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4110702017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8/LCEWA01_100508_0052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8/LCEWA01_100508_0052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001380/1114001380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001380/1114001380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001380/1114001380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001380/1114001380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5-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2-04-15","2022-04-19"],"會議代碼":"院會-10-5-8"},{"會期":"10-05-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4-15","2022-04-19"],"會議代碼":"院會-10-5-8"},{"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4-25"],"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0-5-15,36-1"},{"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2-05-13"],"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205120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吳琪銘等16人、委員鄭天財SraKacaw等16人及委員賴士葆等21人分別擬具「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草案」案。","billNo":"1110425070300500"},{"議案名稱":"行政院「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草案」案。","billNo":"11101190701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6人「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31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07070200400"}],"議案名稱":"「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1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賴士葆"],"連署人":["馬文君","鄭正鈐","溫玉霞","吳怡玎","曾銘宗","李德維","林德福","陳以信","林奕華","游毓蘭","謝衣鳯","洪孟楷","蔡壁如","蔣萬安","魯明哲","張育美","費鴻泰","廖婉汝","林思銘","陳雪生"],"mtime":"2024-01-18T15:52:25+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4-15","last_time":"2022-04-2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8","會期":5,"字號":"院總第1641號委員提案第28362號","laws":["07227"],"提案編號":"1641委28362","案由":"本院委員賴士葆、馬文君等21人，針對行政院提案之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草案第四條，雖定明適用之不動產範疇，然宗教團體除以自有資金購買而以自然人名義登記者外，亦常有見以該自然人名義貸款購買，而由宗教團體自有資金支應貸款之情形，是為免掛一漏萬，或宗教團體因相關抵押設定文件因年代久遠而佚失保管所在，爰擬具「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草案」，並就行政院提案版之第四條及第六條予以修正，以求周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第四條條文修正說明：行政院提案之第四條條文第一項雖定明適用本條例草案之不動產範疇，包括宗教團體因不諳法律規定而購置或受贈依法禁止或不得登記為宗教團體所有之不動產，或在購置或受贈後因無力負擔相關移轉稅賦等因素，而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或未辦理寺廟登記之寺廟自行購置或受贈後，因非權利主體，無法成為登記名義人等情形，而將不動產所有權以自然人名義登記，爰予納入規範。然宗教團體除以自有資金購買而以自然人名義登記者外，亦常有見以該自然人名義貸款購買，而由宗教團體自有資金支應貸款之情形，是為免掛一漏萬，或宗教團體因相關抵押設定文件因年代久遠而佚失保管所在，爰修訂本條例草案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予以補充，以求周延。\n二、第六條條文修正說明：為配合本條例草案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修訂，爰明訂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指該自然人之切結書，亦得為申請應檢附之文件。另，行政院提案之第六條條文固於理由中說明，第四款有關足資認定不動產為宗教團體實質所有之文件或資料，除契約書、公（認）證書外，其他如宗教團體取得不動產時召開信徒大會、董事會或籌備人會議決議之紀錄、記載宗教團體購買不動產時支付經費之帳簿或貸款文件，或該不動產為宗教團體管理、使用、收益之證明文件等資料，由主管機關依個案情形審認，然條文文字仍拘泥於「實質所有」之用語，易使主管機關審認時仍囿於所有權概念而趨嚴認定，是為免日後認定時滋生疑義，爰逕將立法理由文字移列至第四款。","對照表":[{"law_id":"07227","law_name":"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草案","rows":[{"說明":"本條例之立法目的。","增訂":"第一條　為健全宗教團體發展，處理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所有權之歸屬，特制定本條例。"},{"說明":"本條例之主管機關。","增訂":"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說明":"一、第一項定明適用本條例之宗教團體範疇。