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3310702007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7/LCEWA01_100507_0005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7/LCEWA01_100507_0005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2181/1124002181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2181/1124002181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2181/1124002181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2181/1124002181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5-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2-04-08","2022-04-12"],"會議代碼":"院會-10-5-7"},{"會期":"10-05-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4-08","2022-04-12"],"會議代碼":"院會-10-5-7"},{"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11-09"],"會議代碼":"委員會-10-8-15-9"},{"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11-13"],"會議代碼":"委員會-10-8-15-1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時代力量黨團、委員范雲等17人、委員吳怡玎等18人、委員林思銘等17人、委員吳玉琴等18人、委員王美惠等25人、委員莊瑞雄等18人分別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品妤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三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永昌等22人擬具「住宅法第三條、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明文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貴敏等28人擬具「住宅法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住宅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宏陸等19人擬具「住宅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曾銘宗等18人擬具「住宅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8人、委員溫玉霞等20人、委員邱志偉等17人分別擬具「住宅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琪銘等19人、委員楊曜等16人分別擬具「住宅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啟臣等21人擬具「住宅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吳秉叡等18人擬具「住宅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23224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11032219600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93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17人「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06070203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7人「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11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8人「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34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25人「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34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8人「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93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7人「住宅法第三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173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永昌等22人「住宅法第三條、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13070202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明文等17人「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79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貴敏等28人「住宅法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13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住宅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08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9人「住宅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13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