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328070202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7/LCEWA01_100507_0001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7/LCEWA01_100507_0001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2-04-08","2022-04-12"],"會議代碼":"院會-10-5-7"},{"會期":"10-05-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4-08","2022-04-12"],"會議代碼":"院會-10-5-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之二及第二百零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江永昌等22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江永昌","何志偉","蘇震清","莊瑞雄"],"連署人":["高嘉瑜","羅致政","陳瑩","賴惠員","黃秀芳","許智傑","劉世芳","吳玉琴","陳秀寳","張廖萬堅","吳琪銘","郭國文","蘇巧慧","陳亭妃","邱泰源","陳素月","賴瑞隆","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mtime":"2024-01-18T15:53:13+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4-08","last_time":"2022-04-1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7","會期":5,"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8246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28246","案由":"本院委員江永昌、何志偉、蘇震清、莊瑞雄等22人，有鑑於新興金融科技加速當前金融市場發展，除電子支付工具外，亦有基於區塊鏈、密碼學技術為基礎所發展之各項虛擬通貨。然電子支付工具具有匿名、快速、追蹤困難、非面對面及跨境等五大特性，使其易成為犯罪工具；虛擬通貨則因其本身價格波動大、投資風險高，加之近年來以區塊鏈或虛擬資產為名之吸金詐騙案屢見不鮮。為因應由新興金融科技所肇生之各類犯罪行為，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之二及第二百零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隨著新興金融科技發展，民眾消費、投資行為已經與金融科技密不可分：除自世紀之交開始廣泛流通的金融卡、信用卡外，近年來電子支付工具、第三方支付之發展亦大幅改變民眾消費習慣；與此同時，隨著區塊鏈、密碼學技術之發展，全球亦開發出多項不同的虛擬通貨，增加了人們價值儲存與交換的選項、亦衍生不少新型態投資標的。然而，新興金融科技的發展並不全都是美好的。隨著科技的發展，由這類新興科技所衍生的各項犯罪行為亦相伴而生。\n二、新興金融科技之犯罪型態及相關法制問題學界已多有討論。110年由恆業法律事務所團隊林繼恆律師、李鎧如女士、以及國立臺灣大學楊岳平教授共同發表研究，分析國外統計資料及國內司法判決實證研究，發現我國電子支付工具之犯罪行為多以人頭申請行動支付帳戶，其次則為犯罪者盜用他人身份或資訊創建電子支付帳戶。顯見當前電子支付帳戶設立過程有一定虛偽資訊充斥之風險；觀諸司法實務判決，有一定比例案件涉及以大量創建人頭帳戶、並搭配第三方支付服務提供或超商代收，創造金流上真空地帶導致偵查不易。以虛擬通貨而言，不論國內外皆有虛擬通貨濫用於犯罪案例，犯罪型態從提供個人資料予詐騙集團開設假帳戶、不法所得洗錢、乃至竊電挖礦，不一而足。\n三、有鑒於利用新興金融科技犯罪之樣態與傳統犯罪有異，且新興支付工具種類更多元且無實體，基於罪刑法定主義尚無從適用刑法第二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導致現行刑法僅保護「卡式支付工具」之真實性，卻無法保護「無實體的其他支付工具」之真實性，故參酌前揭研究建議修訂中華民國刑法（下稱刑法）：\n1.由於近年新興數位支付工具例如電子支付、第三方支付、虛擬通貨或虛擬資產之興起，而現行刑法第二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僅適用於偽造變造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等具有實體物的卡式支付工具，故有必要增訂關於偽造變造無實體的數位支付工具規範，以保護數位支付系統的健全。爰參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增訂刑法第二百零一條之二，規範偽造變造數位支付電磁紀錄之犯罪行為。\n2.配合增訂刑法第二百零一條之二，修正刑法第二百零五條文字。","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之二及第二百零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考量近年新興數位支付工具例如電子支付、第三方支付、虛擬通貨等興起，而第二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僅適用於偽造變造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等具有實體物的卡式支付工具，故有必要增訂關於偽造變造無實體的數位支付工具規範，以保護數位支付系統之健全，爰參酌第二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增訂本條第一項以規範偽造變造數位支付電磁紀錄之犯罪行為。\n\n三、參酌刑法第二百零一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增訂本條第二項規定規範行使、受讓或轉讓偽造變造數位支付電磁紀錄之行為。","修正":"第二百零一條之二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電子支付帳戶紀錄、第三方支付帳戶紀錄、虛擬通貨或其他相類作為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n\n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電子支付帳戶紀錄、第三方支付帳戶紀錄、虛擬通貨或其他相類作為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受讓或轉讓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現行":"第二百零五條　偽造、變造之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提款、簽帳、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及前條之器械原料及電磁紀錄，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01-06-01-修正:247","說明":"配合增訂刑法第二百零一條之二修正文字。","修正":"第二百零五條　偽造、變造之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提款、簽帳、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電子支付帳戶紀錄、第三方支付帳戶紀錄、虛擬通貨或其他相類作為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及前條之器械原料及電磁紀錄，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328070202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