\n\n二、第二項定明未辦理寺廟登記之寺廟要件。","增訂":"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宗教團體，指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n\n一、宗教財團法人、宗教社團法人或已完成寺廟登記之寺廟。\n\n二、未辦理寺廟登記之寺廟。\n\n前項第二款規定之寺廟，以籌備人三人以上組成寺廟籌備處，並於本條例施行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n\n一、已興建有供宗教活動使用整幢建築物。\n\n二、寺廟興辦事業計畫業經主管機關核准。\n\n三、籌備處名稱經不動產登記機關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零四條第二項規定註記。"},{"說明":"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一項雖定明適用本條例之不動產範疇，包括宗教團體因不諳法律規定而購置或受贈依法禁止或不得登記為宗教團體所有之不動產，或在購置或受贈後因無力負擔相關移轉稅賦等因素，而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或未辦理寺廟登記之寺廟自行購置或受贈後，因非權利主體，無法成為登記名義人等情形，而將不動產所有權以自然人名義登記，爰予納入規範。然宗教團體除以自有資金購買而以自然人名義登記者外，亦常有見以該自然人名義貸款購買，而由宗教團體自有資金支應貸款之情形，是為免掛一漏萬，或宗教團體因相關抵押設定文件因年代久遠而佚失保管所在，爰修訂本條第一項第一款，予以補充，以求周延。","增訂":"第四條　本條例所稱不動產，指本條例施行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以自然人名義登記者：\n\n一、宗教團體以自有資金購買，或以該自然人名義貸款購買，而由宗教團體自有資金支應貸款。\n\n二、宗教團體受贈。\n\n三、依契約或其他證明文件，足認為宗教團體所有。\n\n不動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n\n一、依法禁止或不得登記為宗教團體所有。但耕地不在此限。\n\n二、已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零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所有權註記。"},{"說明":"定明宗教團體及不動產符合本條例規定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權利歸屬審認。另為利政府有足夠時間周知及輔導宗教團體，並使宗教團體有充裕時間準備申請文件，爰併定明申請期限為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二年，逾期不予受理。","增訂":"第五條　宗教團體得就前條第一項不動產，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二年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權利歸屬審認，逾期不予受理。"},{"說明":"一、為配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修訂，爰明訂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指該自然人之切結書，亦得為申請應檢附之文件。\n\n二、行政院提案條文固於理由中說明，第四款有關足資認定不動產為宗教團體實質所有之文件或資料，除契約書、公（認）證書外，其他如宗教團體取得不動產時召開信徒大會、董事會或籌備人會議決議之紀錄、記載宗教團體購買不動產時支付經費之帳簿或貸款文件，或該不動產為宗教團體管理、使用、收益之證明文件等資料，由主管機關依個案情形審認，然條文文字仍拘泥於「實質所有」之用語，易使主管機關審認時仍囿於所有權概念而趨嚴認定，是為免日後認定時滋生疑義，爰逕將立法理由文字移列至第四款。","增訂":"第六條　前條申請，應由宗教團體負責人或代表人為之，並應檢附下列文件或資料：\n\n一、申請書。\n\n二、寺廟登記證或法人登記證書；未辦理寺廟登記之寺廟，附寺廟籌備處全體籌備人協議書。\n\n三、負責人或代表人之資格證明文件。\n\n四、契約書、公（認）證書、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指該自然人之切結書或其他足資認定不動產為宗教團體管理、使用、收益之文件或資料。\n\n五、不動產清冊及地籍謄本。但地籍謄本能以電腦查詢者，得免提出。\n\n六、不動產登記名義人或其全體繼承人同意書；其有數人者，應以共有人逾二分之一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二分之一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n\n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或資料。\n\n前項第二款規定之協議書，應載明下列事項：\n\n一、寺廟籌備處名稱。\n\n二、全體籌備人姓名及其簽章。\n\n三、全體籌備人公推之代表人。\n\n四、籌備人及代表人死亡或變更時，繼任者之產生方式及程序。\n\n五、耕地經限制登記者，其於籌備期間處分耕地之決議方式。\n\n六、籌備處解散之條件、程序及其解散後不動產之處理方式。\n\n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檢具全體繼承人同意書者，應另檢附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繼承人現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說明":"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申請文件、資料倘有未齊備、錯漏等欠缺情形而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一定期限內補正。","增訂":"第七條　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認申請文件或資料有欠缺而得予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三個月內補正。"},{"說明":"定明公告作業規範事項。","增訂":"第八條　申請文件、資料經審查符合規定者，主管機關應予公告，並通知不動產登記名義人或其全體繼承人。公告期間至少為一個月。\n\n前項公告應載明下列事項：\n\n一、不動產坐落之地號或建號。\n\n二、符合第四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文件或資料。\n\n三、公告期間。\n\n四、其他應公告之事項。\n\n第一項公告應揭示於主管機關之公告欄與網頁、不動產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及宗教團體處所；必要時並得於其他適當處所或以其他適當方式揭示。"},{"說明":"一、第一項定明得提出異議者之資格及提出異議之期間、方式。