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3280702015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7/LCEWA01_100507_0000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7/LCEWA01_100507_0000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2-04-08","2022-04-12"],"會議代碼":"院會-10-5-7"},{"會期":"10-05-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4-08","2022-04-12"],"會議代碼":"院會-10-5-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郭國文"],"連署人":["吳琪銘","王美惠","賴瑞隆","邱泰源","湯蕙禎","陳歐珀","江永昌","林靜儀","莊競程","許智傑","蔡易餘","邱志偉","蘇治芬","張廖萬堅","沈發惠","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mtime":"2024-01-18T15:52:54+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4-08","last_time":"2022-04-1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7","會期":5,"字號":"院總第1679號委員提案第28239號","laws":["01177"],"提案編號":"1679委28239","案由":"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7人，鑒於105年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後，罷免門檻降低落實民主監督，然而通過人數限制卻造成在單一席次選區罷免通過機率大增，且有高票當選、低票罷免之狀況，此種以低度民意否決高度民意的狀況恐成為制度漏洞，且現行條文中第九十二條「四年內不得為同一公職人員候選人」定義模糊，有修正必要，故特此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修正後，降低罷免通過之門檻，修正前的雙二一門檻使得罷免難度過高，無法成案，因而限制民眾對於不適任公職人員之罷免權無法落實，間接箝制民主發展。\n二、在降低罷免門檻之後，雖使罷免案通過機率增加，落實民眾監督權，然而在單一席次選舉區往往造成高票當選、低票罷免，即少數民意否決多數民意之狀況，實為民主機制上之謬誤，則其罷免民意之強度及正當性易受到質疑挑戰，為強化民意強度及機制正當性，除第一項之要件外，爰增加在單一席次選區罷免案，罷免之有效同意票數須多於選舉時得票數，該案始為通過之規定。\n三、另，現行法第九十二條規定「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自解除職務之日起，四年內不得為同一公職人員候選人」，但同一公職究竟是指同一選舉區或同一職位，或者需同時符合兩要件，容易造成爭議，為避免將來爭議問題重複發生，明定不得為同一選舉區之同一公職人員候選人。\n四、綜上所述，為避免報復行罷免重覆發生、強化罷免民意之基礎及正當性，並釐清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選舉限制之規定，爰提案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第九十二條條文」，以填補現行制度漏洞，完善選舉罷免制度。","對照表":[{"law_id":"01177","law_nam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十條　罷免案投票結果，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即為通過。\n\n有效罷免票數中，不同意票數多於同意票數或同意票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者，均為否決。","law_content_id":"01177:01177:2016-11-29-修正:107","說明":"一、新增第二項，原條文第二項移列至第三項。\n\n二、原條文規定之罷免門檻，雖使罷免案通過機率增加，落實民眾監督權，然而在單一席次選舉區往往造成高票當選、低票罷免，即少數民意否決多數民意之狀況，實為民主機制上之謬誤，為強調正當性，除第一項之要件外，爰增加在單一席次選區罷免案，罷免之有效同意票數須多於選舉時得票數，該案始為通過之規定。","修正":"第九十條　罷免案投票結果，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即為通過。\n\n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立法委員及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公職人員之罷免案，除前項規定外，有效同意票數須多於被罷免人選舉時得票數，始為通過。\n\n有效罷免票數中，不同意票數多於同意票數或同意票數不足前二項規定數額者，均為否決。"},{"現行":"第九十二條　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自解除職務之日起，四年內不得為同一公職人員候選人；其於罷免案進行程序中辭職者，亦同。\n\n罷免案否決者，在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不得對其再為罷免案之提議。","law_content_id":"01177:01177:2007-11-06-全文修正:107","說明":"原條文僅規定同一公職，然而同一公職究竟是指同一選舉區或同一職位，或者需同時符合兩要件，容易造成爭議，為避免將來爭議問題重複發生，明定不得為同一選舉區之同一公職人員候選人。","修正":"第九十二條　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自解除職務之日起，四年內不得為同一選舉區之同一公職人員候選人；其於罷免案進行程序中辭職者，亦同。\n\n罷免案否決者，在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不得對其再為罷免案之提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328070201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