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3310702024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7/LCEWA01_100507_0006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7/LCEWA01_100507_0006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2-04-08","2022-04-12"],"會議代碼":"院會-10-5-7"},{"會期":"10-05-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4-08","2022-04-12"],"會議代碼":"院會-10-5-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沈發惠等21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沈發惠","林楚茵","洪申翰","楊曜","林宜瑾","賴瑞隆","鍾佳濱"],"連署人":["邱泰源","賴品妤","趙天麟","張廖萬堅","蔡易餘","邱議瑩","范雲","蘇巧慧","羅美玲","王美惠","李昆澤","吳玉琴","黃秀芳"],"mtime":"2024-01-18T15:55:37+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4-08","last_time":"2022-04-1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7","會期":5,"字號":"院總第656號委員提案第28308號","laws":["01639"],"提案編號":"656委28308","案由":"本院委員沈發惠、林楚茵、洪申翰、楊曜、林宜瑾、賴瑞隆、鍾佳濱等21人，針對綠色金融及永續金融已成國際共識，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近年亦積極推動「綠色金融行動方案」，應有將推動綠色金融及永續金融，列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要職掌之必要，爰擬具「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下稱本法）最近一次修正為2011年06月29日，距今已逾十年，其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掌理事項已有變革或新增，且綠色金融及永續金融已成國際共識，爰調整本法相關條文，以符合實際情形。\n二、查本法第二條第二項所稱之「電子金融交易業」，並未如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保險業般，另於同條第三項明定範圍，復金管會亦未依據職權、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予以釋疑，又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之行業統計分類以及經濟部商業司之公司與商業登記，亦未見此業別，爰刪除「電子金融交易業」相關文字；另配合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二條之規定主管機關為金管會，爰增列電子支付業。（修正條文第二條）\n三、因應地球暖化、氣候變遷及生態環境之失衡，追求以乾淨、安全的綠色能源運用，維繫地球資源環境永續，並以金融機制引導經濟體轉型為綠色經濟（Green Economy），朝向低碳永續模式運作，已成為國際潮流趨勢，聯合國更於2015年提出「永續發展目標（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簡稱SDGs）」。為回應全球永續發展行動與國際接軌，同時兼顧在地化的發展需要，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於2019年完成訂定「臺灣永續發展目標」，以追求人類與地球環境共生共榮，並實現和平、公正與包容之社會環境，邁向以永續發展為目標之未來。然要兼顧永續發展與追求經濟成長，將需投入大量資金，並透過資本重新配置，促進經濟轉型，而金融機構集結社會大眾資金加以管理及投資運用，例如從事授信及投資，不僅掌握之資產規模龐大、並扮演分配社會資源之角色，係引導整體社會重視綠色經濟與永續發展的關鍵力量。因此，國際間均運用金融市場之力量推動永續發展，並已從早期著重綠色或環境面，擴展至涵蓋環境、社會及公司治理（下稱ESG）面向，此類政策發展，或稱永續金融，已係國際上金融發展政策之核心。\n四、為順應綠色金融之國際發展趨勢，並配合我國非核家園、能源轉型、環境減排等重大政策，金管會自2017年起推動「綠色金融行動方案1.0」，涵蓋授信、投資、資本市場籌資、人才培育、促進綠色金融商品或服務深化發展、資訊揭露、推廣綠色永續理念等7大面向，除協助綠能業者，取得營業發展所需資金，亦期促使金融市場引導實體產業、投資人、消費者重視綠色永續，讓臺灣轉型為綠色低碳經濟、綠色投資、綠色消費與生活；而為求與時俱進，金管會進一步於2020年8月發布「綠色金融行動方案2.0」，擬訂再強化上市櫃公司資訊揭露品質與內容，以及建立我國永續金融分類標準等措施，運用金融市場的影響力，引導企業重視環境、社會及公司治理（簡稱ESG）議題，促成投資及產業追求永續發展之良性循環。\n五、有鑑於綠色及永續金融已成國際趨勢，金管會亦已推動二階段之「綠色金融行動方案」，爰明定綠色及永續金融發展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掌理事項，俾使權責相符，並深化我國金融發展。