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414070201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9/LCEWA01_100509_0003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9/LCEWA01_100509_0003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2363/1114302363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2363/1114302363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2363/1114302363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2363/1114302363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5-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2-04-22","2022-04-26"],"會議代碼":"院會-10-5-9"},{"會期":"10-05-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4-22","2022-04-26"],"會議代碼":"院會-10-5-9"},{"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10-19"],"會議代碼":"委員會-10-6-36-7"},{"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11-03"],"會議代碼":"公聽會-202210280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12-28"],"會議代碼":"委員會-10-6-36-29"},{"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12-30"],"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2122703"},{"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4-12"],"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41177"},{"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24"],"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239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憲法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佳濱等17人擬具「憲法訴訟法第四十九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憲法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憲法訴訟法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憲法訴訟法第十九條之一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及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憲法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1230070300500"},{"議案名稱":"司法院「憲法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9010701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7人「憲法訴訟法第四十九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119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憲法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08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憲法訴訟法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070702042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憲法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114070200500"}],"議案名稱":"「憲法訴訟法第十九條之一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連署人":["李德維","游毓蘭","洪孟楷","孔文吉","林奕華","溫玉霞","林思銘","林為洲","魯明哲","陳以信","陳雪生","曾銘宗","鄭麗文","林文瑞","楊瓊瓔"],"mtime":"2024-01-18T15:48:39+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4-22","last_time":"2022-12-3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9","會期":5,"字號":"院總第445號委員提案第28386號","laws":["04506"],"提案編號":"445委28386","案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針對現行《憲法訴訟法》訴訟制度之設計，並未尊重原住民族族群之集體權益，不利於原住民族權益保障；另憲法法庭欲判定法律違憲應更審慎，大法官評議應有更高之共識，爰擬具「憲法訴訟法第十九條之一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按《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一項，明定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同條第十二項亦規定，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n二、依據聯合國大會2007年通過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United Nations Declaration on the Rights of Indigenous Peoples, UNDRIP），將原住民族之權利分為生存權及平等權。生存權強調如何保障原住民族之基本生存，而平等權則要求會員國積極推動原住民族之基本權利。平等權亦可再區分為公民權及集體權：前者之重點在於如何確保原住民個人不被歧視，後者則以原住民族集體為受關照之單位，包括認同權、自決權、文化權、財產權、土地權及補償權。國家之所以保障少數族群權利，係為確保其社會地位之平等，防止其遭受汙名化，另一方面，補償其自來所遭受之不公平待遇。從社群主義之觀點，個人與社群及社會密不可分，除非少數族群之生存權及認同權獲得保障，個人之權利將無所歸屬，因此，必須進一步保護族群之集體權（參見東華大學施正鋒教授，原住民族的集體權）。\n三、查憲法法庭針對《原住民身分法》作成111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認定「現行法有關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子女須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方能取得原住民身分」違憲。