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414070200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9/LCEWA01_100509_0002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9/LCEWA01_100509_0002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2-04-22","2022-04-26"],"會議代碼":"院會-10-5-9"},{"會期":"10-05-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4-22","2022-04-26"],"會議代碼":"院會-10-5-9"},{"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4-28"],"會議代碼":"委員會-10-5-20-13"},{"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5-0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時代力量黨團、委員沈發惠等18人、委員楊瓊瓔等19人分別擬具「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為洲等17人擬具「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葉毓蘭等16人擬具「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503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314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20070204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9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14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4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7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08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6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110070201000"}],"議案名稱":"「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8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沈發惠","何欣純"],"連署人":["林楚茵","賴惠員","郭國文","江永昌","洪申翰","羅美玲","陳亭妃","黃秀芳","吳玉琴","湯蕙禎","賴瑞隆","王美惠","范雲","林宜瑾","張廖萬堅","鍾佳濱"],"mtime":"2024-01-18T15:48:20+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4-22","last_time":"2022-05-0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9","會期":5,"字號":"院總第464號委員提案第28377號","laws":["01591"],"提案編號":"464委28377","案由":"本院委員沈發惠、何欣純等18人，鑒於近年慢車交通事故攀升，為加強車輛管理及保障用路人安全，目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除規範微型電動二輪車應領牌納管外，亦規範微型電動二輪車所有人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查現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所定義之汽車僅包含汽車及機車，並未包含微型電動二輪車，為使受微型電動二輪車事故所致之傷害或死亡受害人，能迅速獲得基本保障，及處理未投保本法汽車肇事嚴重問題，爰此，擬提案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查警政署提供108年至110年微型電動二輪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傷亡統計數，3年以來死亡人數共28位，受傷人數共高達11,092位，為使因微型電動二輪車事故所致傷害或死亡之受害人，迅速獲得基本保障，增訂將微型電動二輪車視為本法所稱之汽車，屬於本保險之承保範圍。\n二、目前未依規定投保之舉發方式，除現行公路監理機關執行路邊稽查或警察機關於執行交通勤務舉發外，另增訂列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併同舉發。此外，考量強制車險係透過強保法強制投保義務人投保，以使汽車交通事故所致傷害或死亡之受害人，迅速獲得基本保障，強化立法目的之實踐，故增訂微型電動二輪車之投保義務人未依規定投保本保險及肇事罰鍰。\n三、查公路總局提供110年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二款規定之裁罰統計，汽機車未投保肇事數據分別為汽車共3,566輛，總裁罰金額3,253萬2,000元，機車共3萬3,624輛，總裁罰金額2億824萬5,000元，鑒於目前未投保本法之汽機車肇事問題嚴重，為避免造成其他用路人權益保障空窗，確實保障車禍受害人之權益，爰提高未投保汽車肇事之罰緩。另外，實務上，因警政署未介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投保資料庫，以致員警受理交通事故時，當事人未能出示保險證，現場無法查驗事故車輛投保狀態，故刪除未投保汽車肇事，扣留車輛牌照其依規定投保後發還之規定。\n四、為強化強制車險有效性之維持，增訂投保義務人於本保險屆滿逾期六個月仍未投保者移請註銷牌照之規定，以健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制度。","對照表":[{"law_id":"01591","law_name":"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本院於一百十年五月五日交通委員會審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第六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將「電動自行車」修正為「微型電動二輪車」；並增訂第六十九條之一第二項「微型電動二輪車應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登記、領用、懸掛牌照後，始得行駛道路」及第四項「微型電動二輪車所有人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未依規定投保者，公路監理機關不予受理登記、換照或發照」；另於第七十一條之一第四項規定，該次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黏貼審驗合格標章之微型電動二輪車，應於該條文施行後二年內依規定登記、領用、懸掛牌照。\n\n三、查警政署提供108年至110年微型電動二輪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傷亡統計數據，3年以來死亡人數共28位，受傷人數共11,092位，惟微型電動二輪車現行非本保險承保範圍，其所致交通事故之受害人無法依本法規定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故增訂將微型電動二輪車視為本法所稱之汽車，屬於本保險之承保範圍。