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3280702019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7/LCEWA01_100507_0001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7/LCEWA01_100507_0001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2-04-08","2022-04-12"],"會議代碼":"院會-10-5-7"},{"會期":"10-05-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4-08","2022-04-12"],"會議代碼":"院會-10-5-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建築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及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陳秀寳","莊競程","吳琪銘","蔡適應","黃秀芳","蔡易餘"],"連署人":["林宜瑾","邱泰源","張廖萬堅","陳明文","黃國書","湯蕙禎","羅美玲","江永昌","賴瑞隆","吳玉琴","陳歐珀"],"mtime":"2024-01-18T15:53:04+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4-08","last_time":"2022-04-1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7","會期":5,"字號":"院總第820號委員提案第28243號","laws":["01158"],"提案編號":"820委28243","案由":"本院委員陳秀寳、莊競程、吳琪銘、蔡適應、黃秀芳、蔡易餘等17人，有鑑於全國住宅火災死亡案件中，會延遲逃生因素的情形、死亡人數與具有影響避難逃生因素者，以「無設置住警器或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占最高比例。爰擬具「建築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及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強化住警器之設置。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內政部消防署統計，民國109年全國住宅火災死亡案件中，會延遲避難逃生因素的情形，「無設置住警器或火警自動警報設備者」為50件，占60.24%。\n二、又內政部消防署依97-106年住宅火災平均數，將全國各縣市區分為3組（甲、乙、丙組）比較，分析109年各縣市住宅火災狀況，發現除6都（甲組）外，其餘各縣市（乙、丙組）之死亡人數與具有影響避難逃生因素者，均係「無設置住警器或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為最高比例。\n三、從過往全國住宅火災死亡案件顯示，住警器之設置有其積極意義。為有效防範住宅火災、及時保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爰擬具「建築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及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強化住警器設置之規定，以期降低住宅火災死亡之風險。","對照表":[{"law_id":"01158","law_name":"建築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建築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及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四條之一　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前，得先列舉建築有關事項，並檢附圖樣，繳納費用，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預為審查。審查時應特重建築結構之安全。\n\n前項列舉事項經審定合格者，起造人自審定合格之日起六個月內，依審定結果申請建造執照，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就其審定事項應予認可。\n\n第一項預審之項目與其申請、審查程序及收費基準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158:01158:2003-05-06-修正:37","說明":"根據內政部消防署統計分析109年全國住宅火災死亡案件，會延遲逃生因素的情形、死亡人數與具有影響避難逃生因素者，以「無設置住警器或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為最高比例，顯示住警器之設置有其積極意義。爰此，酌修本條第一項之文字，強化消防設備及住警器設置之規定，規範將該等事項申請主管機關預為審查，以期降低住宅火災死亡之風險。","修正":"第三十四條之一　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前，得先列舉建築有關事項、消防設施設備、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檢附圖樣，繳納費用，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預為審查。審查時應特重建築結構之安全。\n\n前項列舉事項經審定合格者，起造人自審定合格之日起六個月內，依審定結果申請建造執照，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就其審定事項應予認可。\n\n第一項預審之項目與其申請、審查程序及收費基準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現行":"第七十二條　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依第七十條之規定申請使用執照時，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應會同消防主管機關檢查其消防設備，合格後方得發給使用執照。","law_content_id":"01158:01158:1984-10-26-修正:80","說明":"為落實新建之建築物裝設消防設備及住警器等事項，本條前段修正為「建築物申請使用執照時，皆應會同消防主管機關檢查消防設備」，以強化主管機關事權之監督。","修正":"第七十二條　建築物依第七十條之規定申請使用執照時，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應會同消防主管機關檢查其消防設備，合格後方得發給使用執照。"}]}],"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328070201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