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411070200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9/LCEWA01_100509_0000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9/LCEWA01_100509_0000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2-04-22","2022-04-26"],"會議代碼":"院會-10-5-9"},{"會期":"10-05-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4-22","2022-04-26"],"會議代碼":"院會-10-5-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游毓蘭"],"連署人":["賴士葆","洪孟楷","曾銘宗","林思銘","林為洲","馬文君","陳玉珍","翁重鈞","徐志榮","陳椒華","李德維","廖婉汝","許淑華","吳斯懷","張育美","魯明哲","孔文吉","鄭正鈐"],"mtime":"2024-01-18T15:47:07+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4-22","last_time":"2022-04-2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9","會期":5,"字號":"院總第820號委員提案第28345號","laws":["01158"],"提案編號":"820委28345","案由":"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9人，鑑於中央建築主管機關對於原有合法建築物，不符合建築法規定者，應令其改善或改變其他用途，以維護公共安全。惟未限期改善，致因未能符合最新法令規定，迭有發生火災而未能有效搶救，影響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甚鉅。故應明定限期完成改善或改善其他用途，以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及未依限改善者之加重處罰，爰擬具「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規定，為維護公共安全，供公眾使用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之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不符現行規定者，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應明定期程，已督促儘速改善。（修正條文第七十七條之一）\n二、對於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未依規定改善者予以加重處罰，以促儘速改善。（修正條文第九十一條）","對照表":[{"law_id":"01158","law_name":"建築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十七條之一　為維護公共安全，供公眾使用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之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不符現行規定者，應視其實際情形，令其改善或改變其他用途；其申請改善程序、項目、內容及方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158:01158:2003-05-06-修正:86","說明":"中央建築主管機關對於原有合法建築物，不符合建築法規定者，應令其改善或改變其他用途，以維護公共安全。惟未限期改善，致因未能符合最新法令規定，肇生諸多公共安全事件。故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應明定改善期程，已督促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以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爰修正本條規定。","修正":"第七十七條之一　為維護公共安全，供公眾使用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之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不符現行規定者，應視其實際情形，令其改善或改變其他用途；其申請改善程序、項目、內容、期程及方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現行":"第九十一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n\n一、違反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建築物者。\n\n二、未依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者。\n\n三、規避、妨礙或拒絕依第七十七條第二項或第四項之檢查、複查或抽查者。\n\n四、未依第七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或申報者。\n\n五、違反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未經領得使用執照，擅自供人使用機械遊樂設施者。\n\n六、違反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未依核准期限使用機械遊樂設施者。\n\n七、未依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常時投保意外責任保險者。\n\n八、未依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三款規定實施定期安全檢查者。\n\n九、未依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四款規定置專任人員管理操作機械遊樂設施者。\n\n十、未依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五款規定置經考試及格或檢定合格之機電技術人員負責經常性之保養、修護者。\n\n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建築物，其所有權人、使用人違反第七十七條第一項有關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規定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law_content_id":"01158:01158:2003-05-06-修正:105","說明":"考量違反本條規定，對民眾生命財產生巨大危害，甚而衍生重大公安事件，而原罰則所定過輕，未能收督促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正視、改善之效，爰提高罰則，並酌修文字。","修正":"第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n\n一、違反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建築物者。\n\n二、未依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者。\n\n三、規避、妨礙或拒絕依第七十七條第二項或第四項之檢查、複查或抽查者。\n\n四、未依第七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或申報者。\n\n五、違反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未經領得使用執照，擅自供人使用機械遊樂設施者。\n\n六、違反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未依核准期限使用機械遊樂設施者。\n\n七、未依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常時投保意外責任保險者。\n\n八、未依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三款規定實施定期安全檢查者。\n\n九、未依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四款規定置專任人員管理操作機械遊樂設施者。\n\n十、未依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五款規定置經考試及格或檢定合格之機電技術人員負責經常性之保養、修護者。\n\n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建築物，其所有權人、使用人違反第七十七條第一項有關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規定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以上一千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411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