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4140702016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9/LCEWA01_100509_0004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9/LCEWA01_100509_0004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2-04-22","2022-04-26"],"會議代碼":"院會-10-5-9"},{"會期":"10-05-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4-22","2022-04-26"],"會議代碼":"院會-10-5-9"},{"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4-28"],"會議代碼":"委員會-10-5-20-13"},{"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5-0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時代力量黨團、委員沈發惠等18人、委員楊瓊瓔等19人分別擬具「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為洲等17人擬具「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葉毓蘭等16人擬具「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503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314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20070204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8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14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4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7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08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6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110070201000"}],"議案名稱":"「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9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楊瓊瓔","呂玉玲"],"連署人":["萬美玲","游毓蘭","溫玉霞","林德福","吳怡玎","鄭麗文","李德維","費鴻泰","陳雪生","徐志榮","孔文吉","鄭正鈐","謝衣鳯","張育美","廖婉汝","李貴敏","羅明才"],"mtime":"2024-01-18T15:48:52+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4-22","last_time":"2022-05-0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9","會期":5,"字號":"院總第464號委員提案第28392號","laws":["01591"],"提案編號":"464委28392","案由":"本院委員楊瓊瓔、呂玉玲等19人，有鑑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對保障國人於交通事故賠償攸關重要，且我國民眾使用微型電動二輪車比例逐年增加，故將其納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範圍刻不容緩。另為避免事故車輛因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受害人需轉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致使特別補償基金產生虧損，恐影響本法財務之永續。爰提案擬具「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交通部統計資訊，截至111年1月底，機動車輛登記數，機車為1,427萬5,046輛，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有效保單件數，機車為1,215萬3,746件，相較汽車投保率接近100%，機車投保率僅85.13%，顯無法落實「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立法目的。\n二、將微型電動二輪車納入該保險承保範圍，明定將微型電動二輪車與汽車、機車分別列帳，以及微型電動二輪車之投保義務人未依規定投保之罰鍰，以保障國人權益。\n三、為強化該法立法目的之實踐，以使汽車交通事故所致傷害或死亡之受害人，迅速獲得基本保障，故將未依該法規定訂立保險契約之舉發方式，除了現行攔檢稽查舉發，擴大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併同舉發。","對照表":[{"law_id":"01591","law_name":"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根據交通部統計資訊，截至111年1月底，機動車輛登記數，機車為1,427萬5,046輛，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有效保單件數，機車為1,215萬3,746件，相較汽車投保率接近100%，機車投保率僅85.13%，顯無法落實「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立法目的。\n\n三、將微型電動二輪車納入該保險承保範圍，明定將微型電動二輪車與汽車、機車分別列帳，以及微型電動二輪車之投保義務人未依規定投保之罰鍰，以保障國人權益。\n\n四、為強化該法立法目的之實踐，以使汽車交通事故所致傷害或死亡之受害人，迅速獲得基本保障，故將未依該法規定訂立保險契約之舉發方式，除了現行攔檢稽查舉發，擴大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併同舉發。","修正":"第五條之一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規定之微型電動二輪車，視為本法所稱之汽車，所有人應依本法之規定訂立本保險契約，未訂立者，公路監理機關不予受理登記、換照或發照。\n\n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一條之一第四項規定施行前，已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黏貼審驗合格標章之微型電動二輪車，投保義務人應於該條文施行後兩年內依本法規定訂立本保險契約，並依該條例規定登記、領用、懸掛牌照。\n\n微型電動二輪車投保義務人未曾依本法規定訂立本保險契約，並取得公路監理機關登記、領用、懸掛牌照者，其所致汽車交通事故非屬本法之保障範圍。"},{"現行":"第三十八條　為使汽車交通事故之受害人均能依本法規定獲得基本保障及健全本保險制度，應設置特別補償基金，並依汽、機車分別列帳，作為計算費率之依據。