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3280702024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6/LCEWA01_100506_0056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6/LCEWA01_100506_0056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001317/1114001317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001317/1114001317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001317/1114001317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001317/1114001317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2-04-01"],"會議代碼":"院會-10-5-6"},{"會期":"10-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4-01"],"會議代碼":"院會-10-5-6"},{"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4-11"],"會議代碼":"委員會-10-5-15-10"},{"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4-20"],"會議代碼":"委員會-10-5-15-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賴惠員等20人、委員黃國書等20人、委員馬文君等27人及委員陳明文等20人分別擬具「消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421070300700"},{"議案名稱":"行政院「消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2250701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惠員等20人「消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21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20人「消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0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明文等20人「消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24070201200"}],"議案名稱":"「消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馬文君等27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馬文君"],"連署人":["孔文吉","廖國棟Sufin‧Siluko","費鴻泰","傅崐萁","高金素梅","吳斯懷","溫玉霞","徐志榮","謝衣鳯","蔣萬安","林文瑞","魯明哲","賴士葆","陳超明","陳雪生","鄭天財Sra Kacaw","林奕華","林德福","陳以信","廖婉汝","林為洲","楊瓊瓔","林思銘","張育美","許淑華","萬美玲"],"mtime":"2024-01-18T15:59:29+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4-01","last_time":"2022-04-2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6","會期":5,"字號":"院總第1307號委員提案第28248號","laws":["01178"],"提案編號":"1307委28248","案由":"本院委員馬文君等27人，鑒於近年國內高樓層大樓建築物火災事件頻傳，造成國人生命財產遭受嚴重損失，實有強化消防安全管理之必要，爰提案修正「消防法第九條條文」，明確規定各類場所有歇業或停業之情形，管理權人亦應定期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檢修結果之申報，以維護公共安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消防法自民國七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制定公布以來，迄今歷經十一次修正，惟近年發生高雄市城中城大樓大火、彰化喬友大樓大火、台中市興中街大樓惡火等案，造成嚴重傷亡，為因應時空環境變遷，高層建築物使用形態越趨複雜，實有強化消防安全管理之必要。\n二、基此修正「消防法第九條」條文，為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結果報請備查、複查之規定列為序文並酌作文字修正，另就定期檢修區分場所及委託檢修對象，分列為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其中第二款及第三款場所增訂得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辦理定期檢修；另增加第三款考量僅設有滅火器、標示設備或緊急照明燈之場所，該類設備種類十分簡陋，可由外觀或簡易操作判定性能，且其更換新品尚無困難性，爰予納入可由管理權人自行檢修申報。\n三、序文增訂規定場所有歇業或停業之情形者，其管理權人仍應定期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明確各類場所實際使用狀況無論是否具營業事實，管理權人皆須應落實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之義務。另考量各類場所所在之建築物整棟實際已無使用之情形，應無消防安全之疑慮，則併增訂但書規定該場所之管理權人報請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後至該建築物恢復使用前，得免除該場所管理權人定期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之義務，以符合比例原則；又依序文但書規定之文義，該棟建築物有任一場所恢復使用，則整棟建築物場所管理權人應依規定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對照表":[{"law_id":"01178","law_name":"消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消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條　依第六條第一項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場所，其管理權人應委託第八條所規定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其檢修結果應依限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消防機關得視需要派員複查。但高層建築物或地下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之定期檢修，其管理權人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辦理。\n\n前項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之項目、方式、基準、期限、檢修結果報請備查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第一項所定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其申請許可之資格、程序、應備文件、證書核（換）發、有效期間、撤銷、廢止、執行業務之規範、消防設備師（士）之僱用、異動、訓練、業務相關文件之備置與保存年限、各類書表之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178:01178:2016-12-30-修正:11","說明":"一、消防法自民國七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制定公布以來，迄今歷經十一次修正，惟近年發生高雄市城中城大樓大火、彰化喬友大樓大火、台中市興中街大樓惡火等案，造成嚴重傷亡，為因應時空環境變遷，高層建築物使用形態越趨複雜，實有強化消防安全管理之必要。\n\n二、基此修正「消防法第九條」條文，為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結果報請備查、複查之規定列為序文並酌作文字修正，另就定期檢修區分場所及委託檢修對象，分列為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其中第二款及第三款場所增訂得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辦理定期檢修；另增加第三款考量僅設有滅火器、標示設備或緊急照明燈之場所，該類設備種類十分簡陋，可由外觀或簡易操作判定性能，且其更換新品尚無困難性，爰予納入可由管理權人自行檢修申報。\n\n三、序文增訂規定場所有歇業或停業之情形者，其管理權人仍應定期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明確各類場所實際使用狀況無論是否具營業事實，管理權人皆須應落實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之義務。另考量各類場所所在之建築物整棟實際已無使用之情形，應無消防安全之疑慮，則併增訂但書規定該場所之管理權人報請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後至該建築物恢復使用前，得免除該場所管理權人定期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之義務，以符合比例原則；又依序文但書規定之文義，該棟建築物有任一場所恢復使用，則整棟建築物場所管理權人應依規定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修正":"第九條　第六條第一項所定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應依下列規定，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其檢修結果，應依規定期限報請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審核，主管機關得派員複查；場所有歇業或停業之情形者，亦同。但各類場所所在之建築物整棟已無使用之情形，該場所之管理權人報請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後至該建築物恢復使用前，得免定期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檢修結果申報：\n一、高層建築物、地下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辦理。\n\n二、前款以外一定規模以上之場所：委託前款專業機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辦理，場所規模之認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n\n三、前二款以外之場所：委託第一款專業機構、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或由管理權人自行辦理。\n前項各類場所（包括歇業或停業場所）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之項目、方式、基準、頻率、期限、檢修結果報請備查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其申請許可之資格、程序、應備文件、審核方式、許可證書核（換）發、有效期間、變更、廢止、延展、執行業務之規範、消防設備師（士）之僱用、異動、訓練、業務相關文件之備置與保存年限、各類書表之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328070202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