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328070202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7/LCEWA01_100507_0001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7/LCEWA01_100507_0001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001289/1114001289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001289/1114001289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001289/1114001289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001289/1114001289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5-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2-04-08","2022-04-12"],"會議代碼":"院會-10-5-7"},{"會期":"10-05-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4-08","2022-04-12"],"會議代碼":"院會-10-5-7"},{"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4-11"],"會議代碼":"委員會-10-5-15-10"},{"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4-20"],"會議代碼":"委員會-10-5-15-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陳明文等18人擬具「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及第四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7人、委員趙天麟等17人、委員王定宇等18人、委員陳素月等18人、委員陳秀寳等17人分別擬具「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永昌等19人、民眾黨黨團、委員湯蕙禎等17人、委員王美惠等17人分別擬具「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瑞雄等16人擬具「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6人擬具「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九條之一及第四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一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421070300600"},{"議案名稱":"行政院「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及第四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案。","billNo":"1110225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明文等18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及第四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24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21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17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27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定宇等18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15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8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16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9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040702032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20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湯蕙禎等17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07070202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7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0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6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08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6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九條之一及第四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7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一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24070202900"}],"議案名稱":"「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7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陳秀寳","吳琪銘","蔡適應","黃秀芳","蔡易餘"],"連署人":["林宜瑾","莊競程","張廖萬堅","黃國書","邱泰源","湯蕙禎","賴瑞隆","江永昌","羅美玲","陳明文","吳玉琴","陳歐珀"],"mtime":"2024-01-18T15:53:07+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4-08","last_time":"2022-04-2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7","會期":5,"字號":"院總第1571號委員提案第28244號","laws":["01187"],"提案編號":"1571委28244","案由":"本院委員陳秀寳、吳琪銘、蔡適應、黃秀芳、蔡易餘等17人，有鑑於民國84年以前落成之公寓大廈，無強制成立管理組織，據內政部110年統計，全國仍有8,506棟沒有管理組織，無以協助住戶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及維護檢修等事務，恐有影響居住品質之虞。爰擬具「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俾以強化國內公寓大廈的公共安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探究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制定之立意，係為加強公寓大廈之管理維護，以提昇居住品質。\n二、惟民國84年以前落成之建築物，無強制成立管理組織，據內政部110年統計，經主管機關輔導成立，至今報備率約66%，全國仍有8,506棟沒有管理組織，無以協助住戶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及維護檢修等事務，恐有影響居住品質之虞。\n三、為使住戶權益獲得及時足夠之保障，爰擬具「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新增「經主管機關認定為高風險之大廈，應限期內成立管理組織」之規定，俾以強化國內公寓大廈的公共安全。","對照表":[{"law_id":"01187","law_name":"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建造執照之公寓大廈，其區分所有權人應依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互推一人為召集人，並召開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n\n前項公寓大廈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規約前，以第六十條規約範本視為規約。但得不受第七條各款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之限制。\n\n對第一項未成立管理組織並報備之公寓大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分期、分區、分類（按樓高或使用之不同等分類）擬定計畫，輔導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law_content_id":"01187:01187:2003-12-09-全文修正:61","說明":"一、新增第四項。\n\n二、民國84年以前落成之公寓大廈，無強制成立管理組織，據內政部110年統計，經主管機關輔導成立，至今報備率約66%，全國仍有8,506棟沒有管理組織，無以協助住戶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及維護檢修等事務，恐有影響居住品質之虞。\n\n三、為使住戶權益獲得及時足夠之保障，新增「經主管機關認定為高風險之大廈，應限期內成立管理組織」之規定，俾以強化國內公寓大廈的公共安全。","修正":"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建造執照之公寓大廈，其區分所有權人應依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互推一人為召集人，並召開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n\n前項公寓大廈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規約前，以第六十條規約範本視為規約。但得不受第七條各款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之限制。\n\n對第一項未成立管理組織並報備之公寓大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分期、分區、分類（按樓高或使用之不同等分類）擬定計畫，輔導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n\n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為高風險之老舊複合用途式大樓、公寓大廈，應於本法施行後六個月內輔導且強制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如輔導期後未有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該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比例最高者為臨時管理人。"}]}],"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328070202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