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3310702008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7/LCEWA01_100507_0005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7/LCEWA01_100507_0005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200899/1114200899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200899/1114200899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200899/1114200899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200899/1114200899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5-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2-04-08","2022-04-12"],"會議代碼":"院會-10-5-7"},{"會期":"10-05-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4-08","2022-04-12"],"會議代碼":"院會-10-5-7"},{"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4-25"],"會議代碼":"委員會-10-5-19-1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治芬等22人擬具「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怡玎等18人擬具「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議瑩等21人、委員賴瑞隆等16人及委員楊瓊瓔等16人分別擬具「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425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328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03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治芬等22人「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280702031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01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1人「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28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11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07070200300"}],"議案名稱":"「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怡玎等18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吳怡玎"],"連署人":["孔文吉","魯明哲","賴士葆","林為洲","楊瓊瓔","洪孟楷","蔣萬安","江啟臣","游毓蘭","溫玉霞","鄭天財Sra Kacaw","陳以信","鄭正鈐","吳斯懷","翁重鈞","廖婉汝","謝衣鳯"],"mtime":"2024-01-18T15:55:05+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4-08","last_time":"2022-04-2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7","會期":5,"字號":"院總第679號委員提案第28292號","laws":["08160"],"提案編號":"679委28292","案由":"本院委員吳怡玎等18人，鑑於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係為促進水資源永續利用，於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制定公布。本條例推動並執行迄今，為因應近年劇烈氣候變遷及嚴峻旱象，降低水源供應風險，需擴大使用系統再生水之範圍，「不限於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爰擬具「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經查，再生水分為系統再生水及非系統再生水，系統再生水指取自下水道系統的廢水或放流水，為再生水廠處理後的水；非系統再生水即未排入下水道的廢水或放流水，部分廠商自建循環系統，處理後再利用。\n二、行政院自102年起陸續核定11座再生水廠，目前已有3座啟用，分別是高雄鳳山、台南永康及高雄臨海再生水廠，與此同時，桃園、新竹、台中、台南、高雄地區也持續興建，預計120年時，至少有8座再生水廠完工，每日可產水132萬噸。\n三、復查，台灣投資動能暢旺，連帶用水需求增加，近期台灣眾多廠商選擇在台設廠、擴產，有多家企業主動承諾願意使用一定比率的再生水，再生水具有循環經濟概念，發展再生水不僅可增加水資源供應來源，也可減少區域缺水風險，水情嚴峻衝擊產業，氣候風險成為企業不得不面對的課題，已將再生水列為產業發展的水源之一。\n四、綜上，現行條文規定開發單位提用水計畫時，若位於有水源供應短缺之虞的地區，必須使用一定比率的再生水；因應氣候變遷近年極端氣候頻繁，使得水源短缺的風險日益提升，建議刪除「水源供應短缺之虞」文字，擴大工業戶再生水使用範圍。","對照表":[{"law_id":"08160","law_name":"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n\n一、再生水：指廢（污）水或放流水，經處理後可再利用之水；依其處理水源不同，分為系統再生水及非系統再生水。\n\n二、系統再生水：指取自下水道系統之廢（污）水或放流水，經處理後可再利用之水。\n\n三、非系統再生水：指取自未排入下水道系統之廢（污）水或放流水，經處理後可再利用之水。