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3280702005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6/LCEWA01_100506_0057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6/LCEWA01_100506_0057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2-04-01"],"會議代碼":"院會-10-5-6"},{"會期":"10-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4-01"],"會議代碼":"院會-10-5-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3-20"],"會議代碼":"委員會-10-7-26-5"},{"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3-22"],"會議代碼":"委員會-10-7-26-5"},{"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3-29"],"會議代碼":"委員會-10-7-26-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3-30"],"會議代碼":"委員會-10-7-26-6"},{"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4-26"],"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42169"},{"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03"],"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0222"},{"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10"],"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108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張育美等17人、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再生醫療法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邱議瑩等16人、委員謝衣鳯等18人、委員林靜儀等20人、委員張育美等16人、委員林為洲等17人分別擬具「再生醫療發展法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林靜儀等20人及委員林為洲等17人分別擬具「再生醫療施行管理條例草案」案。","billNo":"20310314013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再生醫療法草案」及「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草案」案。","billNo":"2011031141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7人「再生醫療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249400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再生醫療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05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議瑩等16人「再生醫療發展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14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8人「再生醫療發展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28070202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靜儀等20人「再生醫療發展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19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6人「再生醫療發展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2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7人「再生醫療發展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142700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再生醫療施行管理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01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靜儀等20人「再生醫療施行管理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19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7人「再生醫療施行管理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14280000"}],"議案名稱":"「再生醫療發展法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mtime":"2024-01-18T15:59:38+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4-01","last_time":"2023-03-3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6","會期":5,"字號":"院總第1539號委員提案第28229號","laws":["07276"],"提案編號":"1539委28229","案由":"本院民眾黨黨團，鑒於再生醫療為近年國際醫學領域之新興發展趨勢，且其相關技術目前仍可能伴隨高度風險性，醫療先進國家多已訂定相關法規加以規範；惟我國雖已開始發展細胞治療相關技術，然既有之醫療法、藥事法等現行法尚未臻周全，亦缺乏臨床應用規範及產業推動之規劃，為求促進國內再生醫療領域健全及永續發展，爰擬具「再生醫療發展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本法之立法目的、主管機關及名詞定義。\n二、主管機關應擬訂再生醫療發展政策、法規或具體計畫，並設置諮議會，針對再生醫療發展政策規劃事項提供諮詢、審議，亦應保障充實再生醫療發展所需經費。\n三、健全再生醫療人力規劃及培育人才，明定再生醫療人力發展之相關事項。\n四、政府應挹注資源，並得設立再生醫療基金，辦理再生醫療推動發展相關事項。\n五、主管機關得捐助設置財團法人，或委由其他政府機關、醫療機構、學術研究機構、學校或法人辦理特定細胞之處理、勸募、推廣等事項。\n六、為使病人可公平、及早且安全使用再生醫療，並保障病人權益，政府、製劑提供者及技術施行者應採取必要措施，並明定另以法律制定再生醫療製劑及再生醫療施行之管理規範。\n七、對於從事再生醫療著有功績之再生機構或自然人，政府應給予獎勵。","對照表":[{"law_id":"07276","law_name":"再生醫療發展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再生醫療發展法草案","rows":[{"說明":"一、本法之立法目的。