\n\n前項特別補償基金為財團法人；其捐助章程及基金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591:01591:2005-01-14-全文修正:44","說明":"一、根據交通部統計資訊，截至111年1月底，機動車輛登記數，機車為1,427萬5,046輛，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有效保單件數，機車為1,215萬3,746件，相較汽車投保率接近100%，機車投保率僅85.13%，顯無法落實「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立法目的。\n\n二、將微型電動二輪車納入該保險承保範圍，明定將微型電動二輪車與汽車、機車分別列帳，以及微型電動二輪車之投保義務人未依規定投保之罰鍰，以保障國人權益。\n\n三、為強化該法立法目的之實踐，以使汽車交通事故所致傷害或死亡之受害人，迅速獲得基本保障，故將未依該法規定訂立保險契約之舉發方式，除了現行攔檢稽查舉發，擴大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併同舉發。","修正":"第三十八條　為使汽車交通事故之受害人均能依本法規定獲得基本保障及健全本保險制度，應設置特別補償基金，並依汽、機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分別列帳，作為計算費率之依據。\n\n前項特別補償基金為財團法人；其捐助章程及基金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四十九條　投保義務人未依本法規定訂立本保險契約，或本保險期間屆滿前未再行訂立者，其處罰依下列各款規定：\n\n一、經公路監理機關或警察機關攔檢稽查舉發者，由公路監理機關處以罰鍰。為汽車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為機車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n\n二、未投保汽車肇事，由公路監理機關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扣留車輛牌照至其依規定投保後發還。\n\n依前項規定所處罰鍰，得分期繳納；其申請條件、分期期數、不依期限繳納之處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交通主管機關會同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591:01591:2010-04-30-修正:58","說明":"一、根據交通部統計資訊，截至111年1月底，機動車輛登記數，機車為1,427萬5,046輛，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有效保單件數，機車為1,215萬3,746件，相較汽車投保率接近100%，機車投保率僅85.13%，顯無法落實「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立法目的。\n\n二、將微型電動二輪車納入該保險承保範圍，明定將微型電動二輪車與汽車、機車分別列帳，以及微型電動二輪車之投保義務人未依規定投保之罰鍰，以保障國人權益。\n\n三、為強化該法立法目的之實踐，以使汽車交通事故所致傷害或死亡之受害人，迅速獲得基本保障，故將未依該法規定訂立保險契約之舉發方式，除了現行攔檢稽查舉發，擴大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併同舉發。","修正":"第四十九條　投保義務人未依本法規定訂立本保險契約，或本保險期間屆滿前未再行訂立者，其處罰依下列各款規定：\n\n一、經公路監理機關或警察機關攔檢稽查；或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併同舉發者，由公路監理機關處以罰鍰。為汽車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為機車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為微型電動二輪車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罰鍰。\n\n二、未投保汽車肇事，由公路監理機關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扣留車輛牌照至其依規定投保後發還。\n\n依前項規定所處罰鍰，得分期繳納；其申請條件、分期期數、不依期限繳納之處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交通主管機關會同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五十條　公路監理機關於執行路邊稽查或警察機關於執行交通勤務時，應查驗保險證。對於未依規定投保本保險者，應予舉發。\n\n投保義務人接獲違反本保險事件通知單後，應於十五日內到達指定處所聽候裁決；屆期未到案者，公路監理機關得逕行裁決之。但投保義務人認為舉發之事實與違規情形相符者，得不經裁決，逕依公路監理機關所處罰鍰，自動向指定之處所繳納結案。","law_content_id":"01591:01591:2005-01-14-全文修正:58","說明":"一、根據交通部統計資訊，截至111年1月底，機動車輛登記數，機車為1,427萬5,046輛，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有效保單件數，機車為1,215萬3,746件，相較汽車投保率接近100%，機車投保率僅85.13%，顯無法落實「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立法目的。\n\n二、將微型電動二輪車納入該保險承保範圍，明定將微型電動二輪車與汽車、機車分別列帳，以及微型電動二輪車之投保義務人未依規定投保之罰鍰，以保障國人權益。\n\n三、為強化該法立法目的之實踐，以使汽車交通事故所致傷害或死亡之受害人，迅速獲得基本保障，故將未依該法規定訂立保險契約之舉發方式，除了現行攔檢稽查舉發，擴大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併同舉發。","修正":"第五十條　公路監理機關於執行路邊稽查或警察機關於執行交通勤務時，應查驗保險證。對於未依規定投保本保險者，應予舉發。\n\n公路監理機關或警察機關對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行為人予以處罰時，對於未依規定投保本保險者，併同舉發。\n投保義務人接獲違反本保險事件通知單後，應於十五日內到達指定處所聽候裁決；屆期未到案者，公路監理機關得逕行裁決之。但投保義務人認為舉發之事實與違規情形相符者，得不經裁決，逕依公路監理機關所處罰鍰，自動向指定之處所繳納結案。"},{"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根據交通部統計資訊，截至111年1月底，機動車輛登記數，機車為1,427萬5,046輛，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有效保單件數，機車為1,215萬3,746件，相較汽車投保率接近100%，機車投保率僅85.13%，顯無法落實「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立法目的。\n\n三、將微型電動二輪車納入該保險承保範圍，明定將微型電動二輪車與汽車、機車分別列帳，以及微型電動二輪車之投保義務人未依規定投保之罰鍰，以保障國人權益。\n\n四、為強化該法立法目的之實踐，以使汽車交通事故所致傷害或死亡之受害人，迅速獲得基本保障，故將未依該法規定訂立保險契約之舉發方式，除了現行攔檢稽查舉發，擴大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併同舉發。","修正":"第五十一條之一　投保義務人於本保險期間屆滿逾六個月，仍未依本法規定再行訂立本保險契約者，主管機關得移請公路監理機關註銷其牌照。"}]}],"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414070201600/details"}