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3280702053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7/LCEWA01_100507_0003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7/LCEWA01_100507_0003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2-04-08","2022-04-12"],"會議代碼":"院會-10-5-7"},{"會期":"10-05-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4-08","2022-04-12"],"會議代碼":"院會-10-5-7"},{"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12-13"],"會議代碼":"委員會-10-8-26-1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勞工退休金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2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楊瓊瓔","游毓蘭"],"連署人":["賴士葆","鄭正鈐","林為洲","吳斯懷","孔文吉","鄭天財Sra Kacaw","李德維","魯明哲","溫玉霞","翁重鈞","陳以信","洪孟楷","吳怡玎","廖婉汝","蔣萬安","謝衣鳯","曾銘宗","林奕華","陳超明","費鴻泰"],"mtime":"2024-01-18T15:54:17+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4-08","last_time":"2023-12-1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7","會期":5,"字號":"院總第468號委員提案第28277號","laws":["03623"],"提案編號":"468委28277","案由":"本院委員楊瓊瓔、葉毓蘭等22人，鑑於新制勞退九十四年上路，由雇主每月提撥勞工薪資百分之六的勞退金到勞工個人帳戶，另勞工也可自行提撥最多百分之六，均由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負責投資運用，又在現行制度下，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的投資運用收益不得低於以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有不足者，由國庫補足之。以現有制度來說，錢由政府統一操作，但對年輕人來說，無法自己操作，不利於退休準備，若開放自選，可讓勞工自願提撥比率變高。例如現行私校退撫基金就是讓私立學校老師可以自己選擇積極、穩健、保守三種投資標的，雖然只有三種，至少是可以自己選擇自己所需的，投資績效也會比較高，明明25歲可以採取積極型投資、60歲必須保守一點，現行勞工退休金制度卻不能區分每個人不同的投資屬性，相當可惜，爰擬具「勞工退休金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開放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部分可自行選擇投資標的。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3623","law_name":"勞工退休金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工退休金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四條　雇主應為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n\n雇主得為第七條第二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之人員，於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提繳退休金。\n\n第七條規定之人員，得在其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其自願提繳之退休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n\n第七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人員，得在其每月執行業務所得百分之六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其自願提繳之退休金，不計入提繳年度執行業務收入課稅。\n\n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定每月工資及前項所定每月執行業務所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月提繳分級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law_content_id":"03623:03623:2019-04-26-修正:18","說明":"新制勞退九十四年上路，由雇主每月提撥勞工薪資百分之六的勞退金到勞工個人帳戶，另勞工也可自行提撥最多百分之六，現行均由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負責投資運用。外界也一直都有開放勞工自選投資的聲音，甚至有民調指出有高達68.4%的勞工支持開放勞工自行選擇投資標的，爰增訂本條第五項增加勞工自提退休金之投資標的選擇。","修正":"第十四條　雇主應為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n\n雇主得為第七條第二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之人員，於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提繳退休金。\n\n第七條規定之人員，得在其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其自願提繳之退休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n\n第七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人員，得在其每月執行業務所得百分之六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其自願提繳之退休金，不計入提繳年度執行業務收入課稅。\n\n前兩項自願提繳退休金者，得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帳戶，或向金融機構開立之自選投資帳戶選擇自選投資標的。\n\n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定每月工資及前項所定每月執行業務所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月提繳分級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現行":"","說明":"本條新增。","修正":"第十四條之一　自選投資標的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及學者專家組成投資標的審查小組，訂定符合退休需求之投資標的之審查標準。\n\n自選投資標的之審查小組、審查程序、辦理投資業務之金融機構資格、自選投資標的之款項收支與帳務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擬定。"},{"現行":"第三十四條　勞保局與基金運用局對於勞工退休金及勞工退休基金之財務收支，應分戶立帳，並與其辦理之其他業務分開處理；其相關之會計報告及年度決算，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並由基金運用局彙整，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n\n勞工退休基金之收支、運用與其積存金額及財務報表，基金運用局應按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中央主管機關應按年公告之。","law_content_id":"03623:03623:2019-04-26-修正:40","說明":"增訂第三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金融機構辦理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自選投資帳戶之機構應將每月之收支、運用及餘絀相關報表，按月送基金運用局備查。","修正":"第三十四條　勞保局與基金運用局對於勞工退休金及勞工退休基金之財務收支，應分戶立帳，並與其辦理之其他業務分開處理；其相關之會計報告及年度決算，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並由基金運用局彙整，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n\n勞工退休基金之收支、運用與其積存金額及財務報表，基金運用局應按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中央主管機關應按年公告之。\n\n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金融機構辦理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自選投資帳戶之機構應將每月之收支、運用及餘絀相關報表，按月送基金運用局備查。"},{"現行":"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後一年施行。\n\n本條例修正條文，除已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公布日施行。","law_content_id":"03623:03623:2013-12-31-修正:70","說明":"辦理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自選投資業務相關政策之實施日期，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修正":"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後一年施行。\n\n本條例修正條文，除已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公布日施行。\n\n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自○年○月○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328070205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