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414070200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9/LCEWA01_100509_0002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9/LCEWA01_100509_0002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301277/1122301277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301277/1122301277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301277/1122301277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301277/1122301277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5-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2-04-22","2022-04-26"],"會議代碼":"院會-10-5-9"},{"會期":"10-05-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4-22","2022-04-26"],"會議代碼":"院會-10-5-9"},{"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4-17"],"會議代碼":"委員會-10-7-22-9"},{"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4-19"],"會議代碼":"委員會-10-7-22-9"},{"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4-24"],"會議代碼":"委員會-10-7-22-10"},{"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4-26"],"會議代碼":"委員會-10-7-22-11"},{"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17"],"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153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委員黃國書等22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特殊教育法第十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謝衣鳯等18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國書等20人、委員陳以信等21人擬具「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國書等17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擬具「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國書等18人擬具「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委員莊瑞雄等21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瑞雄等21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玉琴等18人擬具「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17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馬文君等16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八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適應等19人擬具「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委員黃國書等19人、委員謝衣鳯等16人、委員陳秀寳等24人分別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瓊瓔等17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16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品妤等17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智傑等18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十條及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擬具「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培慧等18人擬具「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7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18人擬具「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委員陳培瑜等17人及委員吳思瑤等16人擬具「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5151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案。","billNo":"2011031398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22人「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330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特殊教育法第十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18070202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8人「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25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20人「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30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以信等21人「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21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7人「特殊教育法第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22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211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211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特殊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11070202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瑞雄等21人「特殊教育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25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瑞雄等21人「特殊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25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8人「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25070203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7人「特殊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02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6人「特殊教育法第八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02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適應等19人「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16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23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9人「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2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6人「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6070206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秀寳等24人「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05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