\n\n二、第二項定明異議不予受理之情形。","增訂":"第九條　不動產登記名義人、其繼承人或利害關係人於前條第一項公告期間內，得檢具資格證明文件、異議書及相關證據資料，向主管機關提出異議。\n\n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異議不予受理：\n\n一、未於前條第一項公告期間內提出異議。\n\n二、前項之文件或資料有欠缺，經通知異議人於十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符規定。"},{"說明":"定明主管機關受理異議之處理規範。","增訂":"第十條　主管機關受理異議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n\n一、於公告期滿之日起二十日內，將異議書送達申請人，並令申請人於送達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檢附證據資料提出回應意見。\n\n二、於收受申請人回應意見之日起二十日內，將回應意見送達異議人，並令異議人於送達之日起一個月內表明是否仍有異議。\n\n三、異議人於前款規定期間內表明仍有異議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及異議人，於三個月內向法院提起訴訟。\n\n申請人或異議人依前項第三款規定提起訴訟者，應於提起訴訟之日起十日內，將起訴狀繕本及起訴證明文件影本送交主管機關。\n\n申請人或異議人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起訴訟，或不動產所有權歸屬爭議於法院審理中者，主管機關應停止辦理不動產權利歸屬審認。\n\n前項停止辦理事由消滅後，主管機關應續行辦理。"},{"說明":"定明主管機關就申請駁回敘明之相關規範。","增訂":"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敘明理由駁回申請：\n\n一、申請文件或資料未能補正；經依第七條規定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符規定。\n\n二、有事實足認第六條規定之文件、資料或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證據資料，係偽造、變造或虛偽不實。\n\n三、申請人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提出回應意見。\n\n四、申請人、異議人均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起訴訟，或申請人提起訴訟後撤回。\n\n五、經法院確定判決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文書，認定申請人未具取得不動產所有權之法律上原因。"},{"說明":"定明主管機關列冊囑託不動產登記機關辦理更名登記或限制登記之情形。","增訂":"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列冊囑託不動產登記機關辦理更名登記或限制登記：\n\n一、申請案件於第八條第一項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n\n二、異議人未依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表明仍有異議。\n\n三、異議人依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起訴訟後撤回。\n\n四、經法院確定判決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文書，認定申請人具取得不動產所有權之法律上原因。\n\n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囑託時，應通知申請人及不動產登記名義人或其全體繼承人。"},{"說明":"依據本條例草案之第十二條第一項，定明囑託更名登記或限制登記之辦理規定。","增訂":"第十三條　前條第一項囑託更名登記或限制登記，依下列規定辦理：\n\n一、囑託更名登記：申請人為宗教財團法人、宗教社團法人或已完成寺廟登記之寺廟，並已以其他自然人名義登記為所有權人且無依法不得承受該不動產之情形，更名登記為申請人所有。\n\n二、囑託限制登記：申請人為未辦理寺廟登記之寺廟或有不動產為耕地、購買或受贈之不動產未辦理移轉登記之情形，為限制登記並註明權利歸屬審認之宗教團體。\n\n前項第二款限制登記事項，自本條例施行期間屆滿失效。主管機關應於屆滿時列冊囑託該不動產登記機關塗銷限制登記。\n\n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限制登記之不動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宗教團體得向不動產登記機關辦理下列登記：\n\n一、寺廟籌備處購買或受贈不動產時以其他自然人名義登記為所有權人，且無依法不得承受該不動產之情形，於完成寺廟登記後，檢具寺廟登記證辦理更名登記為寺廟所有。\n\n二、依法移轉登記為限制登記所註明權利歸屬審認之宗教團體所有。"},{"說明":"一、第一項定明辦理限制登記不動產之所有權禁止移轉及不受所有權禁止移轉之限制等相關規定。\n\n二、第二項定明向不動產登記機關辦理移轉登記前，應報請主管機關囑託塗銷限制登記。","增訂":"第十四條　經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限制登記之不動產，其所有權禁止移轉，並不得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抵押權及典權。但下列情形不受所有權禁止移轉之限制：\n\n一、耕地經登記名義人與限制登記所註明權利歸屬審認之宗教團體同意，出售或與他人互易為依法得登記為宗教團體所有之土地。\n\n二、依法辦理徵收、區段徵收或協議價購。\n\n三、強制執行。\n\n四、繼承。\n\n宗教團體依前項第一款規定向不動產登記機關辦理移轉登記前，應報請主管機關囑託塗銷限制登記。"},{"說明":"定明主管機關應囑託不動產登記機關塗銷更名登記或限制登記之情形。","增訂":"第十五條　不動產經更名登記或限制登記後，主管機關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囑託不動產登記機關塗銷更名登記或限制登記：\n\n一、有事實足認申請文件或資料係偽造、變造或虛偽不實。\n\n二、經法院確定判決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文書，認定申請人未具取得不動產所有權之法律上原因。"},{"說明":"為使宗教團體積極處理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之不動產，宜給予相當之期間處理或解決相關權屬紛爭，爰定明本條例之施行期間為十年。","增訂":"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施行期間十年。"}]}],"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411070201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