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3280702059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7/LCEWA01_100507_0004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7/LCEWA01_100507_0004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2-04-08","2022-04-12"],"會議代碼":"院會-10-5-7"},{"會期":"10-05-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4-08","2022-04-12"],"會議代碼":"院會-10-5-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家事事件法增訂第一百九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葉毓蘭等20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游毓蘭"],"連署人":["林為洲","鄭正鈐","吳怡玎","吳斯懷","林文瑞","溫玉霞","李德維","洪孟楷","賴士葆","孔文吉","廖婉汝","傅崐萁","陳超明","楊瓊瓔","江啟臣","張育美","魯明哲","林思銘","鄭天財Sra Kacaw"],"mtime":"2024-01-18T15:54:37+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4-08","last_time":"2022-04-1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7","會期":5,"字號":"院總第1058號委員提案第28283號","laws":["04583"],"提案編號":"1058委28283","案由":"本院委員葉毓蘭等20人，邇來義大利商人與臺灣女性離婚問題，法院已經裁定確定卻無法執行子女交付，人民對家事庭的離婚審理與親職教育多所疑問，法院不執行交付子女，甚至憲法法庭介入儼然成為第四審，為解決此問題，爰擬具「家事事件法增訂第一百九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邇來義大利商人與臺灣女性離婚問題，法院已經裁定確定卻無法執行子女交付，人民對家事庭的離婚審理與親職教育多所疑問，法院不執行交付子女，甚至憲法法庭介入儼然成為第四審，令人民疑惑法律裁判的實效。外界迭有質疑憲法法庭率爾介入，不顧其係業經一、二、三審裁准暫時處分，使人民對家事事件裁判的權威性動搖，也使交付子女之裁定難以落實。\n經查，家事事件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及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對命交付子女或會面交往，有關間接強制之方法並無明定，而屬適用強制執行法之事項。本次修正，增訂法院得以命完成親職教育或心理輔導之方式強制，期使當事人成為善意合作父母，以維護未成年子女利益，若債務人不為完成者，得處以怠金並連續處罰甚或管收之，以求命交付子女或會面交往之裁判，除直接以強制力交付之方式外，亦有其他方法得以真正落實，並兼顧降低執行過程對子女身心發展之傷害風險。爰提出增家事事件法第一百九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4583","law_name":"家事事件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家事事件法增訂第一百九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現行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及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對命交付子女或會面交往，有關間接強制之方法並無明定，而屬適用強制執行法之事項。本次修正，增訂法院得以命完成親職教育或心理輔導之方式強制，期使當事人成為善意合作父母，以維護未成年子女利益，若債務人不為完成者，得處以怠金並連續處罰，甚或管收之，以求命交付子女或會面交往之裁判除直接以強制力交付之方式外，亦有其他方法得以真正落實，並兼顧降低執行過程對子女身心發展之傷害風險。\n\n三、惟本次修正「無正當理由」之要件，不宜單以子女之意願作為判斷依據。蓋進入家事事件裁判交付子女，實際狀況上父母之間關係經常不睦，爭執愈加劇烈，本已經有必要以司法或行政介入，創造善意合作父母之條件。此種情況下，父、母為求勝訴，很有可能各自說服、要求子女，在司法程序上做有利父、母其中一方之陳述，相關陳述是否真實反應子女意願，司法程序難以深入探知。倘若法院判決單以子女之意願，為理由是否正當之判準，將產生以司法程序，誘導父母間更違背善意合作父母意旨之後果，特此敘明。","增訂":"第一百九十五條之一　債務人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交付子女或會面交往者，法院得命其完成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或心理諮商輔導。債務人拒不完成者，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n\n債務人已受前項裁定仍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前項怠金至履行為止，或管收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328070205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