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331070203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7/LCEWA01_100507_0007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7/LCEWA01_100507_0007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2-04-08","2022-04-12"],"會議代碼":"院會-10-5-7"},{"會期":"10-05-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4-08","2022-04-12"],"會議代碼":"院會-10-5-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學校衛生法第七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萬美玲"],"連署人":["孔文吉","吳怡玎","李德維","吳斯懷","林為洲","曾銘宗","賴士葆","洪孟楷","游毓蘭","馬文君","鄭正鈐","溫玉霞","鄭天財Sra Kacaw","廖婉汝","呂玉玲","謝衣鳯"],"mtime":"2024-01-18T15:56:02+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4-08","last_time":"2022-04-1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7","會期":5,"字號":"院總第1604號委員提案第28316號","laws":["01766"],"提案編號":"1604委28316","案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7人，鑒於學校護理人員為校內之衛生專業人員，肩負學校全體教職員生之健康與安全照護責任，應避免在校兼職致影響本職工作，且特殊教育學校應維持合理之護生照護比；另為尊重其職場專業性與公平性，避免具護理師資格者仍以護士聘用之情況，回歸其專業證照任用，解決醫事人員「高資低用」之問題，以表對護理專業之尊重與公平對待；及為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學校辦理衛生和健康相關教育，爰提出「學校衛生法第七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特殊教育學校之學生，除依身心障礙程度於校內進行就診、醫療、復健及護理服務等，尚有臨時發生之生理意外事件需處置，較一般學校之護生照護比嚴重失衡。爰參酌現行「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之規範，修正第七條第一項；將特教學校護理人員之設置提升至法律位階，以維持特殊教育學校合理之護生照護比，保障特教學校學生之照護需求和權益。\n二、為尊重職場專業性與公平性，避免具護理師資格者仍以護士聘用之情況，回歸專業證照任用，解決醫事人員「高資低用」之問題，以表對護理專業之尊重與公平對待，爰修正第七條第三項。\n三、學校護理人員為校內之衛生專業人員，肩負學校全體教職員生之健康與安全照護責任，應避免在校兼任本職以外之其他人員致影響本職工作；監察院已於99年4月15日通過對教育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主計處處理「國民中小學護理人員兼任人事及主計人員相關問題」違失之糾正案。爰增列第四項。","對照表":[{"law_id":"01766","law_name":"學校衛生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學校衛生法第七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班級數未達四十班者，應置護理人員一人；四十班以上者，至少應置護理人員二人。\n\n專科以上學校得比照前項規定置護理人員。\n\n學校醫事人員應就依法登記合格者進用之。","law_content_id":"01766:01766:2002-01-16-制定:7","說明":"一、特殊教育學校之學生，除依身心障礙程度於校內進行就診、醫療、復健及護理服務等，尚有臨時發生之生理意外事件需處置，較一般學校之護生照護比嚴重失衡。爰參酌現行「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之規範，修正第七條第一項；將特教學校護理人員之設置提升至法律位階，以維持特殊教育學校合理之護生照護比，保障特教學校學生之照護需求和權益。\n\n二、為尊重職場專業性與公平性，避免具護理師資格者仍以護士聘用之情況，回歸專業證照任用，解決醫事人員「高資低用」之問題，以表對護理專業之尊重與公平對待，爰修正第三項。\n\n三、學校護理人員為校內之衛生專業人員，肩負學校全體教職員生之健康與安全照護責任，應避免在校兼任本職以外之職務致影響本職工作；監察院已於99年4月15日通過對教育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主計處處理「國民中小學護理人員兼任人事及主計人員相關問題」違失之糾正案。爰增列第四項。","修正":"第七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班級數未達四十班者，應置護理人員一人；四十班以上者，至少應置護理人員二人。特殊教育學校十五班以上或設有分校者，應增置護理人員一人。\n專科以上學校得比照前項規定置護理人員。\n\n學校醫事人員應就依法登記合格者進用之。護理人員具護理師資格者，從其資格進用之。\n學校醫事人員在校不得兼任本職以外之職務。"},{"現行":"第十九條　學校應加強辦理健康促進及建立健康生活行為等活動。","law_content_id":"01766:01766:2002-01-16-制定:19","說明":"為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學校辦理衛生和健康相關教育，爰參酌現行本法第二十條增列辦理項目，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第十九條　學校應加強辦理健康促進、健康飲食教育、建立健康生活行為及環境保護等活動。"},{"現行":"第二十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結合家庭與社區之人力及資源，共同辦理社區健康飲食教育及環境保護活動。專科以上學校亦得辦理之。","law_content_id":"01766:01766:2015-12-14-修正:20","說明":"為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學校辦理衛生和健康相關教育，爰參酌現行本法第十九條增列辦理項目，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第二十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結合家庭與社區之人力及資源，共同辦理社區健康促進、健康飲食教育及環境保護活動。專科以上學校亦得辦理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331070203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