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411070202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8/LCEWA01_100508_0051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8/LCEWA01_100508_0051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200899/1114200899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200899/1114200899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200899/1114200899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200899/1114200899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5-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2-04-15","2022-04-19"],"會議代碼":"院會-10-5-8"},{"會期":"10-05-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4-15","2022-04-19"],"會議代碼":"院會-10-5-8"},{"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4-20"],"會議代碼":"委員會-10-5-19-14"},{"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4-21"],"會議代碼":"委員會-10-5-19-14"},{"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4-25"],"會議代碼":"委員會-10-5-19-1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治芬等22人擬具「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怡玎等18人擬具「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議瑩等21人、委員賴瑞隆等16人及委員楊瓊瓔等16人分別擬具「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425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328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03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治芬等22人「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280702031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01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怡玎等18人「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31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1人「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28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07070200300"}],"議案名稱":"「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賴瑞隆","陳素月","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連署人":["蔡易餘","蘇治芬","何欣純","范雲","邱議瑩","林楚茵","郭國文","林宜瑾","邱志偉","周春米","陳亭妃","吳思瑤","湯蕙禎"],"mtime":"2024-01-18T15:52:19+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4-15","last_time":"2022-04-2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8","會期":5,"字號":"院總第679號委員提案第28363號","laws":["08160"],"提案編號":"679委28363","案由":"本院委員賴瑞隆、陳素月、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鑑於臺灣近年劇烈氣候變遷，雨量因時間及空間上分布極為不均，致經常性發生區域性缺水，影響民生及產業供水，故為考量地區用水供需及規模，再生水資源與經濟規模以及鄰近是否有園區開發案等，加強要求開發單位使用一定比例再生水，以擴大使用系統再生水之範圍，不限特定地區，實有其必要。爰擬具「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歷經多年水資源發展規劃，推動再生水已成為我國多元化水源之重要一環，爰修正本條例立法目的，增加若干文字以符合現況實際發展。\n二、現行再生水推動範圍僅限於水資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惟近年劇烈氣候變遷及嚴峻旱象，為降低水源供應風險及強化枯水期供水韌性，先進國家多推動再生水為常態使用，亦為政府水資源永續利用政策。\n三、在百年大旱後，廠商使用再生水意願增加，因再生水水源來自生活污水，其水源供應相對穩定，具有保險用水特性。去年百年大旱，除廠商自污水廠取用污（廢）水再生利用，也部署27台RO淨水設備供應產業用水13,500CMD，見證再生水穩定產業發展，也有助提高使用再生水資源。","對照表":[{"law_id":"08160","law_name":"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條　為促進水資源永續利用，推動再生水之開發、供給、使用及管理事項，特制定本條例。","law_content_id":"08160:08160:2015-12-14-制定:1","說明":"歷經多年水資源發展規劃，推動再生水已成為我國多元化水源之重要一環，爰增列「多元化水源」文字為本條例之立法目的。","修正":"第一條　為促進水資源永續利用及多元化水源，推動再生水之開發、供給、使用及管理事項，特制定本條例。"},{"現行":"第三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n\n一、再生水：指廢（污）水或放流水，經處理後可再利用之水；依其處理水源不同，分為系統再生水及非系統再生水。\n\n二、系統再生水：指取自下水道系統之廢（污）水或放流水，經處理後可再利用之水。\n\n三、非系統再生水：指取自未排入下水道系統之廢（污）水或放流水，經處理後可再利用之水。\n\n四、再生水經營業：指依本條例許可興辦系統再生水開發案（以下簡稱再生水開發案），提供系統再生水予他人使用者。\n\n五、區域水資源經理基本計畫：指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各區域水資源開發及經營管理計畫。","law_content_id":"08160:08160:2015-12-14-制定:3","說明":"為保護環境永續，因應近年劇烈氣候變遷及嚴峻旱象，降低水源供應風險，需擴大使用系統再生水之範圍，不限於水源供應短缺之虞，故刪除第五款之用詞規定，第四條刪除相關文字。","修正":"第三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n\n一、再生水：指廢（污）水或放流水，經處理後可再利用之水；依其處理水源不同，分為系統再生水及非系統再生水。\n\n二、系統再生水：指取自下水道系統之廢（污）水或放流水，經處理後可再利用之水。\n\n三、非系統再生水：指取自未排入下水道系統之廢（污）水或放流水，經處理後可再利用之水。\n\n四、再生水經營業：指依本條例許可興辦系統再生水開發案（以下簡稱再生水開發案），提供系統再生水予他人使用者。"},{"現行":"第四條　應提出用水計畫之開發單位，其興辦或變更開發行為位於區域水資源經理基本計畫之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以下簡稱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用水計畫，使用一定比率之系統再生水。\n\n已核定用水計畫之開發單位，其興辦或變更開發行為位於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經查核其各年期實際用水情形與用水計畫內容差異達一定比率或一定規模者，應提出差異分析報告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查，並依審查結果調整用水計畫內容，使用一定比率之系統再生水。\n\n依前二項規定應使用一定比率系統再生水者，如無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放流水，應依核定用水計畫或差異分析報告審查結果，以非系統再生水或其他方式替代之。\n\n前三項開發單位使用再生水之適用範圍、一定比率、一定規模、替代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8160:08160:2015-12-14-制定:4","說明":"為使應使用一定比率系統擴大再生水範圍，不限於供水短之虞地區，刪除位於區域水資源經理基本計畫之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限制，擴大使用再生水範圍。","修正":"第四條　應提出用水計畫之開發單位，其興辦或變更開發行為，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用水計畫，使用一定比率之系統再生水。\n\n已核定用水計畫之開發單位，其興辦或變更開發行為位於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經查核其各年期實際用水情形與用水計畫內容差異達一定比率或一定規模者，應提出差異分析報告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查，並依審查結果調整用水計畫內容，使用一定比率之系統再生水。\n\n依前二項規定應使用一定比率系統再生水者，如無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放流水，應依核定用水計畫或差異分析報告審查結果，以非系統再生水或其他方式替代之。\n\n前三項開發單位使用再生水之適用範圍、一定比率、一定規模、替代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411070202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