（修正條文第三條）\n六、金融監督管理基金係為健全金融機構業務經營，維持金融穩定，促進金融市場發展而設置，為強化我國邁向綠色及永續金融，為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刻正推動之「綠色金融行動方案」，爰明定促進綠色及永續金融發展為金融監督管理基金支出用途。（修正條文第七條）","對照表":[{"law_id":"01639","law_name":"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本會主管金融市場及金融服務業之發展、監督、管理及檢查業務。\n\n前項所稱金融市場包括銀行市場、票券市場、證券市場、期貨及金融衍生商品市場、保險市場及其清算系統等；所稱金融服務業包括金融控股公司、金融重建基金、中央存款保險公司、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保險業、電子金融交易業及其他金融服務業；但金融支付系統，由中央銀行主管。\n\n前項所稱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及保險業範圍如下：\n\n一、銀行業：指銀行機構、信用合作社、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卡公司、信託業、郵政機構之郵政儲金匯兌業務與其他銀行服務業之業務及機構。\n\n二、證券業：指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金融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都市更新投資信託事業與其他證券服務業之業務及機構。\n\n三、期貨業：指期貨交易所、期貨商、槓桿交易商、期貨信託事業、期貨顧問事業與其他期貨服務業之業務及機構。\n\n四、保險業：指保險公司、保險合作社、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證人、郵政機構之簡易人壽保險業務與其他保險服務業之業務及機構。","law_content_id":"01639:01639:2011-06-14-全文修正:2","說明":"一、第一項未修正。\n\n二、查本法之內容，僅於本條第二項出現電子金融交易業之文字，且未如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保險業般，於第三項明定範圍，其意義究竟為何未臻明確，復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亦未依據職權或法規命令予以釋疑，又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之行業統計分類以及經濟部商業司之公司與商業登記，亦未能得知此業別，爰刪除電子金融交易業；另配合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二條之規定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爰增列電子支付業。\n\n三、參酌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三條及第四條之規定，於第三項增列第五款有關電子支付業之範圍。","修正":"第二條　本會主管金融市場及金融服務業之發展、監督、管理及檢查業務。\n\n前項所稱金融市場包括銀行市場、票券市場、證券市場、期貨及金融衍生商品市場、保險市場及其清算系統等；所稱金融服務業包括金融控股公司、金融重建基金、中央存款保險公司、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保險業、電子支付業及其他金融服務業；但金融支付系統，由中央銀行主管。\n\n前項所稱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保險業及電子支付業範圍如下：\n\n一、銀行業：指銀行機構、信用合作社、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卡公司、信託業、郵政機構之郵政儲金匯兌業務與其他銀行服務業之業務及機構。\n\n二、證券業：指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金融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都市更新投資信託事業與其他證券服務業之業務及機構。\n\n三、期貨業：指期貨交易所、期貨商、槓桿交易商、期貨信託事業、期貨顧問事業與其他期貨服務業之業務及機構。\n\n四、保險業：指保險公司、保險合作社、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證人、郵政機構之簡易人壽保險業務與其他保險服務業之業務及機構。\n\n五、電子支付業：指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一款之機構及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之業務。"},{"現行":"第三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n\n一、金融制度及監理政策。\n\n二、金融法令之擬訂、修正及廢止。\n\n三、金融機構之設立、撤銷、廢止、變更、合併、停業、解散、業務範圍核定等監督及管理。\n\n四、金融市場之發展、監督及管理。\n\n五、金融機構之檢查。\n\n六、公開發行公司與證券市場相關事項之檢查。