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3280702057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7/LCEWA01_100507_0004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7/LCEWA01_100507_0004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2402909/1112402909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2402909/1112402909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2402909/1112402909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2402909/1112402909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5-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22-04-08","2022-04-12"],"會議代碼":"院會-10-5-7"},{"會期":"10-05-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4-08","2022-04-12"],"會議代碼":"院會-10-5-7"},{"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12-21"],"會議代碼":"委員會-10-6-23-13"},{"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12-22"],"會議代碼":"委員會-10-6-23-13"},{"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12-27"]},{"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4-12"],"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4117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案、委員葉毓蘭等20人、時代力量黨團、委員蔡易餘等18人、委員葉毓蘭等17人、委員江永昌等19人、委員邱志偉等19人、委員張廖萬堅等16人、委員李昆澤等23人、委員蔡易餘等17人、委員鄭麗文等17人、委員張宏陸等21人、委員葉毓蘭等19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正宇等16人、委員游毓蘭等16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毓蘭等16人、委員林俊憲等18人、委員馬文君等16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6人、委員葉毓蘭等19人、委員魯明哲等18人、委員鄭麗文等16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第十六條之一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智傑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及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7人、民眾黨黨團、委員洪孟楷等16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正宇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四十三條及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奕華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20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毓蘭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麗文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及第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及第九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永昌等19人、委員賴品妤等18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一及第二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俊憲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之一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委員黃秀芳等19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毓蘭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沈發惠等20人、委員魯明哲等19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世芳等16人、委員張宏陸等21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六十七條之一及第六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billNo":"1111227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2250701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5020701004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4070202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8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20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7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24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9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15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9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130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6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0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3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116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7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17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7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03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宏陸等21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19070203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9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25070202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正宇等16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28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游毓蘭等16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9070203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6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11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8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21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6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11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6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27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9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11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8