7人「特殊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06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6人「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01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12070203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7人「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15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智傑等18人「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290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9人「特殊教育法第十條及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291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98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培慧等18人「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99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7人「特殊教育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00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8人「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09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7人「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10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6人「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1060000"}],"議案名稱":"「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8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5:48:09+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黃國書","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張廖萬堅"],"連署人":["林宜瑾","劉櫂豪","羅美玲","劉建國","陳秀寳","吳思瑤","王美惠","林昶佐","吳怡玎","林岱樺","莊瑞雄","湯蕙禎","陳素月","李德維","何志偉"],"first_time":"2022-04-22","last_time":"2023-04-26","會期":5,"屆期":10,"meet_id":"院會-10-5-9","字號":"院總第1259號委員提案第28378號","laws":["01724"],"提案編號":"1259委28378","案由":"本院委員黃國書、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張廖萬堅等18人，鑒於近來社會環境變化迅速，我國特殊教育思潮亦受到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推動、特殊教育課程實施規範之訂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及兒童權利公約等影響而轉變。為因應社會變遷、整體教育環境演進以及當代特殊教育推動發展之需求，爰擬具「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以提升特殊教育發展，落實教育機會均等，實踐教育適性適才之目標。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724","law_name":"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對照表","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章　總　則","說明":"章名未修正","修正":"第一章　總　則"},{"現行":"第一條　為使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之國民，均有接受適性教育之權利，充分發展身心潛能，培養健全人格，增進服務社會能力，特制定本法。","law_content_id":"01724:01724:2009-10-23-全文修正:2","說明":"本條未修正","修正":"第一條　為使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之國民，均有接受適性教育之權利，充分發展身心潛能，培養健全人格，增進服務社會能力，特制定本法。"},{"現行":"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n\n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務時，各該機關應配合辦理。","law_content_id":"01724:01724:2009-10-23-全文修正:3","說明":"本條未修正","修正":"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n\n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務時，各該機關應配合辦理。"},{"現行":"第三條　本法所稱身心障礙，指因生理或心理之障礙，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其分類如下：\n一、智能障礙。\n\n二、視覺障礙。\n\n三、聽覺障礙。\n\n四、語言障礙。\n\n五、肢體障礙。\n\n六、腦性麻痺。\n\n七、身體病弱。\n\n八、情緒行為障礙。\n\n九、學習障礙。\n\n十、多重障礙。\n\n十一、自閉症。\n\n十二、發展遲緩。\n\n十三、其他障礙。","law_content_id":"01724:01724:2013-01-08-修正:4","說明":"一、酌作文字修正。\n\n二、淡化「分類」一詞，就學生實際障礙及需求進行鑑定及服務提供之對象範疇界定。","修正":"第三條　本法所稱身心障礙，指下列因生理或心理之障礙，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其分類如下：\n\n一、智能障礙。\n\n二、視覺障礙。\n\n三、聽覺障礙。\n\n四、語言障礙。\n\n五、肢體障礙。\n\n六、腦性麻痺。\n\n七、身體病弱。\n\n八、情緒行為障礙。\n\n九、學習障礙。\n\n十、多重障礙。\n\n十一、自閉症。\n\n十二、發展遲緩。\n\n十三、其他障礙。"},{"現行":"第四條　本法所稱資賦優異，指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其分類如下：\n一、一般智能資賦優異。\n\n二、學術性向資賦優異。\n\n三、藝術才能資賦優異。\n\n四、創造能力資賦優異。\n\n五、領導能力資賦優異。\n\n六、其他特殊才能資賦優異。","law_content_id":"01724:01724:2009-10-23-全文修正:5","說明":"一、酌作文字修正。\n\n二、淡化「分類」一詞，就學生實際資賦優異領域及需求進行鑑定及服務提供之對象範疇界定。\n\n三、學生可以同時擁有不同的資賦優異。","修正":"第四條　本法所稱資賦優異，指下列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其分類如下：\n\n一、一般智能資賦優異。\n\n二、學術性向資賦優異。\n\n三、藝術才能資賦優異。\n\n四、創造能力資賦優異。\n\n五、領導能力資賦優異。\n\n六、其他特殊才能資賦優異。"},{"現行":"第五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應設立特殊教育諮詢會。遴聘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家長代表、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以下簡稱專業人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參與諮詢、規劃及推動特殊教育相關事宜。\n\n前項諮詢會成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數，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n\n第一項參與諮詢、規劃、推動特殊教育與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724:01724:2009-10-23-全文修正:6","說明":"一、酌作文字修正。\n\n二、第一項增加特殊教育學生參與。依據CRC、CRPD精神，應尊重兒童、身心障礙者之表意權，特教政策之規劃諮詢應納入其為權力之主體。\n\n三、基於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第二項文字將「單」一性別改為「任」一性別。\n\n四、為積極辦理特殊教育，規範應至少每半年開會一次。","修正":"第五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應設立特殊教育諮詢會。遴聘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之學生及家長代表、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以下簡稱專業人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參與諮詢、規劃及推動特殊教育相關事宜。