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401070200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7/LCEWA01_100507_0007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7/LCEWA01_100507_0007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2301268/1112301268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2301268/1112301268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2301268/1112301268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2301268/1112301268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5-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2-04-08","2022-04-12"],"會議代碼":"院會-10-5-7"},{"會期":"10-05-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4-08","2022-04-12"],"會議代碼":"院會-10-5-7"},{"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4-2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品妤等17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湯蕙禎等18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林奕華等18人、委員萬美玲等18人分別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正鈐等21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謝衣鳯等16人、委員蔣萬安等21人、時代力量黨團、委員魯明哲等22人分別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怡玎等19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溫玉霞等20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奕華等16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怡玎等17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欣純等17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8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17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16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17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品妤等19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草案」、委員林奕華等16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品妤等21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草案」及委員吳思瑤等16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426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草案」及「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304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9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312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330070202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7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20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湯蕙禎等18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15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7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10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11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8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17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8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18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正鈐等21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21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6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23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萬安等21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26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28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魯明哲等22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28070202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怡玎等19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30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溫玉霞等20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05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6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119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7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11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怡玎等17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15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7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12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8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23070202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7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29070202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6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18070203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7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18070203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9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16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16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20070203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211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07070204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16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7070204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6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31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品妤等21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01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6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11070202100"}],"議案名稱":"「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洪孟楷","翁重鈞"],"連署人":["曾銘宗","鄭天財Sra Kacaw","陳雪生","傅崐萁","李德維","孔文吉","賴士葆","呂玉玲","陳玉珍","許淑華","游毓蘭","鄭正鈐","吳斯懷","溫玉霞"],"mtime":"2024-01-18T15:56:15+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4-08","last_time":"2022-04-2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7","會期":5,"字號":"院總第1073號委員提案第28326號","laws":["05151"],"提案編號":"1073委28326","案由":"本院委員洪孟楷、翁重鈞等16人，有鑑於幼兒需獲最適發展教育之環境，復以所見目前法定教保服務機構應訂定管理規定、確實執行以及定期檢討改進之法定五款事項當中，尚缺乏幼兒權益保障之辦理事項。爰此，特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明定對於滿三歲之幼兒經依業務主管機關所定發展檢核評估認定後，可依其所受專業評估之結果進行編班，另新增幼兒權益為教保服務機構法定之事項，使兒童權益保障落實和受監督等再予強化。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當前兒童發展業務乃受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所司職，並定有粗動作、細動作、語言及認知、身邊處理及社會性等綜合性專業發展檢核評估所行認定之。復以既有法規對滿三歲以上幼兒就讀之班級人數仍維持有人數之規定，是以特修正增訂滿三歲幼兒經依兒童發展業務主管機關所定之檢核作業評估後，得與未滿四歲之幼兒混齡編班。