\n\n二、我國近年醫療發展進步迅速，目前在細胞治療技術之進展亦顯示我國發展再生醫療之優勢及必要性；再生醫療發展涉及管理制度、產業發展及推動之整體規劃，亟需要完善之法制基礎，建構再生醫療發展體制。鑒於醫藥先進國家亦多訂立有相關法規加以規範管理，我國自應及早進行相關法制規範，爰制定本法。","增訂":"第一條　為確立政府發展再生醫療創新及推動方針，運用科技建構研究環境，健全人才培育，促進產業永續發展，普及國民安全有效使用，提升醫療品質及全民健康，特制定本法。"},{"說明":"本法之主管機關。","增訂":"第二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n\n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各該主管機關應配合辦理。"},{"說明":"一、本法用詞之定義。\n\n二、現行再生醫療涵蓋範圍包含利用人類自體或異體基因體、細胞及其具功能之組成部分，用以重建、修復或替換人體細胞、組織及器官等構造之藥品、醫療器材、產品及技術，爰配合「藥事法」第四條規定及「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第四條修訂明定再生醫療用詞之定義。","增訂":"第三條　本法所稱再生醫療，指將人類細胞、基因用於人體構造、功能之重建或修復，以達到治療或預防為目的，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定之藥物、產品或技術。"},{"說明":"一、鑒於再生醫療為新興醫學領域之未來趨勢，可歸類為國家醫學發展計畫之一環，爰於第一項配合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十條規定，明定主管機關應擬訂統籌政策方針。\n\n二、為落實再生醫療發展政策，爰為第二項規定。","增訂":"第四條　主管機關應擬訂再生醫療發展政策，並定期檢討修正，報行政院核定，作為推動再生醫療發展之政策依據。\n\n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再生醫療政策，訂定或擬訂法規或具體計畫，辦理本法所定事項。"},{"說明":"一、第一項明定主管機關應設再生醫療諮議會及其諮詢、審議事項。\n\n二、第二項明定再生醫療諮議會之組成委員性別比例。","增訂":"第五條　主管機關應設再生醫療諮議會，置委員五人以上，就學者專家及機關、機構、法人或團體代表聘（派）兼之；其任務為下列再生醫療事項之諮詢、審議：\n\n一、發展、創新及推動政策。\n\n二、正確知識及觀念宣導政策。\n\n三、研究及醫療品質提升。\n\n四、人才培育推動。\n\n五、國際交流合作計畫之訂定。\n\n六、相關產業發展政策及獎勵方案。\n\n七、再生醫療製劑及技術等相關管理政策。\n\n八、政策施行成效評估及增進事項。\n\n九、其他有關再生醫療之統籌協調事項。\n\n前項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說明":"再生醫療長期發展之人才資源涉及跨部會之權責，爰明定行政院建立協調整合機制，俾利推動產業人才資源發展。","增訂":"第六條　為充實醫療機構、學術研究機構、學校、生技醫藥公司（以下簡稱再生醫療機構）所需之再生醫療人才，行政院應指定機關，建立人才資源發展協調整合機制，辦理下列事項：\n\n一、協調主管機關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人才供需調查及推估。\n\n二、整合人才供需資訊。\n\n三、訂定人才資源發展計畫。\n\n四、協調跨再生醫療機構之人才交流。\n\n五、其他再生醫療人才資源發展之推動事項。"},{"說明":"為促進再生醫療發展並確保其所需細胞來源之品質，明定主管機關得捐助設置財團法人或委由其他機關（構）、學校或法人辦理再生醫療相關技術事項。","增訂":"第七條　主管機關得捐助設置財團法人，或委由其他政府機關、醫療機構、學術研究機構、學校或法人，辦理下列事項：\n\n一、特定細胞提供者之篩選及其細胞之處理、保存與提供。\n\n二、高技術性細胞、組織之處理及製造。\n\n三、種源細胞之蒐集及儲存。\n\n四、人體細胞、組織提供之勸募及推廣。\n\n五、其他配合政府推動再生醫療相關政策之事項。"},{"說明":"明定政府應編列經費，確保推動再生醫療政策之穩定性。","增訂":"第八條　政府應致力於發展再生醫療環境，並於國家財政能力範圍內保障其政策推行所需之經費，並應專款專用。"},{"說明":"一、為避免現有政府預算難以穩定支應導致國家再生醫療長遠發展停滯，爰於第一項明定主管機關得設立再生醫療基金，確保再生醫療之長期發展基礎。\n\n二、第二項明定基金之用途。","增訂":"第九條　主管機關得設立再生醫療基金，辦理再生醫療發展相關事項；基金來源如下：\n\n一、違反再生醫療製劑及再生醫療施行之管理所定法律罰鍰之部分提撥。\n\n二、依再生醫療製劑及再生醫療施行之管理所定法律收取之規費。\n\n三、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n\n四、受贈收入。\n\n五、基金之孳息收入。\n\n六、其他收入。\n\n前項基金之用途如下：\n\n一、增進再生醫療研究發展。\n\n二、延攬及培訓傑出人才。\n\n三、受贈收入指定用途支出。\n\n四、辦理第七條各款事項之補助。\n\n五、辦理第十三條之獎勵。\n\n六、管理及總務支出。\n\n七、其他有關支出。"},{"說明":"為促進再生醫療之普及應用，爰制定本條規定。","增訂":"第十條　主管機關應規劃國民得公平、及早且安全使用再生醫療之制度，採取必要之法制、財政、稅制或其他相關措施。"},{"說明":"鑒於再生醫療屬新興醫學範疇，其臨床應用仍應須予以追蹤其安全性及穩定性，藉以訂定不良反應通報或救濟等後續追蹤管理機制，以保障病人之權益，爰明定相關實施之必要措施應另於「再生醫療施行管理條例」、「再生醫療製劑管理條例」等法律定之。","增訂":"第十一條　製造、輸入與販賣再生醫療製劑，及對病人提供再生醫療製劑與施行再生醫療技術者，應實施必要措施，保障使用病人之權益。\n\n前項之必要措施，另以法律定之。"},{"說明":"明定再生醫療機構應善盡醫學倫理進行再生醫療研究及其實施；另，其相關義務、規範及罰則另於「再生醫療施行管理條例」、「再生醫療製劑管理條例」等法律定之。","增訂":"第十二條　再生醫療機構於進行再生醫療研究及實施時，應善盡對生命尊嚴及人性倫理之維護義務。"},{"說明":"一、第一項明定政府應針對從事再生醫療研究或施行之機構、人員，對再生醫療之發展有相當貢獻者予以獎勵、表揚。\n\n二、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就第一項之獎勵辦法另行定之。","增訂":"第十三條　從事再生醫療研究或施行著有功績之再生機構或自然人，應給予獎勵，並表揚之。\n\n前項獎勵辦法，由主管機關另定之。"},{"說明":"為確保再生醫療之品質及安全性，依製劑或技術之特性，另制定「再生醫療施行管理條例」、「再生醫療製劑管理條例」等法律，就再生醫療製劑及再生醫療之施行加以規範。","增訂":"第十四條　再生醫療製劑及再生醫療施行之管理，另以法律定之。"},{"說明":"一、為落實本法，確保再生醫療事務之有效推動發展，爰於第一項明定限期檢討法規。\n\n二、依第一項規定應訂修或廢止之相關法規，於未完成法定程序前，為使再生醫療事務能符合本法規定，爰於第二項明定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解釋、適用之。","增訂":"第十五條　主管機關應依本法規定，檢討所主管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有妨礙再生醫療政策推動、不符合本法規定或無法規可資適用者，應自本法施行後三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n\n前項法規完成制（訂）定、修正前，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解釋、適用。"},{"說明":"明定本法之施行日期。","增訂":"第十六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328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