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3310702028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7/LCEWA01_100507_0006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7/LCEWA01_100507_0006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2-04-08","2022-04-12"],"會議代碼":"院會-10-5-7"},{"會期":"10-05-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4-08","2022-04-12"],"會議代碼":"院會-10-5-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農會法第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陳亭妃"],"連署人":["邱議瑩","林岱樺","蘇震清","陳素月","陳明文","蘇治芬","陳椒華","江永昌","劉櫂豪","許智傑","邱志偉","蔡適應","陳歐珀","林楚茵","賴瑞隆"],"mtime":"2024-01-18T15:55:49+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4-08","last_time":"2022-04-1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7","會期":5,"字號":"院總第959號委員提案第28312號","laws":["01130"],"提案編號":"959委28312","案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有鑑於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字第八一二號宣告現行強制工作之規定違憲。其次，檢肅流氓條例已於民國九十八年廢止，是以，會員代表候選人不得有流氓感訓處分，亦不符合時代，已無規範之必要。爰將相關規定一併修正，特提案修正「農會法第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以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八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130","law_name":"農會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農會法第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五條之一　農會會員入會滿六個月以上者，得登記為會員代表候選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登記；已登記者，應予撤銷或廢止：\n\n一、積欠農會財物、會費、事業資金、農業推廣經費；或對農會有保證債務，而逾期尚未清償者。\n\n二、有第十八條各款情形之一者。\n\n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者。\n\n四、受宣告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或流氓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滿五年者。受其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n\n五、曾犯刑法或其特別法之貪污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者。\n\n六、曾犯刑法或其特別法之投票行賄、收賄罪、妨害投票或競選罪、包攬賄選罪，或利用職務上之機會或方法犯侵占、詐欺、背信或偽造文書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但受緩刑宣告或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者，不在此限。\n\n七、犯前四款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或受刑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n\n八、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者。\n\n九、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law_content_id":"01130:01130:2014-05-20-修正:28","說明":"一、修正本條文。\n\n二、司法院大法官於民國110年12月10日公布之釋字第812號解釋，宣告現行強制工作之規定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且與憲法第八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不符，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n\n三、另查，檢肅流氓條例已於民國九十八年廢止，故農會法第十五條之一第四款有關會員代表候選人不得有受流氓感訓處分之規定即無規範之必要，爰刪除之。\n\n四、爰刪除農會法第十五條之一第四款有關會員代表候選人不得有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規定，以符合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八一二號解釋意旨。","修正":"第十五條之一　農會會員入會滿六個月以上者，得登記為會員代表候選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登記；已登記者，應予撤銷或廢止：\n\n一、積欠農會財物、會費、事業資金、農業推廣經費；或對農會有保證債務，而逾期尚未清償者。\n\n二、有第十八條各款情形之一者。\n\n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者。\n\n四、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n\n五、曾犯刑法或其特別法之貪污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者。\n\n六、曾犯刑法或其特別法之投票行賄、收賄罪、妨害投票或競選罪、包攬賄選罪，或利用職務上之機會或方法犯侵占、詐欺、背信或偽造文書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但受緩刑宣告或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者，不在此限。\n\n七、犯前四款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或受刑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n\n八、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者。\n\n九、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331070202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