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4140702009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9/LCEWA01_100509_0003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9/LCEWA01_100509_0003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2397/1124002397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2397/1124002397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2397/1124002397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2397/1124002397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5-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2-04-22","2022-04-26"],"會議代碼":"院會-10-5-9"},{"會期":"10-05-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4-22","2022-04-26"],"會議代碼":"院會-10-5-9"},{"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5-12"],"會議代碼":"委員會-10-5-15-17"},{"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5-23"],"會議代碼":"委員會-10-5-15-20"},{"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4-27"],"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5-12"},{"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12-11"],"會議代碼":"委員會-10-8-15-13"},{"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12-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原住民身分法修正草案」、委員郭國文等16人、委員張宏陸等20人分別擬具「原住民身分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適應等25人擬具「原住民身分法第四條、第七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原住民身分法第四條及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原住民身分法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櫂豪等18人及委員陳明文等16人分別擬具「原住民身分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23735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原住民身分法修正草案」案。","billNo":"2011032208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6人「原住民身分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19070204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宏陸等20人「原住民身分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22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適應等25人「原住民身分法第四條、第七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575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原住民身分法第四條及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00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櫂豪等18人「原住民身分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26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明文等16人「原住民身分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7690000"}],"議案名稱":"「原住民身分法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連署人":["李德維","李貴敏","洪孟楷","溫玉霞","林思銘","陳以信","鄭麗文","林為洲","陳雪生","魯明哲","游毓蘭","孔文吉","楊瓊瓔","林文瑞","林奕華"],"mtime":"2024-01-18T15:48:36+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4-22","last_time":"2023-12-1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9","會期":5,"字號":"院總第1722號委員提案第28385號","laws":["01227"],"提案編號":"1722委28385","案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有鑑於現行《原住民身分法》無法解決收養關係下養子女取得或回復原住民身分之爭議問題，並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之修正，爰擬具「原住民身分法」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按現行《原住民身分法》第五條，原住民為非原住民收養者雖不喪失原住民身分，但若從養父母之姓，則依本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喪失原住民身分。另本法施行前原住民為非原住民收養者，依現行法無以回復原住民身分，因此，修正明定本法施行前因收養而身分遭撤銷者，其原住民身分不喪失，並溯及本法施行前之收養亦得適用。\n二、查司法院釋字第28號解釋文略以：「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兄弟姊妹原屬民法第九百六十七條所定之直系血親與旁系血親。其與養父母之關係，縱因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七條所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而成為擬制血親，惟其與本生父母方面之天然血親仍屬存在。同法第一千零八十三條所稱養子女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與本生父母之關係。所謂回復者，係指回復其相互間之權利義務，其固有之天然血親自無待於回復。當養父母與養子女利害相反涉及訴訟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八十二條規定，其本生父母得代為訴訟行為，可見雖在收養期間，本生父母對於養子女之利益，仍得依法加以保護。就本件而論，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四條後段所稱被害人之血親得獨立告訴，尤無排斥其天然血親之理由。」從而，養子女與本生父母之天然血親關係仍屬存在，亦即養子女與本生父母仍屬直系血親。\n三、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亦認「人之血統係先於憲法、法律存在之自然事實，與個人及所屬群體之身分認同密切相關。另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一項及第十二項規定保障原住民族多元文化、地位及其政治參與等，又原住民之文化權利乃個別原住民受憲法第二十二條保障之基本權之一環，亦經司法院釋字第803號解釋在案；即原住民之地位較特殊，其身分原則上係依自我認同原則。是原住民之身分認同權應受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高度保障，乃原住民特殊人格權利。」從而，身分權係一種與人不可分離而專屬於權利人一身之人格權，而原住民身分之取得及回復，專屬於具原住民血統之個人基本權利，應予以保障。因此，養子女與本生父母之天然血親關係，於收養關係存續中既仍屬存在，養子女因與本生父母具有天然血親而可取得或回復原住民身分之權利，係該養子女個人之專屬權利，故養子女於收養關係存續中，仍應賦予可行使其專屬權利。惟查，原住民出養後，其本生父母始取得原住民身分者，依政府現行行政行為需先中止收養關係始得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違背司法院大法官第28號解釋及憲法法庭憲判字第4號判決意旨。