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12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6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11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第十六條之一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4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智傑等18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及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110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7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15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826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08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正宇等21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18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21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四十三條及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06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8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03070203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20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26070204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9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11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6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及第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300702029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及第九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130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9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15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8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16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6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一及第二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15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7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之一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06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7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224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06070203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秀芳等19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12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9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11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沈發惠等20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06070202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9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13070203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世芳等16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14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宏陸等21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19070203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9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六十七條之一及第六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110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湯蕙禎等18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07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14070202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智傑等19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17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3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24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826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智傑等17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13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8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06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6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及第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11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7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0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8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12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8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八條及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21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八條及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08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9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18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010702023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4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8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16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游毓蘭等18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8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智傑等19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110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8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07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運鵬等20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10070203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魯明哲等22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130702037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15070200600"}],"議案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葉毓蘭等20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游毓蘭"],"連署人":["林為洲","鄭正鈐","吳怡玎","林文瑞","傅崐萁","鄭天財Sra Kacaw","吳斯懷","李德維","溫玉霞","洪孟楷","廖婉汝","賴士葆","孔文吉","江啟臣","陳超明","楊瓊瓔","張育美","魯明哲","林思銘"],"mtime":"2024-01-18T15:54:30+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4-08","last_time":"2022-12-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7","會期":5,"字號":"院總第756號委員提案第28281號","laws":["02017"],"提案編號":"756委28281","案由":"本院委員葉毓蘭等20人，鑑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於五十七年二月五日制定公布，雖其後歷經多次修正，然其相關管理之精神與體例明顯有違國際潮流與交通管理之認知，其處罰條例之名稱易造成國人之誤解，且不符促進安全為目的，交通安全指導為主，處罰為輔之設計，是故應修正本條例名稱，以完善我國交通安全之法制體系。又鑑於現行交通違規問題嚴峻，造成國人死傷嚴重及社會經濟之重大損害，是故應強化相關交通管理之措施，尤其是國內外普遍實施之記點事項，固為強化用路人遵守交通法規，提升行車秩序及安全，應通盤檢討違規記點制度，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因應國際潮流並完善道路交通管理之體系，修正法規名稱。（修正條例名稱）\n二、修正記點規定為依危害程度記違規點數一至六點，並延長違規記點累計期間以增加嚇阻，提升累計點數及吊扣駕駛執照期間，新增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扣抵點數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六十三條）\n三、配合第六十三條之二第四項，增訂汽車記違規紀錄之除外規定。（修正條文第六十三條之一）\n四、增訂逕行舉發案件被通知人為自然人或非自然人，且未辦理歸責他人時之處罰規定。（修正條文第六十三條之二）\n五、修正汽車牌照經吊銷或註銷者重新領牌期間規定。（修正條文第六十六條）\n六、增訂記點條款、記點點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以及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相關法源依據。（修正條文第九十二條）","對照表":[{"law_id":"02017","law_nam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立法種類":"修正名稱","titl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說明":"鑑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於五十七年二月五日制定公布，雖其歷經多次修正，然其處罰之精神與體例不符國際潮流，且處罰條例名稱易造成國人誤解，亦不符合促進安全之目的，爰修正本法名稱，以完善我國交通安全法制體系。","修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三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點：\n一、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或第六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一點。\n\n二、有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二點。\n\n三、有第四十三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三條之一或第五十四條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三點。\n\n依前項各條款，已受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者，不予記點。\n\n汽車駕駛人在六個月內，違規記點共達六點以上者，吊扣駕駛執照一個月；一年內經吊扣駕駛執照二次，再違反第一項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照。","law_content_id":"02017:02017:2016-11-01-修正:81","說明":"一、為落實交通違規行為之警告性處分，應實施對行車秩序及交通安全危害之記點，並為嚇阻重大交通違失，亦應提高其違規記點之數值，爰修正第一項規定。\n\n二、配合修正第一項規定，並為嚇阻已受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者持續違規行為，故應提高罰鍰以維持公平，爰修正第二項規定。\n\n三、現行違規記點累計期間僅六個月，無法有效嚇阻駕駛人經常性違規，是故應延長記點累計期間以為嚇阻，爰修正第三項規定，延長記點累計期間至一年，並增加累計點數為十二點，一併調整吊扣駕駛執照期間至二個月；另二年內經吊扣駕駛執照二次，再違規記點者，應吊銷其駕駛執照，爰修正第三項規定。\n\n四、為強化並改正違規駕駛人之交通安全觀念與駕駛行為，駕駛人得申請自費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一年內以三次為限，爰修正第四項規定。","修正":"第六十三條　汽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之規定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得依對行車秩序及交通安全危害程度記違規點數一至六點。\n前項情形，已受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者，不予記點。但處原違規行為條款之二倍罰鍰。\n汽車駕駛人於一年內違規記點每達十二點者，吊扣駕駛執照二個月；二年內經吊扣駕駛執照二次，再經違規記點者，吊銷其駕駛執照。\n\n汽車駕駛經違規記點者，得申請自費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完成講習後，扣抵違規點數二點；一年內以三次為限。"},{"現行":"第六十三條之一　汽車依本條例規定記違規紀錄於三個月內共達三次以上者，吊扣其汽車牌照一個月。","law_content_id":"02017:02017:1996-12-31-修正:67","說明":"鑑於第六十三條之二第四項增訂逕行舉發案件被通知人未辦理歸責改記汽車違規紀錄之累計期間及吊扣牌照期間規定，爰本條配合增列除外規定，以與其他依本條例記汽車違規紀錄之處罰區隔。另違規紀錄於三個月內共達三次以上者，改為每達三次者，吊扣其汽車牌照一個月，以減少經常性違規情形。","修正":"第六十三條之一　除第六十三條之二第四項規定外，汽車依本條例規定記違規紀錄於三個月內每達三次者，吊扣其汽車牌照一個月。"},{"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現行第八十五條第一項雖已有受處罰人得辦理歸責他人及逾期未依規定辦理者仍應受罰之規定，惟部分法院僅在罰鍰部分採認，對於記點部分，並不認同得對逕行舉發案件之被通知人（汽車所有人）記點。為利明確並落實逕行舉發案件之記點，爰於第一項明文規定依第七條之二第四項以汽車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之逕行舉發案件，被通知人未指定主要駕駛人或未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歸責他人者，其應記違規點數、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或吊扣、吊銷汽車駕駛執照違規行為，仍應受罰。\n\n三、另考量逕行舉發案件被通知人（車主）如無可駕駛該車種之有效駕駛執照（例如自始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執照被吊註銷或所持駕駛執照種類不符），對該被通知人記點恐無法產生實質處罰效果，爰於第一項後段增訂該等情形改記汽車違規紀錄一次或吊扣（銷）牌照之處分，以產生可能限制其名下車輛行駛道路之處罰效果。另如屬攔查之違規案件，因可確知駕駛人身分及知悉其具有行駛道路需求，如其屬無駕駛執照者，仍應予記點，如達應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情形，依第二十四條及第六十七條規定亦有對應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之期間規定，係有處罰效果，併予說明。\n\n四、當逕行舉發案件受處罰之汽車所有人非自然人（包含法人、非法人團體、機關、機構或學校等非自然人），卻未辦理歸責他人時，無法以記法人點數達到處罰效果，其亦無駕駛執照可供吊扣或吊銷，爰於第二項規定前揭情形改記其名下汽車違規紀錄一次、吊扣或吊銷汽車牌照，藉由產生可能限制其名下車輛行駛道路之處罰效果，促使其落實指定主要駕駛人或辦理歸責。\n\n五、第二項受處罰之非自然人非汽車所有人時，例如汽車所有人為租賃業者，受處罰之租用人為法人，實際駕駛人為員工之情形，仍記該汽車違規紀錄、吊扣或吊銷該汽車牌照亦不合理，爰於第三項規定此類情形改加倍罰鍰金額，以促使受處罰人落實指定主要駕駛人或辦理歸責。