"2024-01-18T15:38:24+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4-01","last_time":"2022-05-1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6","會期":5,"字號":"院總第1215號委員提案第28214號","laws":["01427"],"提案編號":"1215委28214","案由":"本院委員林宜瑾、何志偉、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沈發惠等20人，有鑑於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屬任務型機關，任務完成後便將依法解散。然而轉型正義工作並不因此而完備，仍有賴行政院各部會接續辦理。行政院應扮演統籌、監督的角色，設置推動轉型正義會報，並由行政院長擔任召集人。推動轉型正義會報除每年應定期召開，以利轉型正義工作之推動外，會報中所決議事項各部會亦應落實，並由行政院每年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受民意監督。爰擬具「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增訂第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明定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依法解散後，行政院應設推動轉型正義會報，並由行政院長擔任召集人統合、協調及監督各轉型正義事項。（增訂條文第十一條之一第一項）\n二、參酌《癌症防治法》第六條第三項，明定推動轉型正義會報每年至少開會一次。（增訂條文第十一條之一第二項）\n三、參酌《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七條第二項，明定推動轉型正義會報決議之事項，行政院應定期追蹤管考並對外公告，同時納入每年向立法院提出之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增訂條文第十一條之一第三項）","對照表":[{"law_id":"01427","law_name":"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增訂第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係任務型機關，於任務完成後即依法解散。轉型正義本應落實於政府各機關，相關工作應回歸各部會辦理，爰考量相關事務之統籌監督需求，明定促轉會依法解散後，行政院應設推動轉型正義會報，並由行政院院長擔任召集人，以統合、協調及監督各轉型正義事項。\n\n三、依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促轉會職掌為規劃、推動各轉型正義及其他附隨事項，以完備實現轉型正義所應進行之程序、方法及步驟，並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出包含完整調查報告、規劃方案及具體實施步驟之任務總結報告。任務總結報告之性質，除公布真相調查之結果外，更對各機關於促轉會解散後如何繼續推動、執行並落實各轉型正義事項，提供指引及參照，具有政策建議性質。爰前揭任務總結報告內所規劃之內容亦有透過推動轉型正義會報統合、協調及監督之必要。\n\n四、鑑於轉型正義工作涉及跨部會協調、合作，由行政院長擔任召集人，並每年召開推動轉型正義會報至少一次，方得使各部會轉型正義工作順利推行，另參酌《癌症防治法》第六條第三項，爰為第二項之規定。\n\n五、轉型正義工作推動成果與進度，攸關國家發展，受到社會各界高度關注。為不負國人期待，並受民意監督，另參酌《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七條第二項，爰為第三項之規定。","增訂":"第十一條之一　促轉會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解散後，行政院應設推動轉型正義會報，由行政院院長擔任召集人，負責第二條第二項所定事項及前條第一項任務總結報告之統合、協調及監督。\n\n前項推動轉型正義會報每年至少開會一次。\n\n第一項推動轉型正義會報決議之事項，各相關部會應落實執行，行政院應定期追蹤管考對外公告，並納入每年向立法院提出之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324070202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