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4070702006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8/LCEWA01_100508_0001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8/LCEWA01_100508_0001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2-04-15","2022-04-19"],"會議代碼":"院會-10-5-8"},{"會期":"10-05-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4-15","2022-04-19"],"會議代碼":"院會-10-5-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莊競程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5:51:53+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4-15","last_time":"2022-04-1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8","會期":5,"字號":"院總第1551號委員提案第28339號","laws":["04819"],"提案編號":"1551委28339","提案人":["莊競程","賴惠員","邱泰源","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趙正宇"],"案由":"本院委員莊競程、賴惠員、邱泰源、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趙正宇等17人，有鑑於村（里）長為最基層之民選代表，平日工作內容龐雜，擔任政府與民眾溝通之橋梁，協助政府各部門業務推展，實為政府運作之第一線，但是並未領有公費支給，僅由各公所編列事務補助費。然而自89年制定本條例以來，事務補助費已經22年未曾調整，考量長期以來物價上漲情形，該筆費用早已不敷使用，應適度予以提高。爰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將事務補助費提高為每月新臺幣五萬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楊曜","張育美","蔡易餘","徐志榮","劉世芳","洪申翰","劉建國","李昆澤","何志偉","黃秀芳","黃世杰","吳玉琴"],"說明":"一、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自89年公布施行以來，村（里）長事務費均為4萬5,000元，已長達22年未曾調整，依行政院主計總處編列消費者物價指數，若以105年為100，則89年1月為84.41，而111年2月已達106.02，成長幅度甚鉅，加以村（里）長協助之業務只增不減，如近年之防疫或社會安全網之補強，村里長均有重要之角色，原編列之數額早已不敷使用，因此，將事務補助費適度提高為每村（里）每月新臺幣5萬元。\n二、考量111年12月25日為新一屆村（里）長改選就職之日，明定此次修正自該日起施行。","對照表":[{"law_id":"04819","law_name":"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條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臺幣四萬五千元。\n\n前項事務補助費，係指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之費用。\n\n村（里）長因職務關係，應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保險費，並得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其標準均比照地方民意代表。\n\n鄉（鎮、市、區）公所編列前項保險費預算，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金額。\n\n村（里）長除有正當理由未能投保或未足額投保傷害保險外，於當年度檢據支領保險費時，其單據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law_content_id":"04819:04819:2018-04-03-修正:7","說明":"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自89年公布施行以來，村（里）長事務費已長達22年未曾調整，依行政院主計總處編列消費者物價指數，若以105年為100，則89年1月為84.41，而111年2月已達106.02，成長幅度甚鉅。考量物價上漲及村（里）長協助之業務日益繁重，原編列之數額早已不敷使用，因此，將事務補助費適度提高為每村（里）每月新臺幣5萬元。","修正":"第七條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臺幣五萬元。\n前項事務補助費，係指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之費用。\n\n村（里）長因職務關係，應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保險費，並得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其標準均比照地方民意代表。\n\n鄉（鎮、市、區）公所編列前項保險費預算，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金額。\n\n村（里）長除有正當理由未能投保或未足額投保傷害保險外，於當年度檢據支領保險費時，其單據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現行":"第十條　本條例除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八日公布之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七年四月三日修正之第七條第三項至第五項自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law_content_id":"04819:04819:2018-04-03-修正:10","說明":"明定第七條之修正自111年12月25日施行。","修正":"第十條　本條例除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八日公布之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五日公布之第七條第三項至第五項自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年○月○日修正之第七條自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407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