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3310702006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7/LCEWA01_100507_0005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7/LCEWA01_100507_0005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2-04-08","2022-04-12"],"會議代碼":"院會-10-5-7"},{"會期":"10-05-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4-08","2022-04-12"],"會議代碼":"院會-10-5-7"},{"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4-27"],"會議代碼":"委員會-10-5-19-1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動物保護法第六條、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孔文吉等20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孔文吉"],"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洪孟楷","陳超明","吳斯懷","陳玉珍","傅崐萁","溫玉霞","羅明才","李德維","徐志榮","林思銘","陳以信","賴士葆","呂玉玲","許淑華","林文瑞","張育美","費鴻泰","吳怡玎"],"mtime":"2024-01-18T15:54:59+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4-08","last_time":"2022-04-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7","會期":5,"字號":"院總第1749號委員提案第28290號","laws":["03134"],"提案編號":"1749委28290","案由":"本院委員孔文吉等20人，有鑑於近年動物保護意識深受國人關注，法律所定義之動物不單純僅係個「財產」、「物品」，而是更像家人朋友般的長期密切陪伴。近期社會上發生多起嚴重傷害動物之事件，引發諸多國人憤慨，也認同應尊重動物生命，肯認其為獨立個體有不被侵犯之權利。特針對動物保護之專責通報、緊急救援及安置等部分予以立法建置；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明定未經檢疫通過之動物，如果沒有立即或明顯傳播動物傳染病之風險時，會先要求輸入人或其代理人退運，惟輸出國不願意接受退運；動物有立即、明顯傳播動物傳染病之風險，或屬私運動物遭致撲殺銷燬處置者，應適用本法殺害動物之刑責遭受法律裁罰。爰擬具「動物保護法第六條、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3134","law_name":"動物保護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動物保護法第六條、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　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law_content_id":"03134:03134:2015-01-23-修正:8","說明":"一、增訂第二項。\n\n二、參酌家庭暴力防治防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二款之規定。設置統一之動物保護專線並提供二十小時通報緊急救援及安置措施。","修正":"第六條　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n\n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應整合所屬警政、農政、動保等相關機關，辦理下列事項：\n一、提供二十四小時電話專線服務。\n二、提供動物二十小時緊急救援、協助診療、驗傷、採證及緊急安置。"},{"現行":"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n\n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n\n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law_content_id":"03134:03134:2017-04-11-修正:44","說明":"一、修正提高有期徒刑之上限至三年；且將併科之罰金提高，以收矯治、嚇阻之效。\n\n二、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明定未經檢疫通過之動物，如果沒有立即或明顯傳播動物傳染病之風險時，會先要求輸入人或其代理人退運，惟輸出國不願意接受退運；動物有立即、明顯傳播動物傳染病之風險，或屬私運動物遭致撲殺銷燬處置者，應適用本法殺害動物之刑責遭受法律裁罰。","修正":"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n\n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n\n三、私運或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四條之二之規定，以致動物遭撲殺銷燬之處置。"},{"現行":"第二十五條之一　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使用藥物、槍械，致複數動物死亡情節重大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有前條或前項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law_content_id":"03134:03134:2017-04-11-修正:45","說明":"一、增訂第一項後段。\n\n二、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明定未經檢疫通過之動物，如果沒有立即或明顯傳播動物傳染病之風險時，會先要求輸入人或其代理人退運，惟輸出國不願意接受退運；動物有立即、明顯傳播動物傳染病之風險，或屬私運動物遭致撲殺銷燬處置者，應適用本法殺害動物之刑責遭受法律裁罰。","修正":"第二十五條之一　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使用藥物、槍械，致複數動物死亡情節重大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私運或使未經檢疫動物遭致撲殺銷燬者，亦同。\n有前條或前項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331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