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328070205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7/LCEWA01_100507_0003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7/LCEWA01_100507_0003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2027/1114302027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2027/1114302027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2027/1114302027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2027/1114302027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5-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2-04-08","2022-04-12"],"會議代碼":"院會-10-5-7"},{"會期":"10-05-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4-08","2022-04-12"],"會議代碼":"院會-10-5-7"},{"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10-26"],"會議代碼":"委員會-10-6-36-10"},{"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11-28"],"會議代碼":"委員會-10-6-36-2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11-30"],"會議代碼":"委員會-10-6-36-22"},{"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1-04"],"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10302"},{"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1-05"],"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1050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委員蔡易餘等23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分別擬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智傑等18人擬具「公務人員任用法增訂第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王定宇等19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1201070300200"},{"議案名稱":"考試院「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805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易餘等23人「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04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13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智傑等18人「公務人員任用法增訂第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160702035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08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104070200600"}],"議案名稱":"「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定宇等19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王定宇"],"連署人":["蘇巧慧","張廖萬堅","許智傑","鍾佳濱","湯蕙禎","羅致政","王美惠","陳素月","陳秀寳","郭國文","賴品妤","林靜儀","何志偉","范雲","蘇治芬","莊競程","邱泰源","林淑芬"],"mtime":"2024-01-18T15:54:14+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4-08","last_time":"2022-11-3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7","會期":5,"字號":"院總第11號委員提案第28276號","laws":["04617"],"提案編號":"11委28276","案由":"本院委員王定宇等19人，鑒於我國現行相關法律規定，原則上是禁止雙重國籍者擔任公職（國籍法第十二條及第二十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參照），且根據宣誓條例第六條及第八條之規定，公務人員宣誓效忠國家為任公職之必要條件，顯見相關法令對於公務人員國家忠誠意義之要求，高於一般國民。然公務人員可否於任期中申請外國國籍，現行法之規定似有缺漏。以前尼加拉瓜大使吳進木案為例，其於大使任期中申請入籍外國，並於獲准退休後迅速取得外國國籍，而辦理退休期間中隱瞞其同時擬取得外國國籍之事實，則前引法規主管機關無法得知該公務人員相關情況，自無從依國籍法、公務人員任用法相關規定處置。甚至，吳員「合法」退休後，再取得他國國籍，其退休給與得否適用國籍法第十一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第四款之規定，認定其因喪失我國國籍而喪失支領退撫給與之權利，仍屬有疑。因此，本席等認為，有針對公職人員任期中申請外國國籍者，於法制上增訂規範，以避免前引公務人員違反國家忠誠義務之情事再次發生，爰提出「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尼加拉瓜於2021年12月9日宣布與台灣斷交，並與中國建交。斷交後未返台報告，更於斷交次日12月10日獲尼國國籍。按照尼加拉瓜移民局網站上一份政府公報顯示，移民局其實早在尼國與台灣斷交之前，就已經手辦理吳進木入籍一事，這也代表吳進木在斷交前就已經申請入籍，尼國移民局在我方斷交前核准吳進木入籍。根據前引政府公報，尼國政府授予吳進木公民資格的理由，是肯定其在大使任內，對尼加拉瓜的社會、經濟、技術、教育和文化發展做出貢獻。外交部也坦承，尼國政府授予吳進木國籍一事，事前並不知情，是否吳進木早已瞞著外交部申請入籍，也同時辦理退休程序？外交部指出，吳進木之前已經數度請辭，但都獲得外交部慰留，一直到2021年9月28日才准辭辦理退休，他是依法申請退休，程序完備。但根據「國家機密保護法」之規定，吳員仍屬國家機密列管人員，如何於退休後得以逕留外國？諸多疑點，有待外交部查明。\n二、此一事件引發駐外使節國家忠誠度疑慮，依照我國現行相關法律規定，原則上是禁止雙重國籍者擔任公職（國籍法第十二條及第二十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參照），且根據宣誓條例第六條及第八條之規定，公務人員宣誓效忠國家為任公職之必要條件，顯見相關法令對於公務人員國家忠誠意義之要求，高於一般國民。然公務人員可否於任期中申請外國國籍，現行法之規定似有缺漏。以前尼加拉瓜大使吳進木案為例，其於大使任期中申請入籍外國，並於獲准退休後迅速取得外國國籍，而辦理退休期間中隱瞞其同時擬取得外國籍之事實，則前引法規主管機關無法得知該公務人員相關情況，自無從依國籍法、公務人員任用法相關規定處置。甚至，吳員「合法」退休後，再取得他國國籍，其退休給與得否適用國籍法第十一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第四款之規定，認定其因喪失我國國籍而喪失支領退撫給與之權利，仍屬有疑。因此，本席等認為，有針對公職人員任期中申請外國籍者，於法制上增訂規範，以避免前引公務人員違反國家忠誠義務之情事再次發生。因此，本席等認為，有必要針對公務人員於任期中申請外國永久居留權或國籍者，於法制上增訂規範。","對照表":[{"law_id":"04617","law_name":"公務人員任用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n\n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n\n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n\n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n\n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n\n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n\n六、曾受免除職務懲戒處分。\n\n七、依法停止任用。\n\n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n\n九、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但具有其他考試及格資格者，得以該考試及格資格任用之。\n\n十、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n\n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九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有第十款情事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n\n前項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但經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撤銷任用者，應予追還。","law_content_id":"04617:04617:2019-03-19-修正:33","說明":"配合國籍法第二十條之修正，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二款增訂文字，如修正條文所示。","修正":"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n\n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n\n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永久居留權或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n\n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n\n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n\n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n\n六、曾受免除職務懲戒處分。\n\n七、依法停止任用。\n\n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n\n九、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但具有其他考試及格資格者，得以該考試及格資格任用之。\n\n十、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n\n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九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有第十款情事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n\n前項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但經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撤銷任用者，應予追還。"}]}],"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328070205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