\n二、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中，即明確定有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及其他服務人員，不得對幼兒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內容之違反，當中並包含共十五類行為明令任何人不得從事如(一)遺棄(二)身心虐待(三)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四)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五)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六)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七)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八)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九)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十)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砲、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十一)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血腥、色情、猥褻、性交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十二)迫使或誘使兒童及少年處於對其生命、身體易發生立即危險或傷害之環境(十三)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十四)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十五)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等。\n三、參酌上述所載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引用不得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之各該規範行為等，於行為樣態規範上已屬完備及明確，是以特修正教保服務機構應訂定管理規定、確實執行，並定期檢討改進之事項內容，新增納入「幼兒權益保障」，以加強兒童權益保障之落實與受監督。","對照表":[{"law_id":"05151","law_name":"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六條　幼兒園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每班以十六人為限，且不得與其他年齡幼兒混齡；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每班以三十人為限。但離島、偏遠及原住民族地區之幼兒園，因區域內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之人數稀少，致其招收人數無法單獨成班者，得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以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進行混齡編班，每班以十五人為限。\n\n幼兒園有招收身心障礙幼兒之班級，得酌予減少前項所定班級人數；其減少班級人數之條件及核算方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n\n幼兒園除公立學校附設者及分班免置園長外，應置下列專任教保服務人員：\n\n一、園長。\n\n二、幼兒園教師、教保員或助理教保員。\n\n幼兒園及其分班除園長外，應依下列方式配置教保服務人員：\n\n一、招收二歲以上至未滿三歲幼兒之班級，每班招收幼兒八人以下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九人以上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二人；第一項但書所定情形，其教保服務人員之配置亦同。\n\n二、招收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每班招收幼兒十五人以下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十六人以上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二人。\n\n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者，除依前二項規定配置教保服務人員外，每園應再增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因應天然災害發生或其他緊急安置情事，有安置幼兒之必要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不受第一項、第四項規定及核定招收人數數額之限制：\n\n一、當學年度招收二歲以上至未滿三歲幼兒，或依第一項但書規定混齡招收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每招收幼兒八人，得另行安置一人。\n\n二、當學年度招收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每招收幼兒十五人，得另行安置一人。\n\n三、幼兒園於次學年度起，除該學年度無幼兒離園者仍應依前二款規定辦理外，每班招收人數，應依第一項規定辦理。","law_content_id":"05151:05151:2018-05-29-全文修正:19","說明":"一、有鑑於政府辦理幼托整合後，公私立托嬰中心所數急遽增加，自100年185所急攀至110年1372所；同時，目前公立幼兒園亦正陸續開起辦理二歲專班（幼幼班）之政策業務，惟仍緩不濟急，現有之招生名額仍無法滿足有送托就學之幼兒家長需求。\n\n二、當前之我國幼教實務，乃具有年齡滿三歲，但學齡則未及三至四歲之幼兒，因受強制停留於二歲專班之實情，且所享未與其發展最適切之教學班級環境外，亦排擠影響符合就讀二歲專班之年齡為滿二歲未滿三歲幼兒之就學結果。\n\n三、考量當前兒童發展業務乃受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所司職，並定有粗動作、細動作、語言及認知、身邊處理及社會性等綜合性專業發展檢核評估所行認定之。復以既有法規對滿三歲以上幼兒就讀之班級人數仍維持有人數之規定，是以特修正增訂滿三歲幼兒經依兒童發展業務主管機關所定之檢核作業評估後，得與未滿四歲之幼兒混齡編班內容，以盼解決就讀二歲專班之排擠效應，以及年齡滿三歲之幼兒可獲取所處二歲專班以外之最適發展教育環境。","修正":"第十六條　幼兒園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每班以十六人為限，且不得與其他年齡幼兒混齡；滿三歲幼兒經依兒童發展業務主管機關所定之檢核作業評估後，得與未滿四歲之幼兒混齡編班。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每班以三十人為限。但離島、偏遠及原住民族地區之幼兒園，因區域內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之人數稀少，致其招收人數無法單獨成班者，得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以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進行混齡編班，每班以十五人為限。\n\n幼兒園有招收身心障礙幼兒之班級，得酌予減少前項所定班級人數；其減少班級人數之條件及核算方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n\n幼兒園除公立學校附設者及分班免置園長外，應置下列專任教保服務人員：\n\n一、園長。\n\n二、幼兒園教師、教保員或助理教保員。\n\n幼兒園及其分班除園長外，應依下列方式配置教保服務人員：\n\n一、招收二歲以上至未滿三歲幼兒之班級，每班招收幼兒八人以下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九人以上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二人；第一項但書所定情形，其教保服務人員之配置亦同。\n\n二、招收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每班招收幼兒十五人以下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十六人以上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二人。\n\n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者，除依前二項規定配置教保服務人員外，每園應再增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因應天然災害發生或其他緊急安置情事，有安置幼兒之必要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不受第一項、第四項規定及核定招收人數數額之限制：\n\n一、當學年度招收二歲以上至未滿三歲幼兒，或依第一項但書規定混齡招收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每招收幼兒八人，得另行安置一人。\n\n二、當學年度招收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每招收幼兒十五人，得另行安置一人。\n\n三、幼兒園於次學年度起，除該學年度無幼兒離園者仍應依前二款規定辦理外，每班招收人數，應依第一項規定辦理。"},{"現行":"第二十五條　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及其他服務人員，不得對幼兒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規定、體罰、不當管教或性騷擾之行為。\n\n教保服務機構應就下列事項訂定管理規定、確實執行，並定期檢討改進：\n\n一、環境、食品安全與衛生及疾病預防。\n\n二、安全管理。\n\n三、定期檢修各項設施安全。\n\n四、各項安全演練措施。\n\n五、緊急事件處理機制。","law_content_id":"05151:05151:2018-05-29-全文修正:29","說明":"一、考量當前本條第一項即明確定有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及其他服務人員，不得對幼兒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內容。\n\n二、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內容中，乃針對共十五類行為明令任何人不得從事，如(一)遺棄(二)身心虐待(三)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四)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五)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六)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七)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八)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九)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十)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砲、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十一)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血腥、色情、猥褻、性交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十二)迫使或誘使兒童及少年處於對其生命、身體易發生立即危險或傷害之環境(十三)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十四)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十五)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等。\n\n三、考量本法所引用對於不得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之各該規範行為等，於行為樣態規範上已屬完備及明確，是以維持第一項內容未有修正。\n\n四、修正第二項所規範教保服務機構應訂定管理規定、確實執行，並定期檢討改進之事項內容，新增幼兒權益保障內容，並納為其第六款規範事項，以加強兒童權益保障之落實與受監督。","修正":"第二十五條　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及其他服務人員，不得對幼兒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規定、體罰、不當管教或性騷擾之行為。\n\n教保服務機構應就下列事項訂定管理規定、確實執行，並定期檢討改進：\n\n一、環境、食品安全與衛生及疾病預防。\n\n二、安全管理。\n\n三、定期檢修各項設施安全。\n\n四、各項安全演練措施。\n\n五、緊急事件處理機制。\n\n六、幼兒權益保障。"}]}],"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401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