惟按《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第三十三條揭示：原住民族有權按照其習俗及傳統，決定自己的身分或歸屬，《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二項亦明定：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現行《原住民身分法》則承繼前述條文精神，立基於「各族群各部落意見、中央原民會所組成之各族群委員、原住民族立法委員所代表之原住民族民意等集體共識下」所制定，其立法歷程說明如下：\n(一)民國87年中央原民會為研擬原住民身分認定，委託「政治大學林修澈教授進行原住民身分認定的研究」，研究方式包括對於各族群進行深度訪談─探詢各族群就原住民身分認定之意見，並參採前立法委員馬賴·古麥曾主持原住民身分認定之分區座談報告書，林修澈教授再將研究報告送請張駿逸教授、張中復教授、鴻義章教授及王泰升教授審查，分別從民族學、遺傳學、法制史等方面提供深入專業之寶貴意見，始完成研究報告。\n(二)原住民族委員會依據前述民國88年完成之委託研究成果報告，於民國89年5月初完成「原住民身分認定條例草案」之草擬，復經該會族群委員會議之各族群委員同意通過報請行政院審查。行政院當時基於尊重原民會及族群委員會之決定，並將法案函送立法院審議。\n(三)立法院於民國89年間，併行審查行政院提送之「原住民身分認定條例草案」、楊仁福委員提案之「原住民身分法草案」，以及章仁香、林春德及曾華德共同提案之「原住民身分法草案」，最終原住民族立委蔡中涵、瓦歷斯貝林、章仁香、楊仁褔、林春德、高揚昇、曾華德等出席並協商取得共識後，完成《原住民身分法》之制定。\n依上述立法歷程，足證《原住民身分法》係經原住民族委員會「委託訪談、探詢原住民族各族群意見草擬法案」、「各族群委員會議決議同意」，最終並經「立法院尊重所有原住民族立法委員代表全臺灣原住民民意審查」所完成之立法。原住民族之所以於《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及《憲法增修條文》有其主體性之肯認，正係因原住民族之於主流社會之非原住民族，有其自身關係緊密之集體社會核心價值與族群意識，而於現有之國家體制下，現行之《原住民身分法》，已係透過各族群、中央行政機關及具民意基礎之立法委員共同努力下，儘可能獲得共同意志之「原住民族集體權」之呈現，是上開憲法法庭所作成判決，並未多方徵詢原住民族意見，顯有缺憾。\n四、憲法法庭依據民國111年一月起施行之現行《憲法訴訟法》，作成上開判決，有違「尊重原住民族意願認定原住民身分」之憲法原則，且是項判決顯然並未充分考量對原住民族之集體權之維護，顯見現行訴訟程序實有重大漏洞亟待填補。\n五、爰增訂「憲法訴訟法第十九條之一」草案，明定憲法法庭審理案件，若涉及原住民族族群集體權益者，應先徵詢原住民族意願，以尊重原住民族族群集體權，落實《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二項》尊重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地位之意旨。\n六、復查，法律係憲法賦予立法院代表全國人民行使立法權所制定，憲法法庭欲判定法律違憲應更審慎，大法官評議應有更高之共識，爰提案修正現行法第三十條，將判決評議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提高至三分之二以上。","對照表":[{"law_id":"04506","law_name":"憲法訴訟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憲法訴訟法第十九條之一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按《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一項，明定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同條第十二項亦規定，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n\n三、聯合國2007年通過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UNDRIP），將原住民族之權利分為生存權及平等權。生存權強調如何保障原住民族之基本生存，而平等權則要求會員國積極推動原住民族之基本權利。平等權亦可再區分為公民權及集體權：前者之重點在於如何確保原住民個人不被歧視，後者則以原住民族集體為受關照之單位，包括認同權、自決權、文化權、財產權、土地權及補償權。國家之所以保障少數族群權利，係為確保其社會地位之平等，防止其遭受汙名化，另一方面，補償其自來所遭受之不公平待遇。從社群主義之觀點，個人與社群及社會密不可分，除非少數族群之生存權及認同權獲得保障，個人之權利將無所歸屬，因此，必須進一步保護族群之集體權。\n\n四、查憲法法庭針對《原住民身分法》作成111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認定「現行法有關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子女須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方能取得原住民身分」違憲。惟按《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第三十三條揭示：原住民族有權按照其習俗及傳統，決定自己的身分或歸屬，《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二項亦明定：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現行《原住民身分法》則承繼前述條文之精神，立基於「各族群各部落意見、原住民族委員會所組成之各族群委員、原住民族立法委員所代表之原住民族民意等集體共識下」所制定，且行政院尊重原住民族委員會及族群委員會之決定而未有意見，並將法案函送立法院審議，並於民國89年間，由立法院併案審查「行政院版原住民身分認定條例草案、楊仁福89年1月5日提案之原住民身分法草案及章仁香、林春德及曾華德89年4月19日共同提案之原住民身分法草案」，最終於原住民族立委蔡中涵、瓦歷斯貝林、章仁香、楊仁褔、林春德、高揚昇、曾華德等出席、並協商取得共識後，完成《原住民身分法》之制定。此一歷程，係經原住民族委員會「委託訪談、探詢原住民族各族群意見草擬法案」、「各族群委員會議決議同意」，最終並經「立法院尊重所有原住民立法委員代表全臺灣原住民民意審查」所完成之立法，原住民族之所以於《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及《憲法增修條文》有其主體性之肯認，正係因原住民族之於主流社會之非原住民族，有其自身關係緊密之集體社會核心價值與族群意識，而於現有之國家體制下，現行之《原住民身分法》，已係透過各族群、中央行政機關及具民意基礎之立法委員共同努力下，儘可能獲得共同意志之「原住民族集體權」之呈現，是上開憲法法庭所作成判決，並未多方徵詢原住民族意見，顯有缺憾。\n\n五、憲法法庭依據民國111年一月起施行之現行《憲法訴訟法》，作成上開判決，有違「尊重原住民族意願認定原住民身分」之憲法原則，且是項判決顯然並未充分考量對原住民族之集體權之維護，顯見現行訴訟程序實有重大漏洞亟待填補。\n\n六、爰增訂「憲法訴訟法第十九條之一」草案，明定憲法法庭審理案件，若涉及原住民族族群集體權益者，應先徵詢原住民族意願，以尊重原住民族族群集體權，落實《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二項》尊重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地位之意旨。","修正":"第十九條之一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涉及原住民族認同權、自決權、文化權、財產權及補償權等集體權者，應徵詢、尊重原住民族之意見，其相關辦法，由司法院定之。"},{"現行":"第三十條　判決，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law_content_id":"04506:04506:2018-12-18-全文修正:37","說明":"法律係憲法賦予立法院代表全國人民行使立法權所制定，憲法法庭欲判定法律違憲應更審慎，大法官評議應有更高之共識，爰提案修正現行條文，將現行法明定判決評議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提高至三分之二以上。","修正":"第三十條　判決，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414070201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