爰修正明定養子女之本生父母於收養後始取得原住民身分者，養子女於未成年時得由本生父母或養父母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已成年者得依個人意願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n四、同時，明定養子女得以利害關係人身分，依戶籍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申請本生父母之戶籍資料或戶籍謄本，以利申請相關行政程序之進行，並修正第七條，將養父母納入規範。\n五、修正第九條，配合民法修正降低成年人之年齡至年滿十八歲，爰將現行依修正前民法之成年年齡「年滿二十歲」修正為「成年後」，使成年之相關用法與本法第七條一致。","對照表":[{"law_id":"01227","law_name":"原住民身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原住民身分法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原住民為非原住民收養者，除第九條另有規定外，其原住民身分不喪失。\n\n未滿七歲之非原住民為年滿四十歲且無子女之原住民父母收養者，得取得原住民身分。\n\n本法施行前，未滿七歲之非原住民為原住民父母收養者，不受前項養父母須年滿四十歲且無子女規定之限制。\n\n前二項之收養關係終止時，該養子女之原住民身分喪失。","law_content_id":"01227:01227:2001-01-04-制定:5","說明":"一、修正第一項及增訂第五項及第六項。\n\n二、查原住民為非原住民收養者雖不喪失原住民身分，但若從養父母之姓，則依本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喪失原住民身分。另本法施行前原住民為非原住民收養者，本可依本法修正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回復原住民身分，但該項規定業已刪除，因此，爰修正第一項明定本法施行前因收養而身分遭撤銷者，其原住民身分不喪失，並回溯至本法施行前收養者亦得適用。\n\n三、司法院釋字第28號解釋文略以：「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兄弟姊妹原屬民法第九百六十七條所定之直系血親與旁系血親。其與養父母之關係，縱因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七條所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而成為擬制血親，惟其與本生父母方面之天然血親仍屬存在。同法第一千零八十三條所稱養子女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與本生父母之關係。所謂回復者，係指回復其相互間之權利義務，其固有之天然血親自無待於回復。當養父母與養子女利害相反涉及訴訟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八十二條規定，其本生父母得代為訴訟行為，可見雖在收養期間，本生父母對於養子女之利益，仍得依法加以保護。就本件而論，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四條後段所稱被害人之血親得獨立告訴，尤無排斥其天然血親之理由。」從而，養子女與本生父母之天然血親關係仍屬存在，亦即養子女與本生父母仍屬直系血親。\n\n四、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亦認「人之血統係先於憲法、法律存在之自然事實，與個人及所屬群體之身分認同密切相關。另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一項及第十二項規定保障原住民族多元文化、地位及其政治參與等，又原住民之文化權利乃個別原住民受憲法第二十二條保障之基本權之一環，亦經司法院釋字第803號解釋在案；即原住民之地位較特殊，其身分原則上係依自我認同原則。是原住民之身分認同權應受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高度保障，乃原住民特殊人格權利。」從而，身分權係一種與人不可分離而專屬於權利人一身之人格權，而原住民身分之取得及回復，專屬於具原住民血統之個人基本權利，應予以保障。因此，養子女與本生父母之天然血親關係，於收養關係存續中既仍屬存在，養子女因與本生父母具有天然血親而可取得或回復原住民身分之權利，係該養子女個人之專屬權利，故養子女於收養關係存續中，仍應賦予可行使其專屬權利。惟查，原住民出養後，其本生父母始取得原住民身分者，依政府現行行政行為需先中止收養關係始得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違背司法院大法官第28號解釋及憲法法庭憲判字第4號判決意旨。\n\n五、綜上，爰修正增訂第五項明定養子女之本生父母於收養後始取得原住民身分者，養子女於未成年時得由本生父母或養父母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已成年者得依個人意願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n\n六、為配合第五項，爰增訂第六項，明定養子女得以利害關係人身分，依戶籍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申請本生父母之戶籍資料或戶籍謄本，以利申請相關行政程序之進行。","修正":"第五條　原住民為非原住民收養者，除第九條及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外，其原住民身分不喪失；本法施行前收養者亦同。\n未滿七歲之非原住民為年滿四十歲且無子女之原住民父母收養者，得取得原住民身分。\n\n本法施行前，未滿七歲之非原住民為原住民父母收養者，不受前項養父母須年滿四十歲且無子女規定之限制。\n\n前二項之收養關係終止時，該養子女之原住民身分喪失。\n\n養子女之本生父母於收養後取得原住民身分者，養子女於未成年時得由本生父母或養父母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已成年者得依個人意願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n前項養子女得以利害關係人身分，依戶籍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本生父母之戶籍資料或戶籍謄本。"},{"現行":"第七條　第四條第二項及前條第二項、第三項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未成年時得由法定代理人協議或成年後依個人意願取得或變更，不受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及姓名條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n\n前項子女嗣後變更為非原住民父或母之姓者，喪失原住民身分。\n\n第一項子女之變更從姓或取得原住民傳統名字，未成年時及成年後各以一次為限。","law_content_id":"01227:01227:2001-01-04-制定:7","說明":"配合第五條修正第一項，並將養父母納入規範。","修正":"第七條　第四條第二項、第五條第五項及前條第二項、第三項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母、養父、養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未成年時得由法定代理人協議或成年後依個人意願取得或變更，不受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一千零七十八條及姓名條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n\n前項子女嗣後變更為非原住民父或母之姓者，喪失原住民身分。\n\n第一項子女之變更從姓或取得原住民傳統名字，未成年時及成年後各以一次為限。"},{"現行":"第九條　原住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n\n一、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者。\n\n二、原住民為非原住民收養者。\n\n三、年滿二十歲，自願拋棄原住民身分者。\n\n依前項規定喪失原住民身分者，除第三款情形外，得於婚姻關係消滅或收養關係終止後，檢具證明文件申請回復原住民身分。\n\n依第一項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者，其申請時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之原住民身分不喪失。","law_content_id":"01227:01227:2001-01-04-制定:9","說明":"一、修正第一項第三款。\n\n二、為配合民法修正降低成年人之年齡至年滿十八歲，爰將現行依修正前民法第十二條之成年年齡「年滿二十歲」修正為「成年後」，使成年之相關用法與本法第七條一致。","修正":"第九條　原住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n\n一、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者。\n\n二、原住民為非原住民收養者。\n\n三、成年後，自願拋棄原住民身分者。\n\n依前項規定喪失原住民身分者，除第三款情形外，得於婚姻關係消滅或收養關係終止後，檢具證明文件申請回復原住民身分。\n\n依第一項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者，其申請時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之原住民身分不喪失。"}]}],"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414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