\n\n四、現行汽車倘未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登記、領用、懸掛牌照，如發生交通事故，需由特別補償基金給付補償金，然而，特別補償基金主要之收入來源係本保險保險費提撥之分擔額，故為使本保險健全經營，規定微型電動二輪車投保義務人未依本法規定訂立保險契約，並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登記、領用者，其所致汽車交通事故不受本法之保障。","修正":"第五條之一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所定微型電動二輪車，視為本法所稱汽車；投保義務人應依本法之規定訂立本保險契約，未訂立者，公路監理機關不予受理登記、領用、換照或發照。\n\n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一條之一第四項規定施行前，已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黏貼審驗合格標章之微型電動二輪車，投保義務人應於該條文施行後二年內依本法規定訂立本保險契約，並依該條例規定登記、領用、懸掛牌照，所致汽車交通事故之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n\n微型電動二輪車投保義務人未曾依本法規定訂立本保險契約，並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登記、領用、懸掛牌照者，其所致汽車交通事故不受本法之保障。"},{"現行":"第四十九條　投保義務人未依本法規定訂立本保險契約，或本保險期間屆滿前未再行訂立者，其處罰依下列各款規定：\n\n一、經公路監理機關或警察機關攔檢稽查舉發者，由公路監理機關處以罰鍰。為汽車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為機車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n\n二、未投保汽車肇事，由公路監理機關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扣留車輛牌照至其依規定投保後發還。\n\n依前項規定所處罰鍰，得分期繳納；其申請條件、分期期數、不依期限繳納之處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交通主管機關會同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591:01591:2010-04-30-修正:58","說明":"一、部分文字修改。\n\n二、目前未依規定投保之舉發方式，除現行公路監理機關執行路邊稽查或警察機關於執行交通勤務舉發外，另增訂列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併同舉發，此外，為使汽車交通事故所致傷害或死亡之受害人，迅速獲得基本保障，強化立法目的之實踐，故增訂微型電動二輪車之投保義務人未依規定投保本保險及肇事罰鍰。\n\n三、查公路總局提供110年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二款規定之裁罰統計，汽機車未投保肇事數據分別為汽車共3566輛，總裁罰金額3,253萬2,000元，機車共3萬3,624輛，總裁罰金額2億824萬5,000元，鑒於目前未投保本法之汽機車肇事問題嚴重，為避免造成其他用路人權益保障空窗，確實保障車禍受害人之權益，爰提高未投保汽車肇事之罰緩。\n\n四、實務上，因警政署未介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投保資料庫，以致員警受理交通事故時，當事人未能出示保險證，現場無法查驗事故車輛投保狀態，故刪除未投保汽車肇事，扣留車輛牌照其依規定投保後發還之規定。","修正":"第四十九條　投保義務人未依本法規定訂立本保險契約，或本保險期間屆滿前未再行訂立者，其處罰依下列各款規定：\n\n一、經公路監理機關執行路邊稽查或警察機關執行交通勤務，或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併同舉發者，由公路監理機關處以罰鍰。為汽車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為機車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為微型電動二輪車者，處新臺幣七百五十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罰鍰。\n\n二、未投保汽車肇事，由公路監理機關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三萬二千元以下罰鍰。\n依前項規定所處罰鍰，得分期繳納；其申請條件、分期期數、不依期限繳納之處理等事項之辨法，由中央交通主管機關會同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五十條　公路監理機關於執行路邊稽查或警察機關於執行交通勤務時，應查驗保險證。對於未依規定投保本保險者，應予舉發。\n\n投保義務人接獲違反本保險事件通知單後，應於十五日內到達指定處所聽候裁決；屆期未到案者，公路監理機關得逕行裁決之。但投保義務人認為舉發之事實與違規情形相符者，得不經裁決，逕依公路監理機關所處罰鍰，自動向指定之處所繳納結案。","law_content_id":"01591:01591:2005-01-14-全文修正:58","說明":"一、部分文字修改。\n\n二、增訂第二項，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四十九條說明一。\n\n三、現行第二項移列第三項，內容未修正。","修正":"第五十條　公路監理機關執行路邊稽查或警察機關執行交通勤務時，應查驗保險證。對於未依規定投保本保險者，應予舉發。\n\n公路監理機關或警察機關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行為人時，對於未依規定投保本保險者，併同舉發。\n投保義務人接獲違反本保險事件通知單後，應於十五日內到達指定處所聽候裁決；屆期未到案者，公路監理機關得逕行裁決之。但投保義務人認為舉發之事實與違規情形相符者，得不經裁決，逕依公路監理機關所處罰鍰，自動向指定之處所繳納結案。"},{"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強化強制車險有效性之維持，增訂投保義務人於本保險屆滿逾期六個月仍未投保者移請註銷牌照之規定，以健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制度。","修正":"第五十一條之一　投保義務人於本保險期間屆滿逾六個月，仍未依本法規定再行訂立本保險契約者，主管機關得移請公路監理機關註銷其牌照。"},{"現行":"第五十三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law_content_id":"01591:01591:2005-01-14-全文修正:62","說明":"配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將微型電動二輪車予以納保，及擴大投保義務人未依規定訂立本保險契約之舉發方式、新增註銷牌照之規定，並配合前開相關作業時間，有關修正草案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修正":"第五十三條　本法除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414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