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3280702037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7/LCEWA01_100507_0002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7/LCEWA01_100507_0002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2-04-08","2022-04-12"],"會議代碼":"院會-10-5-7"},{"會期":"10-05-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4-08","2022-04-12"],"會議代碼":"院會-10-5-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學生輔導法第七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萬美玲","洪孟楷","游毓蘭","陳以信"],"連署人":["曾銘宗","呂玉玲","溫玉霞","鄭天財Sra Kacaw","鄭麗文","賴士葆","陳玉珍","林奕華","林思銘","馬文君","李德維","廖婉汝","吳怡玎","楊瓊瓔"],"mtime":"2024-01-18T15:53:45+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4-08","last_time":"2022-04-1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7","會期":5,"字號":"院總第1013號委員提案第28261號","laws":["01792"],"提案編號":"1013委28261","案由":"本院委員萬美玲、洪孟楷、葉毓蘭、陳以信等18人，鑒於近年來國內學生施用毒品和藥物濫用問題有年齡層向下延伸之情形，且毒品和藥物深入校園之情形日趨嚴重，更已成為我國社會安全最大的危機。據食藥署藥物濫用案件暨檢驗統計資料顯示，大部分學生為吸食或持有二級毒品（如安非他命、大麻）及三級毒品（如愷他命、FM2），且學生層級多為12至17歲國高中學生。為落實校園反毒及防制藥物濫用教育，讓學生在純淨校園下健康安全成長，俾有效輔導防杜吸毒年輕化、學生化現象，爰擬具「學生輔導法第七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食藥署藥物濫用案件暨檢驗統計資料顯示，藥物濫用學生層級亦多為12至17歲國高中學生，而施用之藥物多為第二級、第三級毒品；據統計資料顯示，國內學生施用毒品之年齡層有向下延伸之趨勢。顯見國內學生施用毒品和藥物濫用深入校園之情形日趨嚴重，更已成為我國社會安全最大的危機。\n二、現行學生輔導法第三條規定所稱專業輔導人員，乃指具有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或社會工作師證書，由主管機關或學校依法進用，從事學生輔導工作者，然現行「學生輔導法」並未針對施用藥物及毒品之學生提供任何輔導之措施，實須檢討改善。\n三、綜上所述，為促進學生身心成長與發展，落實校園反毒教育，專業輔導人員實有協助學校推動反毒及防制學生濫用藥物工作之必要，爰擬具「學生輔導法第七條、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專業輔導人員應支援學校推動防制藥物濫用與毒品防制、清查及追蹤輔導，並對施用毒品及管制藥品之學生提供輔導資源。","對照表":[{"law_id":"01792","law_name":"學生輔導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學生輔導法第七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條　學校校長、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均負學生輔導之責任。\n\n學校各行政單位應共同推動及執行前條三級輔導相關措施，協助前項人員落實其輔導職責，並安排輔導相關課程或活動之實施。\n\n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遇有中途輟學、長期缺課、中途離校、身心障礙、特殊境遇、文化或經濟弱勢及其他明顯有輔導需求之學生，應主動提供輔導資源。\n\n學校執行學生輔導工作，必要時，得結合學生輔導諮商中心、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家庭教育中心等資源，並得請求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被請求之機關（構）應予配合。","law_content_id":"01792:01792:2014-10-28-制定:7","說明":"現行本法並未針對濫用毒品或管制藥品之學生提供任何輔導之協助，使誤觸毒品之學生求救無門，爰於本條文增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遇有施用毒品或管制藥品之學生，應主動提供輔導資源，藉此提供誤觸毒品之學生，生活與心理所須之陪伴、支持，以戒除毒品。","修正":"第七條　學校校長、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均負學生輔導之責任。\n\n學校各行政單位應共同推動及執行前條三級輔導相關措施，協助前項人員落實其輔導職責，並安排輔導相關課程或活動之實施。\n\n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遇有中途輟學、長期缺課、中途離校、身心障礙、特殊境遇、文化或經濟弱勢、施用毒品或管制藥品及其他明顯有輔導需求之學生，應主動提供輔導資源。\n\n學校執行學生輔導工作，必要時，得結合學生輔導諮商中心、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家庭教育中心等資源，並得請求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被請求之機關（構）應予配合。"},{"現行":"第十二條　學校教師，負責執行發展性輔導措施，並協助介入性及處遇性輔導措施；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輔導教師，並應負責執行介入性輔導措施。\n\n學校及主管機關所置專業輔導人員，負責執行處遇性輔導措施，並協助發展性及介入性輔導措施；專科以上學校之專業輔導人員，並應負責執行介入性輔導措施。\n\n學生對學校或輔導相關人員有關其個人之輔導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得向學校提出申訴，學校應提供申訴服務；其申訴案件之處理程序、方式及相關服務事項，依相關規定辦理。","law_content_id":"01792:01792:2014-10-28-制定:12","說明":"根據食藥署藥物濫用案件暨檢驗統計資料顯示，藥物濫用學生層級亦多為12至17歲國高中學生，而施用之藥物多為第二級、第三級毒品；據統計資料顯示，國內學生施用毒品之年齡層有向下延伸之趨勢。顯見國內學生施用毒品和藥物濫用深入校園之情形日趨嚴重，為落實校園反毒教育，爰於本條文增訂第三項，專業輔導人員應協助學校推動防治藥物濫用與毒品防制、清查及追蹤輔導。","修正":"第十二條　學校教師，負責執行發展性輔導措施，並協助介入性及處遇性輔導措施；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輔導教師，並應負責執行介入性輔導措施。\n\n學校及主管機關所置專業輔導人員，負責執行處遇性輔導措施，並協助發展性及介入性輔導措施；專科以上學校之專業輔導人員，並應負責執行介入性輔導措施。\n\n前項專業輔導人員，應至少置一人支援學校推動防制藥物濫用與毒品防制、清查及追蹤輔導。\n學生對學校或輔導相關人員有關其個人之輔導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得向學校提出申訴，學校應提供申訴服務；其申訴案件之處理程序、方式及相關服務事項，依相關規定辦理。"}]}],"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328070203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