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328070200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6/LCEWA01_100506_0056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6/LCEWA01_100506_0056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2-04-01"],"會議代碼":"院會-10-5-6"},{"會期":"10-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4-01"],"會議代碼":"院會-10-5-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12-13"],"會議代碼":"委員會-10-8-26-1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四條、第十四條之一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1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賴士葆","游毓蘭"],"連署人":["曾銘宗","鄭天財Sra Kacaw","楊瓊瓔","李德維","孔文吉","林德福","張育美","林為洲","呂玉玲","翁重鈞","魯明哲","吳斯懷","陳以信","鄭正鈐","吳怡玎","溫玉霞","廖婉汝","洪孟楷","蔣萬安"],"mtime":"2024-01-18T15:59:14+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4-01","last_time":"2023-12-1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6","會期":5,"字號":"院總第468號委員提案第28226號","laws":["03623"],"提案編號":"468委28226","案由":"本院委員賴士葆、葉毓蘭等21人，鑒於目前勞工退休金條例，限定勞工自提退休金部分，僅得由勞動部基金運用局統一管理；勞工無法自行選擇投資標的。在此制度下，勞工退休金的投資平均收益是由政府保障兩年期定存，此機制設計雖可以有效降低勞工之投資風險，但因市場定存利率過低，以過去勞退新制的實際投資績效，可能會造成勞工未來退休金不足的隱憂；且自願提繳退休金係屬勞工個人財產，為提供勞工多元化投資理財管道，宜使其自願提繳退休金得依其個人退休需求，向金融機構開立自選投資專戶彈性選擇投資標的；故修改「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四條、第十四條之一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使勞工退休金制度可開放自行選擇投資平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自願提繳退休金係屬勞工個人財產，為提供勞工多元化投資理財管道，宜使其自願提繳退休金得依其個人退休需求，向金融機構開立自選投資專戶彈性選擇投資標的。\n二、目前制度無法滿足不同勞工退休儲蓄需求。\n三、保證定存利率無法對抗長壽風險與通膨風險。\n四、年輕族群勞工將面對嚴重的退休金不足風險。\n五、目前勞工因對政府基金操作失去信心，部分勞工甚至不願意自行提撥，亦不甚了解其退休金已有嚴重缺口。\n六、綜上，爰建議修訂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四條、第十四條之一及第三十四條條文。","對照表":[{"law_id":"03623","law_name":"勞工退休金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四條、第十四條之一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四條　雇主應為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n\n雇主得為第七條第二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之人員，於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提繳退休金。\n\n第七條規定之人員，得在其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其自願提繳之退休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n\n第七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人員，得在其每月執行業務所得百分之六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其自願提繳之退休金，不計入提繳年度執行業務收入課稅。\n\n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定每月工資及前項所定每月執行業務所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月提繳分級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law_content_id":"03623:03623:2019-04-26-修正:18","說明":"一、自願提繳退休金係屬勞工個人財產，為提供勞工多元化投資理財管道，使其自願提繳退休金得依其個人退休需求，向金融機構開立自選投資專戶彈性選擇投資標的。\n\n二、為配合增訂第五項，原條文第五項移列為第六項，並修訂其文字。","修正":"第十四條　雇主應為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n\n雇主得為第七條第二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之人員，於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提繳退休金。\n\n第七條規定之人員，得在其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其自願提繳之退休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n\n第七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人員，得在其每月執行業務所得百分之六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其自願提繳之退休金，不計入提繳年度執行業務收入課稅。\n\n前二項自願提繳退休金儲存於第六條之勞工退休金，得選擇一部或全部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或向金融機構開立自選投資專戶選擇投資標的。\n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定每月工資及第四項所定每月執行業務所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月提繳分級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明訂符合退休需求之投資標的審查標準之訂定方式，暨授權自選投資標的之審查標準、審查程序、審查小組、辦理投資業務之金融機構資格、自選投資標的之款項收支與帳務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擬定。","修正":"第十四條之一　自選投資標的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及學者專家組成投資標的審查小組，訂定符合退休需求之投資標的之審查標準。\n\n自選投資標的之審查標準、審查程序、審查小組、辦理投資業務之金融機構資格、自選投資標的之款項收支與帳務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擬定。"},{"現行":"第三十四條　勞保局與基金運用局對於勞工退休金及勞工退休基金之財務收支，應分戶立帳，並與其辦理之其他業務分開處理；其相關之會計報告及年度決算，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並由基金運用局彙整，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n\n勞工退休基金之收支、運用與其積存金額及財務報表，基金運用局應按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中央主管機關應按年公告之。","law_content_id":"03623:03623:2019-04-26-修正:40","說明":"一、增訂本條第三項。\n\n二、明定金融機構辦理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自選投資業務之收支、運用及餘絀相關報表，應按月送基金運用局。","修正":"第三十四條　勞保局與基金運用局對於勞工退休金及勞工退休基金之財務收支，應分戶立帳，並與其辦理之其他業務分開處理；其相關之會計報告及年度決算，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並由基金運用局彙整，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n\n勞工退休基金之收支、運用與其積存金額及財務報表，基金運用局應按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中央主管機關應按年公告之。\n\n金融機構辦理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自選投資業務之收支、運用及餘絀相關報表，應按月送基金運用局。"}]}],"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328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