\n\n七、金融涉外事項。\n\n八、金融消費者保護。\n\n九、違反金融相關法令之取締、處分及處理。\n\n十、金融監督、管理及檢查相關統計資料之蒐集、彙整及分析。\n\n十一、其他有關金融之監督、管理及檢查事項。","law_content_id":"01639:01639:2011-06-14-全文修正:3","說明":"一、為順應綠色金融之國際發展趨勢，並配合我國非核家園、能源轉型、環境減排等重大政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自2017年起推動「綠色金融行動方案1.0」，涵蓋授信、投資、資本市場籌資、人才培育、促進綠色金融商品或服務深化發展、資訊揭露、推廣綠色永續理念等7大面向，除協助綠能業者，取得營業發展所需資金，亦期促使金融市場引導實體產業、投資人、消費者重視綠色永續，讓臺灣轉型為綠色低碳經濟、綠色投資、綠色消費與生活；而為與時俱進，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進一步於2020年8月發布「綠色金融行動方案2.0」，以強化上市櫃公司資訊揭露品質與內容，以及建立我國永續金融分類標準等措施，運用金融市場的影響力，引導企業重視環境、社會及公司治理（簡稱ESG）議題，促成投資及產業追求永續發展之良性循環。\n\n二、有鑑於綠色及永續金融已成國際趨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亦已推動二階段之「綠色金融行動方案」，爰新增第九款之規定，明定綠色及永續金融發展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掌理事項，俾使權責相符，並深化我國金融發展；原第九款至第十一款，移列為第十款至第十二款。","修正":"第三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n\n一、金融制度及監理政策。\n\n二、金融法令之擬訂、修正及廢止。\n\n三、金融機構之設立、撤銷、廢止、變更、合併、停業、解散、業務範圍核定等監督及管理。\n\n四、金融市場之發展、監督及管理。\n\n五、金融機構之檢查。\n\n六、公開發行公司與證券市場相關事項之檢查。\n\n七、金融涉外事項。\n\n八、金融消費者保護。\n\n九、綠色及永續金融發展。\n十、違反金融相關法令之取締、處分及處理。\n\n十一、金融監督、管理及檢查相關統計資料之蒐集、彙整及分析。\n\n十二、其他有關金融之監督、管理及檢查事項。"},{"現行":"第七條　本會設金融監督管理基金，其收入來源如下：\n\n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n\n二、辦理金融監督、管理及檢查業務，向受本會監督之機構及由本會核發證照之專業人員收取之特許費、年費、檢查費、審查費、執照費、罰鍰收入及其他規費。\n\n三、基金之孳息。\n\n四、其他有關收入。\n\n前項第二款費用收取辦法，由本會定之。\n\n金融監督管理基金支出用途如下：\n\n一、推動保護存款人、投資人及被保險人權益制度研究。\n\n二、推動金融制度、新種金融商品之研究及發展。\n\n三、推動金融資訊公開。\n\n四、推動金融監理人員訓練。\n\n五、推動國際金融交流。\n\n六、行政院核定給與本會及所屬機關人員之特別津貼。\n\n七、其他有關支應金融監理部門特別用途之支出。\n\n前項第六款特別津貼之支付基準，由本會衡酌勞動市場之性質及金融機構薪資水準後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n\n金融監督管理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law_content_id":"01639:01639:2003-07-10-制定:7","說明":"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n\n二、查金融監督管理基金，係為健全金融機構業務經營，維持金融穩定，促進金融市場發展而設置，為強化我國邁向綠色及永續金融，既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客刻正推動之「綠色金融行動方案」，爰新增第三項第六款之規定，明定促進綠色及永續金融發展為金融監督管理基金支出用途；原第六款及第七款移列至第七款及第八款。\n\n三、第四項及第五項未修正。","修正":"第七條　本會設金融監督管理基金，其收入來源如下：\n\n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n\n二、辦理金融監督、管理及檢查業務，向受本會監督之機構及由本會核發證照之專業人員收取之特許費、年費、檢查費、審查費、執照費、罰鍰收入及其他規費。\n\n三、基金之孳息。\n\n四、其他有關收入。\n\n前項第二款費用收取辦法，由本會定之。\n\n金融監督管理基金支出用途如下：\n\n一、推動保護存款人、投資人及被保險人權益制度研究。\n\n二、推動金融制度、新種金融商品之研究及發展。\n\n三、推動金融資訊公開。\n\n四、推動金融監理人員訓練。\n\n五、推動國際金融交流。\n\n六、促進綠色及永續金融發展。\n七、行政院核定給與本會及所屬機關人員之特別津貼。\n\n八、其他有關支應金融監理部門特別用途之支出。\n\n前項第七款特別津貼之支付基準，由本會衡酌勞動市場之性質及金融機構薪資水準後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n\n金融監督管理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331070202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