\n\n前項諮詢會成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數，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應至少每半年開會一次。\n\n第一項參與諮詢、規劃、推動特殊教育與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六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遴聘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家長代表、專業人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辦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重新安置、輔導等事宜；其實施方法、程序、期程、相關資源配置，與運作方式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n\n前項鑑輔會成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數，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n\n各該主管機關辦理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及安置工作召開會議時，應通知有關之學生家長列席，該家長並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列席。","law_content_id":"01724:01724:2009-10-23-全文修正:7","說明":"一、酌作文字修正。\n\n二、鑒於鑑輔會有針對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之鑑定，爰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三條第五款規定，納入教保服務人員勞方代表。\n\n三、基於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第二項文字更正為「任」一性別。\n\n四、為積極辦理特殊教育，規範應至少每半年開會一次。\n\n五、依據CRC、CRPD精神，應尊重兒童、身心障礙者之表意權，其為權力之主體，家長為協助者。因此在辦理鑑定、安置、輔導工作時，應通知學生當事人，並通知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者參與討論。\n\n六、考量此項涉及學生權益，應通知學生父母，但所謂的「家長」則經常是泛指家屬，不一定是指父母，故將應通知家長改為應通知「未成年學生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者」。\n\n七、增列其他照顧者係因應保護個案等特殊情形，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因特殊事由無法行使親權，須由安置機構等單位代為提供學生之日常照顧，相關學生權益之鑑定安置會議於監護人及法定代理人無法參與時，宜由其他實際照顧者出席參與。\n\n八、新增第四項。為使兩階段（兒童發展聯合評估─安置鑑定）之輔導及協助措施能保持一貫性，爰增訂在鑑輔會辦理鑑定安置時應參考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之資料，並規定教育行政機關應協調衛生主管機關提供之。","修正":"第六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遴聘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教保服務人員組織代表、家長代表、專業人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辦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及輔導等事宜；其實施方法、程序、期程、相關資源配置，與運作方式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n\n前項鑑輔會成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數，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應至少每半年開會一次。\n\n各該主管機關辦理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及安置工作召開會議時，應通知學生本人、未成年學生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者參與有關該生之相關事項討論，該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者並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列席參與該項討論。\n\n辦理第一項鑑定學前教育階段業務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協調衛生主管機關，提供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之學前教育階段兒童發展評估結果。"},{"現行":"第七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執行特殊教育工作，應設專責單位。\n\n特殊教育學校及設有特殊教育班之各級學校，其承辦特殊教育業務人員及特殊教育學校之主管人員，應進用具特殊教育相關專業者。\n\n前項具特殊教育相關專業，指修習特殊教育學分三學分以上者。","law_content_id":"01724:01724:2009-10-23-全文修正:8","說明":"一、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特殊教育學校包含於各級學校，故前段敘述刪除特殊教育學校。\n\n二、為精進特殊教育，提升服務品質，因此規範各級學校特殊教育業務承辦人需具備特殊教育專業。","修正":"第七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執行特殊教育工作，應設專責單位。\n\n各級學校承辦特殊教育業務人員及特殊教育學校之主管人員，應進用具特殊教育相關專業者。\n\n前項具特殊教育相關專業，指修習特殊教育學分三學分以上者。"},{"現行":"第八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每年定期舉辦特殊教育學生狀況調查及教育安置需求人口通報，出版統計年報，依據實際現況及需求，妥善分配相關資源，並規劃各項特殊教育措施。","law_content_id":"01724:01724:2009-10-23-全文修正:9","說明":"一、參考CRC & CRPD意見：調查統計除人口通報外，應準確分類數據。\n\n二、OECD和美國特別針對身障生出現率、不同障礙類別學生比率、不同教育安置比率、特教學校（班）數等重要項目進行長期追蹤，以瞭解變化情形。","修正":"第八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每年定期舉辦特殊教育學生狀況調查及教育安置需求人口通報，出版統計年報及相關數據分析，依據實際現況及需求，妥善分配相關資源，並規劃各項特殊教育措施。"},{"現行":"第九條　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四．五；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n\n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時，應優先辦理身心障礙教育。\n\n中央政府為均衡地方身心障礙教育之發展，應補助地方辦理身心障礙教育之人事及業務經費；其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後定之。","law_content_id":"01724:01724:2009-10-23-全文修正:10","說明":"一、近年來少子女化情形嚴重，特殊教育學生人數卻自97學年度之14萬9,900人逆勢成長至110學年度15萬6,773人。且身心障礙類別學生之障礙程度日益加重。顯示特殊教育經費需求增加，惟特殊教育經費比例自98年立法迄今已逾十年未修正。爰修正第一項，提升特殊教育預算比例佔中央政府教育主管預算不得低於百分之五；佔地方政府教育預算不得低於百分之五．五。","修正":"第九條　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五。\n\n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時，應優先辦理身心障礙教育。\n\n中央政府為均衡地方身心障礙教育之發展，應補助地方辦理身心障礙教育之人事及業務經費；其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後定之。"},{"現行":"第十八條　特殊教育與相關服務措施之提供及設施之設置，應符合適性化、個別化、社區化、無障礙及融合之精神。","law_content_id":"01724:01724:2009-10-23-全文修正:21","說明":"一、條次變更。將現行條文第十八條移列修訂至第十條。\n\n二、增列第一項，比照身權法第十六條，保障特殊教育學生學習權益及參與活動不受歧視。\n\n三、原第一項移列至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以符合CRPD精神。","修正":"第十條　特殊教育學生之人格及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對其學習相關權益及校內、外教學活動參與，不得有歧視之對待。\n特殊教育與相關服務措施之提供及設施之設置，應符合融合之目標，並納入適性化、個別化、合理調整、社區化、通用設計及無障礙環境之精神。"},{"現行":"第二章　特殊教育之實施","說明":"章名未修正","修正":"第二章　特殊教育之實施"},{"現行":"第一節　通　則","說明":"節名未修正","修正":"第一節　通　則"}]}],"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414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