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412070200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9/LCEWA01_100509_0001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9/LCEWA01_100509_0001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1256/1114301256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1256/1114301256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1256/1114301256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1256/1114301256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5-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2-04-22","2022-04-26"],"會議代碼":"院會-10-5-9"},{"會期":"10-05-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4-22","2022-04-26"],"會議代碼":"院會-10-5-9"},{"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5-23"],"會議代碼":"委員會-10-5-36-20"},{"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5-25"],"會議代碼":"委員會-10-5-36-2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世芳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第八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臣遠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第八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治芬等26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湯蕙禎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瑞雄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明文等18人及委員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等17人分別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525070300200"},{"議案名稱":"行政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425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12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世芳等16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第八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17070203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臣遠等16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第八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13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225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治芬等26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224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7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07070203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0070203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湯蕙禎等17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28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7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23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7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02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明文等18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12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16070201100"}],"議案名稱":"「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8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陳秀寳","林宜瑾"],"連署人":["鄭運鵬","羅美玲","王美惠","郭國文","莊瑞雄","江永昌","陳椒華","陳歐珀","吳思瑤","李昆澤","邱顯智","黃國書","林楚茵","邱泰源","王定宇","王婉諭"],"mtime":"2024-01-18T15:47:45+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4-22","last_time":"2022-05-2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9","會期":5,"字號":"院總第1557號委員提案第28368號","laws":["04711"],"提案編號":"1557委28368","案由":"本院委員陳秀寳、林宜瑾等18人，為落實公職人員之財產申報制度、使公職人員財產資料公開透明，爰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直轄市與縣市議員申報之財產資料應公開揭露；縣市議員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報之財產應辦理每年變動。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規定，受理特定公職候選人財產申報之機關，於收受申報二個月內，應將申報資料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其餘特定公職人員之申報資料，除應依前項辦理外，應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同法第八條則規定，立法委員及直轄市議員於依規定申報財產時，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前條第一項所列財產，應每年辦理變動申報。\n二、為了檢視公職人員之廉能，《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九款即規定，各級民意機關民意代表應依本法申報財產。然而於同法第六條卻僅規定立法委員申報之財產資料，須予以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並應定期刊登政府公報及上網公告。\n三、而同樣是受人民選舉產生之直轄市與縣市議員，人民卻無從得知其財產狀況是否有疑慮，而無法去審視該直轄市與縣市議員之廉能；導致人民缺少判斷其適任與否之相關依據。爰此，將於第六條增訂直轄市與縣市議員所申報之財產資料亦須公開揭露，供人民查閱。\n四、而受人民選舉產生之立法委員與直轄市議員依第八條規定，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申報之財產，應每年辦理變動申報。而縣市議員亦應有相同的財產資料公開揭露之制度，以供人民審視。\n五、為落實公職人員之財產申報制度、使公職人員財產資料公開透明，爰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直轄市與縣市議員申報之財產資料應公開揭露；縣市議員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報之財產應辦理每年變動。","對照表":[{"law_id":"04711","law_name":"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　受理申報機關（構）於收受申報二個月內，應將申報資料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之申報機關（構）應於收受申報十日內，予以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n\n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等人員之申報資料，除應依前項辦理外，應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n\n如為前項公職之選舉候選人，其申報機關（構）應於收受申報十日內，由各級選舉委員會上網公告。\n\n申報資料之審核及查閱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定之。","law_content_id":"04711:04711:2019-05-03-修正:6","說明":"一、為了檢視公職人員之廉能，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九款即規定，各級民意機關民意代表應依本法申報財產。然而於本法第六條卻僅規定立法委員申報之財產資料，須予以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並應定期刊登政府公報及上網公告。\n\n二、而同樣是受人民選舉產生之直轄市與縣市議員，人民卻無從得知其財產狀況是否有疑慮，而無法去審視該直轄市與縣市議員之廉能；導致人民缺少判斷其適任與否之相關依據。爰此，將於第六條增訂直轄市與縣市議員所申報之財產資料亦須公開揭露，供人民查閱。","修正":"第六條　受理申報機關（構）於收受申報二個月內，應將申報資料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之申報機關（構）應於收受申報十日內，予以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n\n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直轄市議員及縣（市）議員等人員之申報資料，除應依前項辦理外，應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n\n如為前項公職之選舉候選人，其申報機關（構）應於收受申報十日內，由各級選舉委員會上網公告。\n\n申報資料之審核及查閱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定之。"},{"現行":"第八條　立法委員及直轄市議員於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申報財產時，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前條第一項所列財產，應每年辦理變動申報。","law_content_id":"04711:04711:2007-03-05-全文修正:8","說明":"受人民選舉產生之立法委員與直轄市議員依本法第八條規定，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申報之財產，應每年辦理變動申報。而縣市議員亦應有相同的財產資料公開揭露之制度，以供人民審視。","修正":"第八條　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及縣（市）議員於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申報財產時，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前條第一項所列財產，應每年辦理變動申報。"}]}],"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412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