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3240702029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6/LCEWA01_100506_0004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6/LCEWA01_100506_0004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001289/1114001289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001289/1114001289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001289/1114001289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001289/1114001289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2-04-01"],"會議代碼":"院會-10-5-6"},{"會期":"10-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4-01"],"會議代碼":"院會-10-5-6"},{"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4-11"],"會議代碼":"委員會-10-5-15-10"},{"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4-20"],"會議代碼":"委員會-10-5-15-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陳明文等18人擬具「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及第四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7人、委員趙天麟等17人、委員王定宇等18人、委員陳素月等18人、委員陳秀寳等17人分別擬具「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永昌等19人、民眾黨黨團、委員湯蕙禎等17人、委員王美惠等17人分別擬具「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瑞雄等16人擬具「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6人擬具「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九條之一及第四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一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421070300600"},{"議案名稱":"行政院「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及第四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案。","billNo":"1110225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明文等18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及第四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24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21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17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27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定宇等18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15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8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16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7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28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9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040702032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20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湯蕙禎等17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07070202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7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0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6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08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6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九條之一及第四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7070201700"}],"議案名稱":"「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一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5:58:43+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4-01","last_time":"2022-04-2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6","會期":5,"字號":"院總第1571號委員提案第28222號","laws":["01187"],"提案編號":"1571委28222","提案人":["賴瑞隆","何志偉","林楚茵"],"案由":"本院委員賴瑞隆、何志偉、林楚茵等16人，鑒於現有老舊公寓大廈為數眾多，且目前並無法規要求必須設置管理委員會，導致部分老舊公寓大廈因欠缺管理維護成為消防安全死角，為維護公共安全，應明定公寓大廈經認定有危險者，皆應限期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完成報備，以儘速完成消防檢查及相關設施、設備安裝，避免消防安全缺失釀成重大災害，爰擬具「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一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蘇治芬","林岱樺","蘇震清","湯蕙禎","邱志偉","賴惠員","邱議瑩","蘇巧慧","洪申翰","郭國文","吳玉琴","陳亭妃","鍾佳濱"],"說明":"一、依據現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在1995年以前落成的公寓大廈建築，並未強制要求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然而，近年來我國陸續發生數起無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之公寓大廈或住商混合大樓火警釀災悲劇，例如2021年10月高雄城中城大樓火災造成46人死亡，經檢討如平時有設置管委會或有管理負責人，落實消防安全設備之建置與閒置樓層管理，應有助於降低火災造成的生命財產損失。\n二、根據內政部2021年10月的統計資料顯示，在1995年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前已興建之7樓以上建築物，全國總共18,195棟，已報備成立管委會棟數有9,689棟，全國平均已報備率53.25%，尚未成立管委會棟數有8,506棟，又六都平均報備率57.67%。其中六都報備率最高的是台南市為69.11%；報備率最低者為台北市的37.5%，台北市尚未報備棟數亦最多，為3,803棟。可見我國目前尚有許多高風險建築，其中部分老舊大樓亦為經濟弱勢者佔居民多數，卻因產權結構複雜等因素，無法成立管理委員會，導致公共空間成為消防安全死角。\n三、綜上，爰提案要求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危險之公寓大廈，應限期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完成報備，以維護公共安全。","對照表":[{"law_id":"01187","law_name":"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一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有鑒於我國有許多老舊之公寓大廈，且目前並無法規要求必須設置管理委員會，因此導致許多老舊房舍成為消防安全的死角，為維護公共安全，應明定無論條例施行前或施行後興建的公寓大廈，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有權認定是否有危險之虞，如經認定有危險之虞者，得令區分所有權人於一定期限內，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以避免缺乏管理成為消防安全死角釀成重大災害。\n\n三、有關公寓大廈是否有危險之虞之認定及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之一定期限，除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認定要件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亦得依實際需求，公告擴大認定要件或報備期限，並得視情況展延一次，惟考量應盡速排除危險，展延之期限不得超過一年。\n\n四、我國目前尚有許多高風險建築，而此類建築通常聚集許多經濟弱勢者居住，卻因產權結構複雜、區分所有權人個人因素等原因，難以成立管理委員會。爰增訂經第四十九條裁罰後，區分所有權拳人仍未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者，得由地方政府指定住戶一人代理管理負責人，避免因無法城裡管理委員會而造成治安死角。","修正":"第二十九條之一　本條例施行前或施行後取得建造執照之公寓大廈，未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有危險之虞者，其區分所有權人應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後一定期限內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　　　　　　　　　\n\n前項公寓大廈有危險之虞之認定要件及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辦理報備之一定期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公告擴大認定要件並另定其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辦理報備之期限。\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輔導或委託專業機構輔導第一項之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辦理報備，其因故未能於一定期限內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辦理報備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情況展延一次，並不得超過一年。\n\n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經依第四十九條處罰後，仍未依規定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辦理報備者，必要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住戶一人為管理負責人，其任期至成立管理委員會、推選管理負責人為止。"},{"現行":"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n\n一、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違反第五條規定者。\n\n二、住戶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九條第二項關於公寓大廈變更使用限制規定，經制止而不遵從者。\n\n三、住戶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擅自變更專有或約定專用之使用者。\n\n四、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n\n五、住戶違反第十七條所定投保責任保險之義務者。\n\n六、區分所有權人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繳納公共基金者。\n\n七、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違反第二十條所定之公告或移交義務者。\n\n八、起造人或建築業者違反第五十七條或第五十八條規定者。\n\n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住戶有前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行為，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1187:01187:2003-12-09-全文修正:54","說明":"增訂區分所有權人未依第二十九條之一規定，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期限內，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之行政裁罰。","修正":"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n\n一、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違反第五條規定者。\n\n二、區分所有權人未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九條之一通知，於一定期限內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辦理報備者。\n三、住戶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九條第二項關於公寓大廈變更使用限制規定，經制止而不遵從者。\n\n四、住戶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擅自變更專有或約定專用之使用者。\n\n五、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n\n六、住戶違反第十七條所定投保責任保險之義務者。\n\n七、區分所有權人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繳納公共基金者。\n\n八、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違反第二十條所定之公告或移交義務者。\n\n九、起造人或建築業者違反第五十七條或第五十八條規定者。\n\n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住戶有前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行為，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324070202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