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3280702046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7/LCEWA01_100507_0003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7/LCEWA01_100507_0003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2-04-08","2022-04-12"],"會議代碼":"院會-10-5-7"},{"會期":"10-05-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4-08","2022-04-12"],"會議代碼":"院會-10-5-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及第九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致政等21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羅致政","何志偉","蘇震清"],"連署人":["吳玉琴","陳素月","湯蕙禎","鍾佳濱","余天","羅美玲","陳秀寳","范雲","林靜儀","何欣純","賴惠員","陳亭妃","陳瑩","洪申翰","江永昌","蔡易餘","黃秀芳","王美惠"],"mtime":"2024-01-18T15:53:58+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4-08","last_time":"2022-04-1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7","會期":5,"字號":"院總第829號委員提案第28270號","laws":["04562"],"提案編號":"829委28270","案由":"本院委員羅致政、何志偉、蘇震清等21人，鑑於2007年行政訴訟法修正徵收行政訴訟之裁判費以來，雖能有效減少濫訴排擠正當權利人權益之情事，但對於無資力者在請求權力救濟時有不小的阻礙，雖可申請訴訟救助，敗訴後需補繳高額裁判費，在無形中亦成為無資力者上訴的障礙，為保障弱勢權益，爰擬具「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及第九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弱勢保障條款。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符合《法律扶助法》第五條所定義之無資力者，雖可依本法聲請訴訟救助，暫行免付訴訟費用，然若案件敗訴還需補繳相關費用。\n二、為使裁判費的徵收不致成為人民權利救濟的事前障礙，對於行政訴訟裁判費之徵收增訂保障弱勢條款，對於符合《法律扶助法》第五條之無資力者，減徵裁判費二分之一，且上訴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以使弱勢權益獲得保障的同時，且避免濫訴者排擠正當權利人迅速請求行政法院保護之機會。","對照表":[{"law_id":"04562","law_name":"行政訴訟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及第九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十八條　訴訟費用指裁判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但為第一百九十八條之判決時，由被告負擔。\n\n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law_content_id":"04562:04562:2007-06-05-修正:119","說明":"一、符合《法律扶助法》第五條所定義之無資力者，雖可依本法聲請訴訟救助，暫行免付訴訟費用，然若案件敗訴還需補繳相關費用。\n\n二、為使裁判費的徵收不致成為人民權利救濟的事前障礙，對於行政訴訟裁判費之徵收增訂保障弱勢條款，對於符合《法律扶助法》第五條之無資力者，減徵裁判費二分之一，保障弱勢權益的同時，亦避免濫訴者排擠正當權利人迅速請求行政法院保護之機會。","修正":"第九十八條　訴訟費用指裁判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但為第一百九十八條之判決時，由被告負擔。\n\n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n\n符合法律扶助法第五條之無資力者，前項裁判費減徵二分之一。"},{"現行":"第九十八條之二　上訴，依第九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n\n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或依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二項為移送，經判決後再行上訴者，免徵裁判費。","law_content_id":"04562:04562:2007-06-05-修正:121","說明":"為使裁判費的徵收不致成為人民權利救濟的事前障礙，對於行政訴訟上訴裁判費之徵收增訂保障弱勢條款，對於符合《法律扶助法》第五條之無資力者，上訴之裁判費同起訴徵收費用，既保障弱勢上訴的權益，且避免濫訴者排擠正當權利人迅速請求行政法院保護之機會。","修正":"第九十八條之二　上訴，依第九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符合法律扶助法第五條之無資力者，依第九十八條第三項規定。\n\n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或依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二項為移送，經判決後再行上訴者，免徵裁判費。"}]}],"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328070204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