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411070202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8/LCEWA01_100508_0052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8/LCEWA01_100508_0052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2301931/1112301931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2301931/1112301931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2301931/1112301931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2301931/1112301931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5-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2-04-15","2022-04-19"],"會議代碼":"院會-10-5-8"},{"會期":"10-05-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4-15","2022-04-19"],"會議代碼":"院會-10-5-8"},{"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5-25"],"會議代碼":"委員會-10-5-22-15"},{"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5-3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黃世杰等18人、委員萬美玲等16人、委員陳秀寳等18人、委員林奕華等17人分別擬具「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奕華等17人擬具「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七條、第十三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601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90319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225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世杰等18人「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28070202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8人「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05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7人「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09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7人「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七條、第十三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09070201900"}],"議案名稱":"「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萬美玲"],"連署人":["楊瓊瓔","廖婉汝","李德維","林德福","賴士葆","曾銘宗","孔文吉","林思銘","呂玉玲","游毓蘭","溫玉霞","吳斯懷","鄭正鈐","羅明才","吳怡玎"],"mtime":"2024-01-18T15:52:28+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4-15","last_time":"2022-05-3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8","會期":5,"字號":"院總第1082號委員提案第28365號","laws":["02908"],"提案編號":"1082委28365","案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鑒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之「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已將沒收修正為具獨立性之法律效果，不再為從刑，且追徵、抵償之規定均已自從刑之種類刪除；另依同日修正施行之「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十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本次修正之刑法自105年7月1日施行。為配合「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及「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十條之三」之修正，爰擬具「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刪除沒收、追徵及抵償之規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鑒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施行「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十條之三」第二項規定，刑法修正施行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該規定立法意旨在於此次「中華民國刑法」既已整體修正沒收規定，自應回歸刑法一體適用。\n二、此外，依修正後「中華民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另依修正後「中華民國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四項規定，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又「中華民國刑法」修正後，追徵為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之執行方式，已無抵償之規定，「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十七條」尚無特別規定之必要。\n三、綜上所述，爰擬具「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刪除本條文第三項相關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對照表":[{"law_id":"02908","law_name":"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n一、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竊取水下文化資產。\n\n二、毀損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或暫時保護區內之水下文化資產。\n\n三、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將中華民國所有之水下文化資產運送出境。\n\n四、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核准進行水下文化資產活動。\n\n五、違反第二十二條第四項所定辦法規定，將水下文化資產發掘出水。\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n\n犯第一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均沒收之，其全部或一部無法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law_content_id":"02908:02908:2015-11-24-制定:43","說明":"一、104年12月30日修正施行「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十條之三第二項規定，刑法修正施行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該規定立法意旨在於此次「中華民國刑法」既已整體修正沒收規定，自應回歸刑法一體適用。\n\n二、依修正後「中華民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次依修正後「中華民國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四項規定，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又「中華民國刑法」修正後，追徵為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之執行方式，且已無抵償之規定。本法尚無為刑法特別規定之必要，爰配合刪除第三項，回歸適用「中華民國刑法」相關規定。","修正":"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n一、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竊取水下文化資產。\n\n二、毀損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或暫時保護區內之水下文化資產。\n\n三、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將中華民國所有之水下文化資產運送出境。\n\n四、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核准進行水下文化資產活動。\n\n五、違反第二十二條第四項所定辦法規定，將水下文化資產發掘出水。\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411070202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