\n\n六、逕行舉發案件被通知人為無駕駛執照之非自然人車主時，記點改為記汽車違規紀錄，然依現行第六十三條之一規定違規記次累計期間僅三個月即重新起算，難收促使車主提供實際駕駛人以嚇阻違規之效果，爰增訂第四項規定，前揭記點改記次之累計期間比照記點累計期間亦延長為一年，並延長吊扣期間為二個月，俾利促使車主落實違規案件轉歸責。","修正":"第六十三條之二　逕行舉發案件之被通知人為自然人，且未辦理歸責他人者，其行為應記違規點數、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或吊扣、吊銷汽車駕駛執照者，處罰被通知人。但被通知人無可駕駛該車種之有效駕駛執照者，依下列規定處罰被通知人：\n\n一、其行為應記違規點數或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n\n二、其行為應吊扣汽車駕駛執照者，吊扣該汽車牌照。\n\n三、其行為應吊銷汽車駕駛執照者，吊銷該汽車牌照。\n\n逕行舉發案件之被通知人為非自然人，其為汽車所有人，且未辦理歸責他人時，其行為應記違規點數、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或應吊扣、吊銷汽車駕駛執照者，依前項但書各款規定處罰被通知人。\n\n逕行舉發案件之被通知人為非自然人，其非汽車所有人，且未辦理歸責他人時，其行為應記違規點數、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或應吊扣、吊銷汽車駕駛執照者，依下列規定處罰被通知人：\n\n一、其行為應記違規點數或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處原違規行為條款之二倍罰鍰。\n\n二、其行為應吊扣或吊銷汽車駕駛執照者，處原違規行為條款之三倍罰鍰。\n\n汽車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記違規紀錄於一年內每達三次者，吊扣其汽車牌照二個月。二年內經吊扣其汽車牌照二次，再經違規記錄者，註銷其汽車牌照。"},{"現行":"第六十六條　汽車牌照，經吊銷或註銷者，非經公路主管機關檢驗合格，不得再行請領。但依前條第一款之規定註銷者，非滿六個月不得再行請領。","law_content_id":"02017:02017:2005-12-09-修正:81","說明":"現行除但書規定情形外，吊銷牌照經檢驗後可馬上重新領牌之規定，部分民眾以更嚴重之違規行為遭吊銷牌照處分，繳款及驗車後即可重新領牌，藉以規避原需吊扣一段時間牌照影響車輛使用之處分，爰修正為吊銷牌照後須經一年方能領牌，爰修正本條規定。","修正":"第六十六條　汽車牌照，經吊銷或註銷者，須滿一年，且經公路主管機關檢驗合格後，始得再行請領。"},{"現行":"第九十二條　車輛分類、汽車牌照申領、異動、管理規定、汽車載重噸位、座位立位之核定、汽車檢驗項目、基準、檢驗週期規定、汽車駕駛人執照考驗、換發、證照效期與登記規定、車輛裝載、行駛規定、汽車設備變更規定、動力機械之範圍、駕駛資格與行駛規定、車輛行駛車道之劃分、行人通行、道路障礙及其他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n\n機車禁止行駛高速公路。但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得依交通部公告規定之路段及時段行駛高速公路，其駕駛人應有得駕駛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一年以上及小型車以上之駕駛執照。\n\n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n\n本條例之罰鍰基準、舉發或輕微違規勸導、罰鍰繳納、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或裁決之處理程序、分期繳納之申請條件、分期期數、不依限期繳納之處理、分期處理規定及繳納機構等事項之處理細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n\n道路交通事故駕駛人、肇事人應處置作為、現場傷患救護、管制疏導、肇事車輛扣留、移置與發還及調查處理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交通部、行政院衛生署定之。\n\n大型重型機車，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及處罰規定；其駕駛執照考驗及行駛規定，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n\n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行駛高速公路，有下列行為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一點：\n\n一、行駛未經公告允許之路段。\n\n二、未依公告允許時段規定行駛。\n\n三、領有駕駛執照，未符合第二項規定。\n\n四、同車道併駛、超車，或未依規定使用路肩。\n\n五、未依規定附載人員或物品。\n\n六、未依規定戴安全帽。\n\n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違反前項第四款規定或汽車行駛高速公路有前項第四款前段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罰鍰。","law_content_id":"02017:02017:2012-05-08-修正:122","說明":"一、為強化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與課責違規者之行為，應由違規者自付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相關衍生費用；另為確保講習之成效，於講習完成後應有相關考驗機制，以確保教學及學習之成效，其餘必要事項應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訂之，爰修正第三項規定。\n\n二、為落實記點制度之修正，關於記點相關事項與應遵行事項應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爰修正第四項規定。\n\n三、為車禍肇事之應急處理與傷患救護等之措施，並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將「行政院衛生署」修正為「衛生福利部」，爰修正第五項規定。\n\n四、第七項之記點規定修正為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記點，爰修正第七項規定。\n\n五、為明確規範委外辦理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及訂定相關委外管理辦法之授權依據，爰新增第九項規定。","修正":"第九十二條　車輛分類、汽車牌照申領、異動、管理規定、汽車載重噸位、座位立位之核定、汽車檢驗項目、基準、檢驗週期規定、汽車駕駛人執照考驗、換發、證照效期與登記規定、車輛裝載、行駛規定、汽車設備變更規定、動力機械之範圍、駕駛資格與行駛規定、車輛行駛車道之劃分、行人通行、道路障礙及其他有關道路交通安全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n\n機車禁止行駛高速公路。但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得依交通部公告規定之路段及時段行駛高速公路，其駕駛人應有得駕駛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一年以上及小型車以上之駕駛執照。\n\n公路主管機關辦理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得收取費用；其辦理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收費基準、完成講習之考驗標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n\n本條例之罰鍰基準、舉發或輕微違規勸導、罰鍰繳納、應予記點之條款、記點點數、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或裁決之處理程序、分期繳納之申請條件、分期期數、不依限期繳納之處理、分期處理規定、繳納機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處理細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n\n道路交通事故駕駛人、肇事人應處置作為、現場傷患救護、管制疏導、肇事車輛扣留、移置與發還、調查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交通部、衛生福利部定之。\n\n大型重型機車，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及處罰規定；其駕駛執照考驗及行駛規定，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n\n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行駛高速公路，有下列行為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並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記點：\n\n一、行駛未經公告允許之路段。\n\n二、未依公告允許時段規定行駛。\n\n三、領有駕駛執照，未符合第二項規定。\n\n四、同車道併駛、超車，或未依規定使用路肩。\n\n五、未依規定附載人員或物品。\n\n六、未依規定戴安全帽。\n\n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違反前項第四款規定或汽車行駛高速公路有前項第四款前段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罰鍰。\n\n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得委託公立機構或民間團體辦理，其資格、申請、設備與人員、收費方式、證照格式、合約應載事項、查核及監督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328070205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