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4110702019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8/LCEWA01_100508_0052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8/LCEWA01_100508_0052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2-04-15","2022-04-19"],"會議代碼":"院會-10-5-8"},{"會期":"10-05-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4-15","2022-04-19"],"會議代碼":"院會-10-5-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教育部組織法增訂第八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時代力量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mtime":"2024-01-18T15:52:42+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4-15","last_time":"2022-04-1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8","會期":5,"字號":"院總第787號委員提案第28356號","laws":["01017"],"提案編號":"787委28356","案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鑒於現行法規並無限制教育部離職公務員不得至私立學校任職之規定。然而教育部高階主管人員執掌校園評鑑、資源分配甚至教育政策擬定，實務上更不乏教育部政務人員及高階主管人員離職後至私校任職，擔任私立學校董事、校長等職務，遭外界質疑藉自身在公務體系累積之人脈與聲望，影響評鑑與獎補助款，被譏為「私校門神」，影響教育部信譽甚鉅。為提升教育部之公信力，預防公務員利用其職務上的影響力，擬定偏頗政策、資源分配不公，以利預先謀求離職後出路。同時避免教育部所屬公務人員離職前後之利益衝突，爰擬具「教育部組織法增訂第八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017","law_name":"教育部組織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教育部組織法增訂第八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規定教育部所屬公務人員於離職後一定期間內需有利益迴避之限制，爰增訂第一項。\n\n三、現行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旨在維護公務員的公正廉潔及公信形象，預防公務員利用其職務上的影響力，與營利事業掛勾，預先謀求離職後出路。同時避免離職後之公務員因其與原任職機關之關係，造成利益衝突或不當利益輸送之情形。惟，私立學校並非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所稱「營利事業」，故現行並無限制教育部離職公務員不得至私立學校任職之相關規定。然而教育部高階主管人員執掌校園評鑑、資源分配甚至教育政策擬定，實務上更不乏教育部政務人員及高階主管人員離職後至私校任職，擔任私立學校董事、校長等職務，遭外界質疑藉自身在公務體系累積之人脈與聲望，影響評鑑與獎補助款，被譏為「私校門神」，影響教育部信譽甚鉅。為提升教育部之公信力，避免公務員利用其職務上的影響力，擬定偏頗政策、資源分配不公，以利預先謀求離職後出路，爰增訂第二項。\n\n四、另外避免教育部自學校財團法人舉才困難，另規定擔任教育部處長以上職位係借調自學校財團法人者，歸建時不受禁止擔任特定職務之限制，一併增訂第二項但書。","增訂":"第八條之一　教育部所屬公務人員於離職後三年內，仍不得就與離職前五年內原掌理之業務有監督或管理之事項，為自己或他人不當利益，直接或間接與原任職機關及其所屬機關接洽或處理相關業務。\n\n曾任教育部處長以上之職位者，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學校財團法人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校長、顧問或其他相當之職務。但借調自學校財團法人者，歸建時不在此限。"}]}],"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411070201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