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3240702025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6/LCEWA01_100506_0004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6/LCEWA01_100506_0004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2-04-01"],"會議代碼":"院會-10-5-6"},{"會期":"10-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4-01"],"會議代碼":"院會-10-5-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電業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5:58:34+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4-01","last_time":"2022-04-0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6","會期":5,"字號":"院總第660號委員提案第28218號","laws":["01922"],"提案編號":"660委28218","提案人":["何欣純"],"案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6人，鑒於公用售電業因不可歸責於用戶之事故，而臨時停止供電或限制用電，將會帶給社會各界巨大的損失，現行規範不完善，爰提案讓用戶援引消費者保護法求償，擬具「電業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王美惠","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陳秀寳","吳秉叡","湯蕙禎","陳素月","吳思瑤","陳歐珀","吳琪銘","林靜儀","洪申翰","江永昌","羅致政","莊競程","吳玉琴"],"說明":"近年來台灣面臨氣候變遷、能源轉型、電廠歲修以及台灣電力公司人為操作失誤等因素，導致發生數次臨時停電或限電事故，造成社會各界損失；目前用戶相關賠償規定，僅在台電營業規章第三十九、四十條中明列僅賠償停電當日費用之1/30，明顯無法彌補社會各界之損失，因此提案在電業法第五十五條中，增列用戶可援引適用消保法，向公用售電業提起求償。","對照表":[{"law_id":"01922","law_name":"電業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電業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五條　公用售電業因不得已事故擬對全部或一部用戶停電時，除臨時發生障礙，得事後補行報告外，應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並公告之；其逾十五日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轉報電業管制機關核准。","law_content_id":"01922:01922:2017-01-11-全文修正:60","說明":"公用售電業因不可歸責於用戶之事故，而臨時停止供電或限制用電，將會帶給民生、工業、商業各界巨大的損失，但依現行《台灣電力公司營業規章》，僅會賠用戶電費的1/30，且用戶違規用電，公用售電業就可求償至少3個月到一年電費賠償，現行規範不完善；爰提案增列第二項，可讓用戶援引消費者保護法求償。","修正":"第五十五條　公用售電業因不得已事故擬對全部或一部用戶停電時，除臨時發生障礙，得事後補行報告外，應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並公告之；其逾十五日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轉報電業管制機關核准。\n\n公用售電業臨時發生障礙，不得已對全部或一部用戶停止供電或限制用電時，除可歸責於用戶之原因者外，其所致之損害，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得檢具相關受害之事證，向公用售電業請求損害賠償。"}]}],"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324070202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