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4070702003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8/LCEWA01_100508_0001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8/LCEWA01_100508_0001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200899/1114200899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200899/1114200899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200899/1114200899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200899/1114200899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5-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2-04-15","2022-04-19"],"會議代碼":"院會-10-5-8"},{"會期":"10-05-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4-15","2022-04-19"],"會議代碼":"院會-10-5-8"},{"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4-20"],"會議代碼":"委員會-10-5-19-14"},{"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4-21"],"會議代碼":"委員會-10-5-19-14"},{"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4-25"],"會議代碼":"委員會-10-5-19-1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治芬等22人擬具「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怡玎等18人擬具「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議瑩等21人、委員賴瑞隆等16人及委員楊瓊瓔等16人分別擬具「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425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328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03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治芬等22人「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280702031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01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怡玎等18人「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31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1人「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28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11070202000"}],"議案名稱":"「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5:51:44+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4-15","last_time":"2022-04-2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8","會期":5,"字號":"院總第679號委員提案第28336號","laws":["08160"],"提案編號":"679委28336","提案人":["楊瓊瓔"],"案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鑑於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於104年12月30日公布施行，水利法修正案於105年5月25日公布施行，增訂用水計畫、耗水費法源（再生水免收），節水三法藉由增用外部系統再生水、強化內部循環用水效率，以提升水資源使用效率。惟近年臺灣在氣候變遷趨勢下，持續不降雨日數顯有增長的現象，在降雨不均，加上用以調節水量的水庫淤積嚴重，可調節水之容量越形減少，而產業用水量持續增加，更威脅到民生用水的安全供應問題。為確保長期穩定的水資源供應，多元水資源開發極為重要，未來工業用水應加強要求開發單位使用一定比例再生水，以擴大使用系統再生水之範圍，不限於特定地區，有其必要，爰擬具「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營造再生水友善發展環境，促進水資源發展及產業發展。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陳超明","曾銘宗","林奕華","洪孟楷","李貴敏","賴士葆","費鴻泰","萬美玲","孔文吉","陳以信","鄭正鈐","林思銘","吳怡玎","張育美","陳玉珍"],"對照表":[{"law_id":"08160","law_name":"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n\n一、再生水：指廢（污）水或放流水，經處理後可再利用之水；依其處理水源不同，分為系統再生水及非系統再生水。\n\n二、系統再生水：指取自下水道系統之廢（污）水或放流水，經處理後可再利用之水。\n\n三、非系統再生水：指取自未排入下水道系統之廢（污）水或放流水，經處理後可再利用之水。\n\n四、再生水經營業：指依本條例許可興辦系統再生水開發案（以下簡稱再生水開發案），提供系統再生水予他人使用者。\n\n五、區域水資源經理基本計畫：指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各區域水資源開發及經營管理計畫。","law_content_id":"08160:08160:2015-12-14-制定:3","說明":"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一項刪除「區域水資源經理基本計畫」，第五款之用詞定義已無規範之必要，爰予刪除。","修正":"第三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n\n一、再生水：指廢（污）水或放流水，經處理後可再利用之水；依其處理水源不同，分為系統再生水及非系統再生水。\n\n二、系統再生水：指取自下水道系統之廢（污）水或放流水，經處理後可再利用之水。\n\n三、非系統再生水：指取自未排入下水道系統之廢（污）水或放流水，經處理後可再利用之水。\n\n四、再生水經營業：指依本條例許可興辦系統再生水開發案（以下簡稱再生水開發案），提供系統再生水予他人使用者。"},{"現行":"第四條　應提出用水計畫之開發單位，其興辦或變更開發行為位於區域水資源經理基本計畫之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以下簡稱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用水計畫，使用一定比率之系統再生水。\n\n已核定用水計畫之開發單位，其興辦或變更開發行為位於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經查核其各年期實際用水情形與用水計畫內容差異達一定比率或一定規模者，應提出差異分析報告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查，並依審查結果調整用水計畫內容，使用一定比率之系統再生水。