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3280702038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7/LCEWA01_100507_0002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7/LCEWA01_100507_0002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2-04-08","2022-04-12"],"會議代碼":"院會-10-5-7"},{"會期":"10-05-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4-08","2022-04-12"],"會議代碼":"院會-10-5-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教育基本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萬美玲"],"連署人":["賴士葆","鄭麗文","李德維","曾銘宗","溫玉霞","陳玉珍","洪孟楷","游毓蘭","吳怡玎","林奕華","鄭天財Sra Kacaw","呂玉玲","廖婉汝","謝衣鳯","林思銘","馬文君","陳以信"],"mtime":"2024-01-18T15:53:49+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4-08","last_time":"2022-04-1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7","會期":5,"字號":"院總第1605號委員提案第28262號","laws":["01741"],"提案編號":"1605委28262","案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8人，鑑於全球化及國際化潮流下，我國因各種因素由外國移入人口日益增多，新住民為適應另一種完全不同之國度與社會環境，須重新學習與認識臺灣社會生活相關資訊、法令、生活習慣、風俗民情等，以克服在臺生活所面臨之挑戰。惟「教育基本法」並未針對新住民一詞有所明文，為使「教育基本法」對於新住民的受教育權更加具有明確性且與世界接軌，保障新住民有機會參與多元學習，並能順利融入社會且又具備基本謀生的能力。使其於臺灣社會得以教養兒女並增進親職教養能力，落實多元文化學習及循序漸進的學習效果。爰此，擬具「教育基本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鑒於《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三條第一項：「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受教育之權。締約國公認教育應謀人格及人格尊嚴意識之充分發展，增強對人權與基本自由之尊重。締約國又公認教育應使人人均能參加自由社會積極貢獻，應促進各民族間及各種族、人種或宗教團體間之了解、容恕及友好關係，並應推進聯合國維持和平之工作。」且據我國「憲法」第二十一條之規範：「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上述法律條文皆以明文規範來保障人民受教育之權利。\n二、此外，據內政部移民署統計至民國111年1月底公布之資料顯示，全國的新住民人數已高達57萬人。新住民的到來，為臺灣帶來多元的視野以及豐沛之文化激盪。我國對新住民之「受教育權」，卻未能進行有效保障，參諸其原因為作為教育原則之準則的「教育基本法」，未將「新住民」一詞明文規範入「教育基本法」第四條條文內容中。\n三、觀其「教育基本法」第四條：「人民無分性別、年齡、能力、地域、族群、宗教信仰、政治理念、社經地位及其他條件，接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對於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及其他弱勢族群之教育，應考慮其自主性及特殊性，依法令予以特別保障，並扶助其發展。」條文內容中，新住民族群僅以「其他弱勢族群」之不確定法律概念含糊帶過，實有不足。\n四、綜上所述，雖基本法為方針制定不須到達枝微末節。然若影響已高達一定程度，應以明文規範，以免影響政策制定。又於「教育基本法」做名詞正名與定義，對於子法的制定以及行政命令的頒布皆有馬首是瞻的效果。爰擬具「教育基本法」第四條，將「新住民」一詞明文於教育機會均等之條文內，以保障新住民之受教權。","對照表":[{"law_id":"01741","law_name":"教育基本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教育基本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人民無分性別、年齡、能力、地域、族群、宗教信仰、政治理念、社經地位及其他條件，接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對於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及其他弱勢族群之教育，應考慮其自主性及特殊性，依法令予以特別保障，並扶助其發展。","law_content_id":"01741:01741:1999-06-04-制定:4","說明":"新住民族群於我國已高達57萬人，已有一定之社會影響力，然本條文中卻未明定，僅用不確定法律用詞涵蓋之，為保障新住民之受教權，爰於本條文納入新住民一詞。","修正":"第四條　人民無分性別、年齡、能力、地域、族群、宗教信仰、政治理念、社經地位及其他條件，接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對於原住民、新住民、身心障礙者及其他弱勢族群之教育，應考慮其自主性及特殊性，依法令予以特別保障，並扶助其發展。"}]}],"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328070203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