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331070203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7/LCEWA01_100507_0007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7/LCEWA01_100507_0007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2-04-08","2022-04-12"],"會議代碼":"院會-10-5-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6人","議案狀態":"排入院會","提案人":["馬文君"],"連署人":["曾銘宗","鄭正鈐","廖國棟Sufin‧Siluko","孔文吉","溫玉霞","呂玉玲","洪孟楷","陳以信","吳斯懷","游毓蘭","李德維","吳怡玎","廖婉汝","萬美玲","林奕華"],"mtime":"2024-01-18T15:55:59+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4-08","last_time":"2022-04-1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7","會期":5,"字號":"院總第1542號委員提案第28315號","laws":["03616"],"提案編號":"1542委28315","案由":"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6人，鑒於「教育基本法」與「國民教育法」明定家長有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但家長因其就業工作現實考量，對於親自參與家長日、校外教學日、校慶運動會等校內活動，許多家長遭受雇主壓力，或恐被扣薪、考績評比亦受影響等因素，不敢貿然請假，爰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親職教育假」，將其性質不同假別之日數另計算，且請假期間應給薪資，使家長陪伴孩童教育學習成長過程中不缺席。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台灣生育率低迷，雙薪育兒家庭家長往往深陷工作、親子蠟燭兩頭燒，現行缺乏「親職教育假」之建立，家長在孩童就學於學前教育及國民教育階段，學校定期舉辦家長日、校外教學日、校慶運動會等校內活動，因就業工作無法取捨，導致無法親自參與學校教育事務，缺乏親師之間良好互動與夥伴關係，進而剝奪陪伴孩童成長的機會，實已違背「教育基本法」與「國民教育法」立法之意旨。\n二、國內幼兒園、國小、國中舉辦學校活動多安排在周五晚上，或是周六早上，許多家庭家長並非朝九晚五或周休二日，只得請祖父母出席，若由祖父母參與學校活動，則多處於被動接收訊息的角色，對於掌握孩子的教育成長情況大打折扣，甚至家長因為工作而缺席，無法陪同孩童學習成長。\n三、爰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刪除第一項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規定，相關規定移列至第三項，增列親職教育假，受僱者出席學前教育及國民基本教育階段之子女學校家長日、校外教學日、校慶運動會等相關學校教育事務，得請親職教育假，全年以一日為限，且其請假日數均不併入事假計算，且請假期間均發給薪資。","對照表":[{"law_id":"03616","law_name":"性別工作平等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n\n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10-12-21-修正:25","說明":"一、台灣生育率低迷，雙薪育兒家庭家長往往深陷工作、親子蠟燭兩頭燒，現行缺乏「親職教育假」之建立，家長在孩童就學於學前教育及國民教育階段，學校定期舉辦家長日、校外教學日、校慶運動會等校內活動，因就業工作無法取捨，導致無法親自參與學校教育事務，缺乏親師之間良好互動與夥伴關係，進而剝奪陪伴孩童成長的機會，實已違背「教育基本法」與「國民教育法」立法之意旨。\n\n二、國內幼兒園、國小、國中舉辦學校活動多安排在周五晚上，或是周六早上，許多家庭家長並非朝九晚五或周休二日，只得請祖父母出席，若由祖父母參與學校活動，則多處於被動接收訊息的角色，對於掌握孩子的教育成長情況大打折扣，甚至家長因為工作而缺席，無法陪同孩童學習成長。\n\n三、爰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刪除第一項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規定，相關規定移列至第三項，增列親職教育假，受僱者出席學前教育及國民基本教育階段之子女學校家長日、校外教學日、校慶運動會等相關學校教育事務，得請親職教育假，全年以一日為限，且其請假日數均不併入事假計算，且請假期間均發給薪資。","修正":"第二十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全年以七日為限。\n\n受僱者出席學前教育及國民基本教育階段之子女學校家長日、校外教學日、校慶運動會等相關學校教育事務，得請親職教育假，全年以一日為限。\n家庭照顧假及親職教育假期間，均發給薪資且請假日數不併入事假計算。"}]}],"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331070203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