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328070204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6/LCEWA01_100506_0056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6/LCEWA01_100506_0056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2-04-01"],"會議代碼":"院會-10-5-6"},{"會期":"10-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4-01"],"會議代碼":"院會-10-5-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水利法第八十三條之十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超明等2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陳超明"],"連署人":["孔文吉","傅崐萁","江啟臣","鄭正鈐","溫玉霞","洪孟楷","許淑華","廖婉汝","羅明才","徐志榮","呂玉玲","趙正宇","陳玉珍","李德維","謝衣鳯","吳斯懷","吳怡玎","魯明哲","陳雪生","張育美","鄭天財Sra Kacaw","林文瑞","林德福","翁重鈞","林思銘","楊瓊瓔"],"mtime":"2024-01-18T15:59:17+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4-01","last_time":"2022-04-0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6","會期":5,"字號":"院總第283號委員提案第28264號","laws":["01941"],"提案編號":"283委28264","案由":"本院委員陳超明等27人，鑒於許多農地畸零散碎，位處交通不便、水利不興之區域，故透過農地重劃改善農業生產環境，仍維持農地使用，也並無減少滲水功能，卻因重劃時具有土地開發利用行為，被要求提出出流管制計畫書受審，增加農民負擔。為維護農民權益，爰提案修正「水利法」第八十三條之十修正草案，新增第一項第四款：辦理農地重劃工程，免依第八十三條之七及第八十三條之八規定辦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台灣許多農地面積畸零散碎，故政府自民國47年即開辦農地重劃，在配合農業發展興建農、水路後，重新進行土地分配，改善每塊農地生產環境，進而提高農地生產力，改善農業環境，增加農民所得，對台灣農村現代化有極大效益，是促進農地現代化利用之土地改良措施。\n二、再者，農地重劃後土地仍維持農用，並無變更農地使用編定，且依農地重劃設施之規定，農路路面均採鋪設碎石級配底層之方式，並無減少滲水功能；排水溝渠靠田側溝牆頂面也規定均高於田面一定高度，使重劃後每坵塊具有滲水功能，與一般土地開發利用行為大大不同。\n三、然而現有法令規定土地開發利用達一定規模，致增加逕流者，應提出出流管制計畫書申請並經核定，對於進行重地重劃之農民，增加不少負擔，也無實際必要。\n四、為維護農民權益，爰提案修訂《水利法》第八十三條之十修正草案，新增第一項第四款：辦理農地重劃工程，免依第八十三條之七及第八十三條之八規定辦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941","law_name":"水利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水利法第八十三條之十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十三條之十　土地開發利用經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義務人免依第八十三條之七及第八十三條之八規定辦理：\n\n一、全部納入水土保持計畫內，或未納入部分未達第八十三條之七第一項所定一定規模。\n\n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興建之防洪、蓄水或禦潮工程。\n\n三、因應緊急災害或重大事故致需辦理之公共工程。\n\n土地開發利用屬第八十三條之七第三項及第八十三條之八第二項規定中央機關興辦者，前項認定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n\n第一項關於義務人免依第八十三條之七及第八十三條之八辦理之認定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941:01941:2018-05-29-修正:129","說明":"一、新增第一項第四款：辦理農地重劃工程。\n\n二、農地重劃並非一般土地開發行為，而是對於畸零散碎農地，一方面配合農業發展興建農、水路，同時重新辦理土地分配，使得分配後農地坵塊標準化，達到農業機械化及水利現代化的土地改良措施。\n\n三、農地重劃後仍為農用，同樣具有滲水功能，只是改善農業生產環境。\n\n四、基於農地重劃之特性，同時避免農民負擔、影響農地重劃推動，故增訂第一項第四款：辦理農地重劃工程，免依第八十三條之七及第八十三條之八規定辦理。","修正":"第八十三條之十　土地開發利用經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義務人免依第八十三條之七及第八十三條之八規定辦理：\n\n一、全部納入水土保持計畫內，或未納入部分未達第八十三條之七第一項所定一定規模。\n\n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興建之防洪、蓄水或禦潮工程。\n\n三、因應緊急災害或重大事故致需辦理之公共工程。\n\n四、辦理農地重劃工程。\n土地開發利用屬第八十三條之七第三項及第八十三條之八第二項規定中央機關興辦者，前項認定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n\n第一項關於義務人免依第八十三條之七及第八十三條之八辦理之認定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328070204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