\n\n四、再生水經營業：指依本條例許可興辦系統再生水開發案（以下簡稱再生水開發案），提供系統再生水予他人使用者。\n\n五、區域水資源經理基本計畫：指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各區域水資源開發及經營管理計畫。","law_content_id":"08160:08160:2015-12-14-制定:3","說明":"為因應近年劇烈氣候變遷及嚴峻旱象，降低水源供應風險，需擴大使用系統再生水之範圍。應提出用水計畫之開發單位，其興辦或變更開發行為，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用水計畫，使用一定比例之系統再生水，不限於區域水資源經理基本計畫之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故刪除第五款之用詞。","修正":"第三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n\n一、再生水：指廢（污）水或放流水，經處理後可再利用之水；依其處理水源不同，分為系統再生水及非系統再生水。\n\n二、系統再生水：指取自下水道系統之廢（污）水或放流水，經處理後可再利用之水。\n\n三、非系統再生水：指取自未排入下水道系統之廢（污）水或放流水，經處理後可再利用之水。\n\n四、再生水經營業：指依本條例許可興辦系統再生水開發案（以下簡稱再生水開發案），提供系統再生水予他人使用者。"},{"現行":"第四條　應提出用水計畫之開發單位，其興辦或變更開發行為位於區域水資源經理基本計畫之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以下簡稱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用水計畫，使用一定比率之系統再生水。\n\n已核定用水計畫之開發單位，其興辦或變更開發行為位於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經查核其各年期實際用水情形與用水計畫內容差異達一定比率或一定規模者，應提出差異分析報告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查，並依審查結果調整用水計畫內容，使用一定比率之系統再生水。\n\n依前二項規定應使用一定比率系統再生水者，如無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放流水，應依核定用水計畫或差異分析報告審查結果，以非系統再生水或其他方式替代之。\n\n前三項開發單位使用再生水之適用範圍、一定比率、一定規模、替代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8160:08160:2015-12-14-制定:4","說明":"一、本條例立法意旨係為因應全球氣候變遷及用水需求持續成長，傳統水源供水穩定度備受挑戰，爰開發再生水作為傳統水源之替代水源。惟依二○二一年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發布之第六次氣候變遷評估報告─第一次工作小組報告指出，氣候變遷影響日益顯著，未來東亞地區年雨量減少，旱季可能延長。鑑此，為減緩未來長期水源供應不足之疑慮，行政院一一○年八月核定之「台灣各區水資源經理基本計畫」已明確指示，未來水資源需多元開發。推動再生水可不受降雨影響，強化枯水期供水韌性，係政府水資源永續利用重要政策，應於審查用水計畫時，衡酌地區用水供需、規模及鄰近是否具潛在再生水開發案等，加強要求開發單位使用一定比率再生水。\n\n二、為使應使用一定比率系統再生水擴大範圍，不限於供水短缺之虞地區，且在現行用水計畫審查相關辦法下仍可持續推動，故刪除第一項及第二項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修正":"第四條　應提出用水計畫之開發單位，其興辦或變更開發行為，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用水計畫，使用一定比率之系統再生水。\n\n已核定用水計畫之開發單位，其興辦或變更開發行為經查核其各年期實際用水情形與用水計畫內容差異達一定比率或一定規模者，應提出差異分析報告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查，並依審查結果調整用水計畫內容，使用一定比率之系統再生水。\n\n依前二項規定應使用一定比率系統再生水者，如無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放流水，應依核定用水計畫或差異分析報告審查結果，以非系統再生水或其他方式替代之。\n\n前三項開發單位使用再生水之適用範圍、一定比率、一定規模、替代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五條　為促進系統再生水發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一定期間無償提供所轄公共下水道系統之污水或放流水予再生水經營業及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許可之取用者。但得收取為提供該水源所增加之建設、營運或其他必要費用；其收費應依計費準則之規定。\n\n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積極興辦再生水開發案或依前項規定提供污水或放流水，並得報請中央下水道主管機關，優先核定辦理該地區之公共下水道系統建設。\n\n第一項一定期間及計費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8160:08160:2015-12-14-制定:5","說明":"配合第四條之修正，刪除本條第二項「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其餘作文字修正。","修正":"第五條　為促進系統再生水發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一定期間無償提供所轄公共下水道系統之污水或放流水予再生水經營業及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許可之取用者。但得收取為提供該水源所增加之建設、營運或其他必要費用；其收費應依計費準則之規定。\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興辦再生水開發案或依前項規定提供污水或放流水，得報請中央下水道主管機關，優先核定辦理該地區之公共下水道系統建設。\n\n第一項一定期間及計費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331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