8人「住宅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217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8人「住宅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06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溫玉霞等20人「住宅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29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7人「住宅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02070202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9人「住宅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29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曜等16人「住宅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01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1人「住宅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11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秉叡等18人「住宅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15070200500"}],"議案名稱":"「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怡玎等18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吳怡玎","林奕華"],"連署人":["孔文吉","魯明哲","賴士葆","林為洲","楊瓊瓔","陳以信","江啟臣","游毓蘭","鄭天財Sra Kacaw","溫玉霞","洪孟楷","鄭正鈐","吳斯懷","翁重鈞","廖婉汝","謝衣鳯"],"mtime":"2024-01-18T15:55:02+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4-08","last_time":"2023-11-1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7","會期":5,"字號":"院總第447號委員提案第28291號","laws":["01290"],"提案編號":"447委28291","案由":"本院委員吳怡玎、林奕華等18人，鑑於國內高房價、高空屋率及社會住宅短缺問題仍然存在，致使青年及弱勢家戶的基本居住需求難以獲得滿足。為解決上述問題，政府應透過提高租屋支出抵減稅額並改列特別扣除額、提高租屋收入免稅額、建立押租金第三方信託管理機制等方式提供誘因，健全住宅租賃市場，使現有為數眾多的閒置住宅能夠投入租屋市場，以加速提升國內社會住宅之供給量，同時建立政府非自償性之興辦社會住宅政策，以維護人民居住權益。爰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俾利有效落實相關住宅政策及保障人民之基本居住權利，以維護居住正義。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經查，行政院106年3月6日核定之「社會住宅興辦計畫」，計畫自106年至113年止，共計8年，第一階段目標預定於109年達成政府直接興建4萬戶及包租代管4萬戶，合計8萬戶；第二階段目標於113年達成政府直接興建12萬戶及包租代管8萬戶，合計20萬戶。社會住宅包租代管係政府為協助弱勢家庭及就業、就學青年租屋，鼓勵民眾釋出空餘屋，及減輕地方政府新建社會住宅的財務負擔，期以多元方式達成社會住宅目標。\n二、依據內政部說明，目前已加入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的物件中，臺北市平均月租金縣市版為1萬9,637元，公會版為2萬882元。針對租金、空間及居住環境品質進行分析，提出「六都基本工資租屋能力及居住環境調查」，報告指出臺北市平均月租金為3萬5,004元、新北市1萬5,437元、桃園市1萬2,577元、臺中市1萬3,325元、臺南市8千910元、高雄市1萬1,072元，顯示六都之租金存有相當差異，且臺北市包租代管的租金，與一般民間租金相比，明顯偏低。\n三、復查，內政部自96年起開辦「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提供無自有住宅之中低所得家庭租金補貼，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之低收入戶租金補貼、身心障礙者租金補貼等，以減輕該等弱勢家庭之居住負擔。惟實務上迭有住宅所有權人因稅負考量不願出租住宅予接受政府住宅租金補貼之弱勢家庭或其他機關辦理之各項租金補貼者，為落實政府租金補貼政策，爰建議提高住宅出租予接受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租金補貼之住宅所有權人，享有適度所得稅優惠。\n四、綜上，住宅法自民國（下同）100年12月30日制定公布，並於101年12月31日施行，歷經2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110年6月9日。本法之立法目的保障國民居住權益，健全住宅市場，提升居住品質，使全體國民居住於適宜之住宅且享有尊嚴之居住環境，惟居住正義之實現，有賴政府政府透過提高租屋支出抵減稅額並改列特別扣除額、提高租屋收入免稅額、建立押租金第三方信託管理機制等方式提供誘因，健全住宅租賃市場，使現有為數眾多的閒置住宅能夠投入租屋市場，以加速提升國內社會住宅之供給量，同時建立政府非自償性之興辦社會住宅政策，俾利增加房屋出租之供給量能，以維護人民居住權益。","對照表":[{"law_id":"01290","law_name":"住宅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五條　住宅所有權人或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住宅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將住宅出租予依本法規定接受主管機關租金補貼或其他機關辦理之各項租金補貼者，於住宅出租期間所獲租金收入，免納綜合所得稅。但每屋每月租金收入免稅額度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五千元。