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331070203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7/LCEWA01_100507_0007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7/LCEWA01_100507_0007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2-04-08","2022-04-12"],"會議代碼":"院會-10-5-7"},{"會期":"10-05-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4-08","2022-04-12"],"會議代碼":"院會-10-5-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馬文君"],"連署人":["曾銘宗","孔文吉","鄭正鈐","吳斯懷","廖國棟Sufin‧Siluko","游毓蘭","林奕華","李德維","溫玉霞","吳怡玎","呂玉玲","洪孟楷","廖婉汝","萬美玲","陳以信"],"mtime":"2024-01-18T15:55:55+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4-08","last_time":"2022-04-1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7","會期":5,"字號":"院總第1121號委員提案第28314號","laws":["01139"],"提案編號":"1121委28314","案由":"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6人，鑒於大法官會議釋字第807號解釋，認定「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限制女性夜間工作已違反憲法第七條保障性別平等意旨，宣告該條文失效，致使雇主應給予女性勞工夜間工作之保護條款一併失效。惟為保障女性勞工工作權益，同時落實憲法性別平等權，爰擬具「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除刪除原則禁止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之文字，另明定女性於懷孕或哺乳期間或因其他健康等正當理由，不能在夜間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藉此落實保障女性工作權，營造女性勞工友善之就業環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大法官釋字第807號解釋，認定「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限制女性夜間工作之規定，對女性勞工所形成之差別待遇，難認其採取之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有實質關聯，更淪於性別角色之窠臼，顯已違反憲法第七條保障性別平等意旨，故宣告該條文失效，同時雇主原先應給予女性夜間工作之保護條款亦將一併失效。\n二、經查「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理由，其立法禁止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目的係追求保護女性勞工之人身安全、免於違反生理時鐘以維護其身體健康，並使人口結構穩定及追求公眾利益，若採依據司法院釋字365號解釋，實與憲法平等權保障之意旨無違。\n三、為落實大法官釋字第807號解釋，並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六項「國家應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之規定，爰擬具「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刪除原則禁止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之文字，並明定女性於懷孕或哺乳期間或因其他健康等正當理由，不能在夜間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藉此落實憲法對女性保護精神，營造女性勞工友善就業環境。","對照表":[{"law_id":"01139","law_name":"勞動基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九條　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此限：\n\n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n\n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n\n前項第一款所稱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雇主與勞工約定之安全衛生設施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n\n女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n\n第一項規定，於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必須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時，不適用之。\n\n第一項但書及前項規定，於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不適用之。","law_content_id":"01139:01139:2002-12-10-修正:55","說明":"一、大法官釋字第807號解釋，認定「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限制女性夜間工作之規定，對女性勞工所形成之差別待遇，難認其採取之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有實質關聯，更淪於性別角色之窠臼，顯已違反憲法第七條保障性別平等意旨，故宣告該條文失效，同時雇主原先應給予女性夜間工作之保護條款亦將一併失效。\n\n二、經查「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理由，其立法禁止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目的係追求保護女性勞工之人身安全、免於違反生理時鐘以維護其身體健康，並使人口結構穩定及追求公眾利益，若採依據司法院釋字365號解釋，實與憲法平等權保障之意旨無違。\n\n三、為落實大法官釋字第807號解釋，並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六項「國家應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之規定，爰擬具「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刪除原則禁止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之文字，並明定女性於懷孕或哺乳期間或因其他健康等正當理由，不能在夜間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藉此落實憲法對女性保護精神，保障女性勞工友善就業環境。","修正":"第四十九條　雇主雇用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n\n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n\n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n\n前項第一款所稱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雇主與勞工約定之安全衛生設施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n\n女工於妊娠或哺乳期間或因健康等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n\n第一項規定，於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必須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時，不適用之。\n\n前項規定，於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不適用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331070203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