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3280702028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7/LCEWA01_100507_0001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7/LCEWA01_100507_0001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2301931/1112301931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2301931/1112301931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2301931/1112301931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2301931/1112301931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5-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2-04-08","2022-04-12"],"會議代碼":"院會-10-5-7"},{"會期":"10-05-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4-08","2022-04-12"],"會議代碼":"院會-10-5-7"},{"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5-25"],"會議代碼":"委員會-10-5-22-15"},{"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5-3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黃世杰等18人、委員萬美玲等16人、委員陳秀寳等18人、委員林奕華等17人分別擬具「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奕華等17人擬具「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七條、第十三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601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90319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225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11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8人「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05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7人「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09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7人「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七條、第十三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09070201900"}],"議案名稱":"「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世杰等18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黃世杰"],"連署人":["林俊憲","陳歐珀","何志偉","江永昌","王定宇","林靜儀","吳秉叡","羅致政","吳玉琴","鄭運鵬","湯蕙禎","邱志偉","王美惠","周春米","陳亭妃","蘇治芬","蘇巧慧"],"mtime":"2024-01-18T15:53:26+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4-08","last_time":"2022-05-3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7","會期":5,"字號":"院總第1082號委員提案第28252號","laws":["02908"],"提案編號":"1082委28252","案由":"本院委員黃世杰等18人，鑒於採納德國體系擴大沒收與第三人沒收之刑法沒收專章，業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將過去規定於從刑之沒收，修正為具有獨立性之專章，自此，其他法律相關之追徵、抵償之規定，自應依照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十條之三第一項規定，配合刑法部分條文及其施行法之修正，故應刪除過去採取從刑之沒收、追徵及抵償之規定。爰擬具「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中華民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部分條文，已將沒收修正為具獨立性之法律效果，不再為從刑，且追徵、抵償之規定均已自從刑之種類刪除；另依同日修正施行之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十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本次修正之刑法自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為配合刑法部分條文及其施行法第十條之三之修正，爰擬具「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十七條修正草案，刪除沒收、追徵及抵償之規定。\n二、刑法沒收專章規定，將除了犯罪人之外，「犯罪行為以外的他人」，包括「自然人」、「法人」與「非法人」團體都列入。若明知他人違法而取得、因他人違法而無償或不相當對價取得，或犯罪行為人是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而取得的犯罪所得，皆可沒收，避免犯行後將不法所得脫產。沒收的執行時效，均依「刑法」第八十條的追訴權時效，若沒收標的在國外者，執行時效可再延長五年。「刑法」的沒收制度屬於「從刑」，若無「主刑」就無法宣告沒收；沒收的範圍，則以犯罪行為人所有物為限。新條文賦予「沒收」具有獨立性，不必有主刑即可單獨宣告；且不同於一般「刑罰」的「從舊從輕原則」，適用「裁判時」的法律。查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自應回歸刑法沒收專章規定，以求一致。","對照表":[{"law_id":"02908","law_name":"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n一、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竊取水下文化資產。\n\n二、毀損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或暫時保護區內之水下文化資產。\n\n三、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將中華民國所有之水下文化資產運送出境。\n\n四、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核准進行水下文化資產活動。\n\n五、違反第二十二條第四項所定辦法規定，將水下文化資產發掘出水。\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n\n犯第一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均沒收之，其全部或一部無法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law_content_id":"02908:02908:2015-11-24-制定:43","說明":"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n\n二、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施行刑法施行法第十條之三第二項規定，刑法修正施行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故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刑法沒收修正之施行日前所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之規定，已無獨立存在之必要；惟經檢視仍應另為特別規定者，仍依刑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辦理。\n\n三、本法尚無為刑法特別規定之必要，爰配合刪除第三項，回歸適用刑法相關規定。","修正":"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n一、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竊取水下文化資產。\n\n二、毀損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或暫時保護區內之水下文化資產。\n\n三、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將中華民國所有之水下文化資產運送出境。\n\n四、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核准進行水下文化資產活動。\n\n五、違反第二十二條第四項所定辦法規定，將水下文化資產發掘出水。\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328070202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