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3310702012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10702701/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14/LCEWA01_100514_0054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14/LCEWA01_100514_0054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2-04-08","2022-04-12"],"會議代碼":"院會-10-5-7"},{"會期":"10-05-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日期":["2022-04-08","2022-04-12"],"會議代碼":"院會-10-5-7"},{"會期":"10-05-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2-05-27","2022-05-30","2022-05-31"],"會議代碼":"院會-10-5-14"},{"會期":"10-05-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2-05-27","2022-05-30","2022-05-31"],"會議代碼":"院會-10-5-1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高嘉瑜等17人","議案狀態":"三讀","mtime":"2024-01-18T15:30:36+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4-08","last_time":"2022-05-3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7","會期":5,"字號":"院總第464號委員提案第28296號","laws":["01591"],"提案編號":"464委28296","提案人":["高嘉瑜"],"案由":"本院委員高嘉瑜等17人，鑑於近年微型電動二輪車數量逐年增加，因此保障用路人安全屬當務之急，行駛規定之監理有加強之必要性，須將微型電動二輪車納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範圍，並增訂微型電動二輪車之投保義務人未依規定投保本保險之罰鍰，以達成強制保險之目的與落實，保障用路人之安全，爰擬具「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林淑芬","江永昌","蔡易餘","張廖萬堅","張其祿","郭國文","林俊憲","陳歐珀","賴瑞隆","劉櫂豪","黃世杰","賴惠員","陳瑩","湯蕙禎","王美惠","林楚茵"],"說明":"一、配合將微型電動二輪車納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範圍，爰增訂微型電動二輪車之投保義務人未依規定投保本保險之罰鍰。\n二、考量本保險係透過強制投保義務人應訂立本保險契約，以使汽車交通事故所致傷害或死亡之受害人，迅速獲得基本保障，達成強制保險之目的與落實，增訂投保義務人於本保險期間屆滿逾六個月，仍未依本法規定再行訂立本保險契約者，主管機關得移請公路監理機關註銷其牌照。","對照表":[{"law_id":"01591","law_name":"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九條　投保義務人未依本法規定訂立本保險契約，或本保險期間屆滿前未再行訂立者，其處罰依下列各款規定：\n\n一、經公路監理機關或警察機關攔檢稽查舉發者，由公路監理機關處以罰鍰。為汽車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為機車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n\n二、未投保汽車肇事，由公路監理機關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扣留車輛牌照至其依規定投保後發還。\n\n依前項規定所處罰鍰，得分期繳納；其申請條件、分期期數、不依期限繳納之處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交通主管機關會同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591:01591:2010-04-30-修正:58","說明":"一、修正第一項第一款。\n\n二、增訂第三項。\n\n三、配合將微型電動二輪車納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範圍，爰增訂微型電動二輪車之投保義務人未依規定投保本保險之罰鍰。\n\n四、考量本保險係透過強制投保義務人應訂立本保險契約，以使汽車交通事故所致傷害或死亡之受害人，迅速獲得基本保障，達成強化強制保險之目的與落實，增訂投保義務人於本保險期間屆滿逾六個月，仍未依本法規定再行訂立本保險契約者，主管機關得移請公路監理機關註銷其牌照。","修正":"第四十九條　投保義務人未依本法規定訂立本保險契約，或本保險期間屆滿前未再行訂立者，其處罰依下列各款規定：\n\n一、經公路監理機關或警察機關攔檢稽查舉發者，由公路監理機關處以罰鍰。為汽車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為機車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為微型電動二輪車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n二、未投保汽車肇事，由公路監理機關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扣留車輛牌照至其依規定投保後發還。\n\n依前項規定所處罰鍰，得分期繳納；其申請條件、分期期數、不依期限繳納之處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交通主管機關會同主管機關定之。\n\n投保義務人於本保險期間屆滿逾六個月，仍未依本法規定再行訂立本保險契約者，主管機關得移請公路監理機關註銷其牌照。"}]}],"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331070201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