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401070100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8/LCEWA01_100508_0001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8/LCEWA01_100508_0001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2-04-15","2022-04-19"],"會議代碼":"院會-10-5-8"},{"會期":"10-05-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4-15","2022-04-19"],"會議代碼":"院會-10-5-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引渡法修正草案」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行政院","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0:34:03+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4-15","last_time":"2022-04-1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政府提案","meet_id":"院會-10-5-8","會期":5,"字號":"院總第141號政府提案第17834號","laws":["01304"],"提案編號":"141政17834","對照表":[{"law_id":"01304","law_name":"引渡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引渡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rows":[{"現行":"","說明":"章名新增。","修正":"第一章　總　則"},{"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明揭本法立法目的，以為解釋及執行本法時之參考。","修正":"第一條　為促進國際刑事司法互助，共同打擊犯罪，善盡國際責任，落實人權保障，維護國家利益及社會秩序，特制定本法。"},{"現行":"第一條　引渡依條約，無條約或條約無規定者，依本法之規定。","說明":"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修正":"第二條　引渡依條約，無條約或條約無規定者，依本法之規定。"},{"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第一款及第二款係分別規範向我國請求引渡及我國對之請求引渡之主體，即請求國及受請求國之定義。\n\n三、第三款規定被請求引渡人之範圍。\n\n四、第四款係規定引渡犯罪之定義。","修正":"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請求國：指對我國請求引渡之外國政府。\n\n二、受請求國：指我國對之請求引渡之外國政府。\n\n三、被請求引渡人：指我國或請求國在刑事偵查、審判中或受判決確定後請求引渡之人。\n\n四、引渡犯罪：指我國或請求國請求引渡，該被請求引渡人所犯之罪。"},{"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互惠原則」乃引渡之基本原則，且為現行國際刑事司法互助之慣例，爰參考聯邦德國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第五條、大韓民國罪犯引渡法第四條之立法例，增訂本條規定。","修正":"第四條　依本法請求之引渡，應本於互惠原則為之。"},{"現行":"","說明":"章名新增。","修正":"第二章　外國向我國請求引渡"},{"現行":"第九條　引渡之請求，循外交途徑向外交部為之。","law_content_id":"01304:01304:1954-04-02-制定:9","說明":"一、條次變更。\n\n二、請求國向我國請求引渡，固應循外交途徑向外交部為之，然引渡程序涉及司法審查，故宜由法務部為後續處理，爰參酌日本逃亡犯罪人引渡法第三條、大韓民國罪犯引渡法第十一條之立法例，修正本條。本條所稱「本法另有規定」係指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及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併此敘明。","修正":"第五條　引渡之請求，除本法或條約另有規定外，應經由外交部向法務部為之。"},{"現行":"第十條　外國政府請求引渡時，應提出引渡請求書記載左列事項：\n\n一、人犯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n\n二、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n\n三、請求引渡之意旨及互惠之保證。\n\n四、關於遵守第七條第一項前段及第八條前段所定限制之保證。","說明":"一、條次變更。\n\n二、現行條文移列第一項，序文酌作文字修正，各款並修正如下：\n\n(一)增列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引渡請求提出後，仍有諸多事宜待雙方聯繫。為使此一程序順利進行，爰參照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第八條第三項第一款之規定，明定引渡請求書應記載提出請求及進行偵查、審判或執行之機關，以利後續執行。\n\n(二)引渡之目的係為了刑事偵查、刑事審判抑或執行確定判決而請求，攸關引渡得否准許，且對於判斷應否引渡至關重要，將現行第第三款「請求引渡之意旨」之文字，修正為「請求目的」，並移列至第一項第二款，以資明確。\n\n(三)引渡實務上，時有被請求引渡人為請求方及受請求方以外之第三國人之情形。為利辨識被請求引渡人所屬國籍，將現行第一款移列為第一項第三款，增訂國籍為引渡請求書應記載事項，並酌為文字修正，復增訂可辨別被請求引渡人特徵之如照片、指紋等例示項目，以免因被請求引渡人身形、面貌之改變及證件之偽造而不利我國查找。另被請求引渡人因具逃匿之性質，並時有在我國住所、居所不明之情形，爰於但書增訂引渡請求書得免予記載，以利引渡之進行。\n\n(四)引渡犯罪事實之載明，應包含犯罪時間、地點、行為及結果，以利我國審查請求國是否具有審判權、時效是否消滅及行為在我國是否可罰。而引渡犯罪除涵蓋偵查、審判中之刑事案件外，尚包括判決確定後之執行案件。於後者情形，如屬尚未執行者，應記載應執行之刑期及其行刑權時效；如已執行部分刑期，則應載明所餘之刑期及其行刑權時效，爰將現行第二款移列為第一項第四款，酌為文字修正並增訂相關規定。\n\n(五)拘提或羈押涉及人身自由之限制，應有相當之理由及事證，以符法治。為保障被請求引渡人之人身自由，並使引渡程序順利進行，爰增訂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n\n(六)現行第三款所列之「互惠之保證」移列為第一項第六款。\n\n(七)現行第四款所列應遵守之保證事項，配合條次調整修正所引條項，並修正移列為第一項第七款。\n\n三、為免掛一漏萬，如具體個案中有第一項所定七款以外之相關事項，自得一併記載於引渡請求書，爰增訂第二項規定。","修正":"第六條　請求引渡時應提出引渡請求書，並記載下列事項：\n\n一、提出請求及進行偵查、審判或執行之機關名稱。\n二、請求目的。\n\n三、被請求引渡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籍、護照號碼、照片、指紋等足資辨別之特徵及在我國之住所、居所或可供查找之地點。但在我國住所、居所不明者，得免予記載。\n四、引渡犯罪之事實、證據、所犯法條、刑度及其追訴權時效；已經判決確定者，其應執行之刑期或剩餘刑期及其行刑權時效。\n\n五、為執行引渡而拘提或羈押被請求引渡人之理由及必要之事證。\n六、互惠之保證。\n\n七、關於遵守第四十四條第一項本文及第四十五條本文之保證。\n\n其他與引渡請求相關之事項，亦得於引渡請求書記載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4010701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