\n\n前項免納綜合所得稅規定，實施年限為五年，其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之。","law_content_id":"01290:01290:2021-05-18-修正:17","說明":"社會住宅包租代管係政府為協助弱勢家庭及就業、就學青年租屋，鼓勵民眾釋出空餘屋，及減輕地方政府新建社會住宅的財務負擔，期以多元方式達成社會住宅目標，爰將免稅額度提高至三萬元。","修正":"第十五條　住宅所有權人或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住宅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將住宅出租予依本法規定接受主管機關租金補貼或其他機關辦理之各項租金補貼者，於住宅出租期間所獲租金收入，免納綜合所得稅。但每屋每月租金收入免稅額度不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n\n前項免納綜合所得稅規定，實施年限為五年，其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之。"},{"現行":"第十八條　主管機關應評估社會住宅之需求總量、區位及興辦戶數，納入住宅計畫及財務計畫。","law_content_id":"01290:01290:2016-12-23-全文修正:21","說明":"一、我國社會住宅存量極低，然而照顧範圍極廣，且租金偏高，目前社宅租金定價為估價師估算而來，換算市場租金約七至八五折間；對比日、港、韓各國社會住宅租金多半以收入能力估算，計算後約為鄰近地區租金三至四折。原因在於各國社會住宅都是在非自償性的前提下運作，而我國社會住宅欲透過租金自償，導致租金仍偏高的結果。\n\n二、查行政法人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行政法人所舉借之債務，以具自償性質者為限」，致現行由行政法人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興辦之社會住宅時應具備自償性，爰新增第二項條文排除行政法人法有關自償性之限制。\n\n三、主管機關於制定社會住宅計畫時，為免規避政府興建社宅之非自償性要求，而過份依賴民間興辦社宅，要求民間興辦社宅不應超過一定之比例，以合理社會住宅租金。","修正":"第十八條　主管機關應評估社會住宅之需求總量、區位及興辦戶數，納入住宅計畫及財務計畫。\n\n主管機關依本法興辦社會住宅者，不適用行政法人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現行":"第二十三條　主管機關為促進以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或第二項第四款興辦社會住宅，得獎勵租屋服務事業辦理。\n\n住宅所有權人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或第二項第四款規定將住宅出租予主管機關、租屋服務事業轉租及代為管理，或經由租屋服務事業媒合及代為管理作為居住、長期照顧服務、身心障礙服務、托育服務、幼兒園使用，得依下列規定減徵租金所得稅：\n\n一、住宅出租期間所獲租金收入，免納綜合所得稅。但每屋每月租金收入免稅額度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五千元。\n\n二、住宅出租期間之租金所得，其必要損耗及費用之減除，住宅所有權人未能提具確實證據者，依應課稅租金收入之百分之六十計算。\n\n前項減徵租金所得稅規定，實施年限為五年，其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之。\n\n住宅所有權人依第二項規定所簽訂之租賃契約資料，除作為同項租稅減免使用外，不得作為查核該住宅所有權人租賃所得之依據。","law_content_id":"01290:01290:2021-05-18-修正:26","說明":"針對住宅所有權人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五、承租民間住宅並轉租及代為管理。六、獎勵、輔導或補助第五十二條第二項租屋服務事業承租民間住宅並轉租及代為管理，或媒合承、出租雙方及代為管理。」或第二項第四款：「四、承租民間住宅並轉租及代為管理。」規定將住宅出租予主管機關、租屋服務事業轉租及代為管理，或經由租屋服務事業媒合及代為管理作為居住、長期照顧服務、身心障礙服務、托育服務、幼兒園使用，提供合理租稅優惠措施，爰將免稅額度提高至三萬元。","修正":"第二十三條　主管機關為促進以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或第二項第四款興辦社會住宅，得獎勵租屋服務事業辦理。\n\n住宅所有權人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或第二項第四款規定將住宅出租予主管機關、租屋服務事業轉租及代為管理，或經由租屋服務事業媒合及代為管理作為居住、長期照顧服務、身心障礙服務、托育服務、幼兒園使用，得依下列規定減徵租金所得稅：\n\n一、住宅出租期間所獲租金收入，免納綜合所得稅。但每屋每月租金收入免稅額度不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n\n二、住宅出租期間之租金所得，其必要損耗及費用之減除，住宅所有權人未能提具確實證據者，依應課稅租金收入之百分之六十計算。\n\n前項減徵租金所得稅規定，實施年限為五年，其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之。\n\n住宅所有權人依第二項規定所簽訂之租賃契約資料，除作為同項租稅減免使用外，不得作為查核該住宅所有權人租賃所得之依據。"},{"現行":"第五十二條　主管機關為提升租屋市場健全發展，應研擬住宅租賃發展政策，針對租賃相關制度、專業服務及第四條經濟或社會弱勢租賃協助，研擬短、中長期計畫。並就租屋市場資訊、媒合服務、專業管理協助及糾紛諮詢等提供相關服務。\n\n前項服務得由租屋服務事業辦理，其認定及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290:01290:2016-12-23-全文修正:57","說明":"一、押租金係指承租人為擔保租賃住宅之損害賠償行為及處理遺留物責任，預為支付之金錢。以往押租金之保管均由出租人或租賃住宅服務業者負責，缺乏公正第三方管理機制下易衍生爭議甚或爭訟。\n\n二、實務上已有包租代管業者主動提供押金信託服務，成立專戶管理，連帶將租約透明化。\n\n三、由租屋服務事業主動提供押租金信託管理服務，可供承租人主動選擇與願意由第三方信託管理押租金之出租人承租房屋，以透明、健全租屋市場並減少租屋黑市亂象，提升承租人保障。","修正":"第五十二條　主管機關為提升租屋市場健全發展，應研擬住宅租賃發展政策，針對租賃相關制度、專業服務及第四條經濟或社會弱勢租賃協助，研擬短、中長期計畫。並就租屋市場資訊、媒合服務、專業管理協助、糾紛諮詢及押租金信託管理等提供相關服務。\n\n前項服務得由租屋服務事業辦理，其認定及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331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