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4130702008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9/LCEWA01_100509_0002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9/LCEWA01_100509_0002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2-04-22","2022-04-26"],"會議代碼":"院會-10-5-9"},{"會期":"10-05-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4-22","2022-04-26"],"會議代碼":"院會-10-5-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家庭教育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馬文君","游毓蘭"],"連署人":["鄭正鈐","呂玉玲","林德福","廖婉汝","李德維","江啟臣","吳怡玎","溫玉霞","陳以信","楊瓊瓔","吳斯懷","陳雪生","林思銘","萬美玲"],"mtime":"2024-01-18T15:48:17+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4-22","last_time":"2022-04-2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9","會期":5,"字號":"院總第1259號委員提案第28376號","laws":["01751"],"提案編號":"1259委28376","案由":"本院委員馬文君、葉毓蘭等16人，鑒於近年來國內每年都有近萬名12歲以下兒童及少年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而受傷，甚至死亡，在臺灣低出生率的情況下，任何年輕生命的折損皆是莫大傷害，爰擬具「家庭教育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家庭教育中心所列舉共同推動轄區內家庭教育事宜，增訂納入「交通」領域，以加強孩童及少年之交通安全知識，一起守護孩童交通安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交通部統計，過去五年來每年都有近萬名12歲以下兒童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而受傷甚至死亡，近3年12歲以下兒童有2萬8519人因交通事故傷亡，靖娟兒童安全文教基金會表示，事故傷害是造成孩子死亡的第一位，其中以交通傷害最高，且有15%是因為「身為行人」過馬路而受傷。\n二、靖娟兒童安全文教基金會指出，事故傷害是造成孩子死亡的第一位，其中以交通傷害最高。國小、國中孩子汽機車接送死傷特別高，高中是機車；單純從行人來看，小學生最高，台北市孩子交通事故有6成是因為穿越道路，其中又有7成是因為奔跑。\n三、為強化交通安全教育措施之必要，爰擬具「家庭教育法第七條」條文修正，現行規範家庭教育中心推動「教育、文化、衛政、社政、戶政、民政、農政、消防、警政、勞工、新聞、環保、原住民族事務」之家庭教育，因無交通安全教育之列舉，故將「交通」領域納入增訂之，俾利家庭教育中心結合推動家庭教育事宜之相關機關或單位，保護國家未來主人翁之用路安全。","對照表":[{"law_id":"01751","law_name":"家庭教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家庭教育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家庭教育中心，並結合教育、文化、衛政、社政、戶政、民政、農政、消防、警政、勞工、新聞、環保、原住民族事務等相關機關或單位、學校及大眾傳播媒體，共同推動轄區內家庭教育事宜，包括：\n\n一、規劃及推展各項家庭教育。\n\n二、結合社區資源，推展家庭教育。\n\n三、提供家庭教育諮詢及服務。\n\n四、召募、培訓及考核志願工作人員。\n\n五、推展其他有關家庭教育事項。\n\n家庭教育中心應置主任一人，專任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教育局（處）長兼任之；並應進用家庭教育專業及社會工作相關專業人員，其人數，自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三年內，應達進用人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n\n第一項家庭教育中心之組織規程，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n\n第二項專業人員之資格、進用、培訓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751:01751:2019-04-23-全文修正:7","說明":"一、根據交通部統計，過去五年來每年都有近萬名12歲以下兒童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而受傷甚至死亡，近3年12歲以下兒童有2萬8,519人因交通事故傷亡，靖娟兒童安全文教基金會表示，事故傷害是造成孩子死亡的第一位，其中以交通傷害最高，且有15%是因為「身為行人」過馬路而受傷。\n\n二、靖娟兒童安全文教基金會指出，事故傷害是造成孩子死亡的第一位，其中以交通傷害最高。國小、國中孩子汽機車接送死傷特別高，高中是機車；單純從行人來看，小學生最高，台北市孩子交通事故有6成是因為穿越道路，其中又有7成是因為奔跑。\n\n三、為強化交通安全教育措施之必要，爰擬具「家庭教育法第七條」條文修正，現行規範家庭教育中心推動「教育、文化、衛政、社政、戶政、民政、農政、消防、警政、勞工、新聞、環保、原住民族事務」之家庭教育，因無交通安全教育之列舉，故將「交通」領域納入增訂之，俾利家庭教育中心結合推動家庭教育事宜之相關機關或單位，保護國家未來主人翁之用路安全。","修正":"第七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家庭教育中心，並結合教育、文化、衛政、社政、戶政、民政、農政、交通、消防、警政、勞工、新聞、環保、原住民族事務等相關機關或單位、學校及大眾傳播媒體，共同推動轄區內家庭教育事宜，包括：\n\n一、規劃及推展各項家庭教育。\n\n二、結合社區資源，推展家庭教育。\n\n三、提供家庭教育諮詢及服務。\n\n四、召募、培訓及考核志願工作人員。\n\n五、推展其他有關家庭教育事項。\n\n家庭教育中心應置主任一人，專任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教育局（處）長兼任之；並應進用家庭教育專業及社會工作相關專業人員，其人數，自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三年內，應達進用人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n\n第一項家庭教育中心之組織規程，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n\n第二項專業人員之資格、進用、培訓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413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