\n\n依前二項規定應使用一定比率系統再生水者，如無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放流水，應依核定用水計畫或差異分析報告審查結果，以非系統再生水或其他方式替代之。\n\n前三項開發單位使用再生水之適用範圍、一定比率、一定規模、替代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8160:08160:2015-12-14-制定:4","說明":"一、為擴大應使用一定比率系統再生水範圍，不限於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爰刪除第一項及第二項有關位於區域水資源經理基本計畫之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限制。\n\n二、第三項及第四項未修正。","修正":"第四條　應提出用水計畫之開發單位，其興辦或變更開發行為，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用水計畫，使用一定比率之系統再生水。\n\n已核定用水計畫之開發單位，其興辦或變更開發行為經查核其各年期實際用水情形與用水計畫內容差異達一定比率或一定規模者，應提出差異分析報告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查，並依審查結果調整用水計畫內容，使用一定比率之系統再生水。\n\n依前二項規定應使用一定比率系統再生水者，如無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放流水，應依核定用水計畫或差異分析報告審查結果，以非系統再生水或其他方式替代之。\n\n前三項開發單位使用再生水之適用範圍、一定比率、一定規模、替代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五條　為促進系統再生水發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一定期間無償提供所轄公共下水道系統之污水或放流水予再生水經營業及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許可之取用者。但得收取為提供該水源所增加之建設、營運或其他必要費用；其收費應依計費準則之規定。\n\n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積極興辦再生水開發案或依前項規定提供污水或放流水，並得報請中央下水道主管機關，優先核定辦理該地區之公共下水道系統建設。\n\n第一項一定期間及計費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8160:08160:2015-12-14-制定:5","說明":"一、第二項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刪除「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並酌作文字修正。\n\n二、現行第一項及第三項所稱計費準則，實務上僅規範收取為提供水源所增加之建設、營運或其他必要費用之範圍，為符實務需要及授權明確性原則，爰修正第一項及第三項。","修正":"第五條　為促進系統再生水發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一定期間無償提供所轄公共下水道系統之污水或放流水予再生水經營業及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許可之取用者。但得收取為提供該水源所增加之建設、營運或其他必要費用。\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興辦再生水開發案或依前項規定提供污水或放流水，得報請中央下水道主管機關，優先核定辦理該地區之公共下水道系統建設。\n\n第一項之一定期間、建設、營運或其他必要費用之範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八條　取自公共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或放流水之再生水開發案，由管理該公共下水道系統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下列事項；該下水道系統跨二直轄市、縣（市）以上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之：\n\n一、再生水開發案及廢（污）水或放流水使用之審查、許可、廢止、變更。\n\n二、再生水開發案興建及營運之監督、查核。\n\n三、再生水經營業之水價核定。\n\n工業區、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農業科技園區、產業園區或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設置之特定區域（以下簡稱特定園區）使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辦再生水開發案之再生水者，由該特定園區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下列事項：\n\n一、區內用水需求整合、分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協調。\n\n二、區內相關設施配置之審核。\n\n取自特定園區之專用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或放流水之再生水開發案，由該特定園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前二項各款規定事項。","law_content_id":"08160:08160:2015-12-14-制定:8","說明":"一、原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及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已修正名稱為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及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爰第二項之「加工出口區」及「科學工業園區」配合修正為「科技產業園區」及「科學園區」。\n\n二、第一項及第三項未修正。","修正":"第八條　取自公共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或放流水之再生水開發案，由管理該公共下水道系統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下列事項；該下水道系統跨二直轄市、縣（市）以上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之：\n\n一、再生水開發案及廢（污）水或放流水使用之審查、許可、廢止、變更。\n\n二、再生水開發案興建及營運之監督、查核。\n\n三、再生水經營業之水價核定。\n\n工業區、科技產業園區、科學園區、農業科技園區、產業園區或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設置之特定區域（以下簡稱特定園區）使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辦再生水開發案之再生水者，由該特定園區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下列事項：\n\n一、區內用水需求整合、分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協調。\n\n二、區內相關設施配置之審核。\n\n取自特定園區之專用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或放流水之再生水開發案，由該特定園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前二項各款規定事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407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